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在检察机关耐心疏导、充分释法说理下,案件双方放下心中隔阂,重启赔偿协商,自行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董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主持制作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双方刑事和解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当即归还了所欠债务,纠纷得以化解。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系熟人,陈某某曾和董某某借款500元,尚有350元未还,2021年9月12日,陈某某、董某某二人在街头见面后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陈某某捡起路边的扫帚,用扫帚把打伤董某某致其轻伤。2022年1月18日,赤城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对陈某某讯问时,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某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遂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以后,被害人董某某表示不解,多次到检察机关“要说法”,承办人耐心向其释法说理,讲明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不羁押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经过案件承办人耐心细致的释法工作,被害人表示了理解,并同意和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当事双方经过几次协商,终因赔偿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协商陷入僵局,被害人董某某多次到检察机关询问案件办理情况,要求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案件承办人经过向双方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互相存有戒心,矛盾尚未化解,如果简单机械执法,有可能引起当事人申诉,甚至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引起越级上访。在了解到双方协商的赔偿金额差距不大时,案件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讲明了刑事赔偿取得谅解是轻伤害案件重要的量刑情节,同时向被害人耐心释法说理,说明刑事和解的实际意义。
该案是赤城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用心用情办好“小案”的一个缩影,案件当事双方均获得满意结果,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认罪认罚,被害人董某某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案件处理达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依法履行相关诉讼程序。
供稿:赤城县检察院
编辑:李洁
校对:冯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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