东晋的葛洪在《抱朴子》中感慨:“将何以却朝夕之患;防无妄之灾乎?”人无法躲避旦夕祸福,也不能防范无妄之灾。所谓的“无妄之灾”,指的是意料之外的灾祸,平白无辜受到的损害。人生在世难免会发生意外,想要完全避免无妄之灾不太可能。
家住北京的小张就遭受了无妄之灾,他和女友小孙相识后不久便开始同居。可同居3个月后,两人的感情开始变淡,但小孙不久不愿意搬走,还在小张家中喝农药自杀。就在小张为自家变成凶宅而苦恼时,小孙的家属一张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认为小张应该对小孙的死负责,并索赔87万,对此法院怎么判的?
2015年,家住北京的小张通过QQ认识了一个女孩小孙。两人刚认识时,小孙就自称毕业于某重点医科大学,还在北京一家知名医院当医生。小张得知后非常满意,两人也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6年4月,小孙提出到小张家借住,小张想着两人是男女朋友便同意了小孙的要求。可让小张没想到的是,小孙一住就不愿意走了。从此之后,两人便正式以男女朋友的关系同居,可同居没过多久,小张就发现小孙有些不对劲。
虽然小孙自称是医生,可小张从来没看到过她出去上班,不仅如此,小张还发现,小孙脾气暴躁,经常失眠,有时候还让自己买安眠药。这让小张怀疑小孙患有精神病,于是小张劝说小孙回家,并让小孙去医院好好检查。
可小孙却一门心思赖在小张家不肯走,无奈之下,小张只能让小孙租在客房,两人虽然同居,但却各过各的生活,根本不像是一对男女朋友。
在小孙暂住的3个月里,小张逐渐摸清了小孙的真正面目,原来小孙根本就不是什么医科大学的学生,也不是重点医院的医生,只是一个无业游民。在网络上和小张确定关系后,为了节约房租才赖在小张家不走。
无计可施的小张只能暂时忍耐,为了逼走小孙,小张甚至还想过和父亲一起将贩子出售。可没等父子二人把房子卖掉,一则噩耗就传来。7月27日晚上十点,小张加班后回家发现小孙服用了百草枯农药。小张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将小孙送到医院。
可惜为时已晚,医生检查后发现,小孙早已死亡。对此小张只能暂时报警,让警方联系小孙的家属。可小孙的家属得知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却将责任怪罪于小张,认为是小张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女儿,才导致女儿喝农药自杀。不仅如此,家属还把小张告上法庭,并索赔87万。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一审认为,小张明知道小孙有精神疾病,且有轻生迹象,却没有便宜阻止及时阻拦,和任何宽慰,该行为属于漠视小孙自杀,理应承担部分责任。酌定小张承担15%的赔偿款,赔付小孙家属21万余元。
对于这一结果,小张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和小孙并不是真正的情侣,两人感情已经破碎,且自己多次要求小孙搬离自家,是小孙坚持赖着不走。虽然自己知道小孙患有精神病,小孙也说过要自杀,但这一切都是不可控的事实。
因此小张提出上诉要求,请求中院进行二审判决。可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后依旧认为,小张存在一定责任,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那么在这起案件中,小张到底是遭受了无妄之灾,还是真的有一定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导致被害人自杀,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上述的特殊情况大多是行为人对被害者进行迫害或侵权,因为各种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
案例中的小张并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对小孙进行侵害。法院之所以认定他需要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作为小孙的男朋友,却没有看管照顾好小孙。那么如果女朋友自杀,男朋友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
在两种情况下,男友应该对女友的自杀行为负责。第一种情况是,男友有能力实施救助,却坐视不管,眼睁睁地看着女友自杀。第二种情况是,男友言语教唆女友自杀,导致悲剧发生,后者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很显然,小张不构成上述的两种情况,可他为什么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小孙不是普通人,她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偏偏小张明知道小孙是精神病患者,且得知小孙有自杀的意图,还对小孙漠视不管,最后因为小张的疏忽,小孙自杀成功。
作为男女朋友,小张有义务看管好女友,特别是在女友患有精神病的前提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张要对小孙的死负责,必须构成四个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案例中的小张没有违法行为,但却和小孙的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也有损害事实。综上所述,法院并没有判处小张承担所有责任,但他在这起自杀案件中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必不可少要承担部分的赔偿。
综上所述,这其实并不是一起无妄之灾,小张最后要赔款也和他的行为有关。如果小张能够更加关系小孙的心理健康,如果小张能够联系小孙的父母,让父母将小孙接回家,这一切都是可以避免的。
可惜小张并没有这么做,或许在他心中小孙压根就不是女朋友,在得知小孙患有精神病,且没有工作之后,小孙在小张的心理就成了一个累赘,无路如何都要甩掉的累赘。正是这种想法,导致这场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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