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讲究“死者为大”,如今与其相关的殡葬业、捞尸业却总以“隐匿”的方式出现,与“拯救生命”的警察、医生等备受推崇的行业形成鲜明对比,且被普遍认为“不吉利”“不干净”。
从事“捞尸业”,还会被认为是“赚死人的钱”,因而受到歧视。可谁都清楚,“捞尸”的需求不会因歧视而减少,“捞尸人”即便做着“己所不欲”的工作,依旧无法被大众称之为“伟大”。
然而,谁又愿意在营生行业诸多的如今,接下这份人人而畏之的重担呢?
“捞尸人”也有职业使命
黄河、长江作为孕育中华民族的摇篮,同样每年也在吞噬着众多人的生命,但是捞尸者陈松所带领的重庆市江北区朝阳河打捞队的趸船,每年从江里打捞上来的尸体不下200具。
而因为职业的特殊性,捞尸人大多寡言少语,与外人很少交流。
“平时跟坝上的人没什么交流,有人落水的时候才会有人来找我。”
不过,这意味着他们注定与污秽同名,注定“见光死”么?不见得如此,“捞尸人”普遍心中都有积善行德的信仰。
“人死了都要把尸体找到,要归位的嘛。”——长江捞尸者陈松。
“我做的事是正义的,中国有句俗话不是说,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吗?我把他们的尸体捞起来,也让找到他们的家里人安个心。”——黄河60岁渔民阿伯。
“捞尸人”或多或少都会与“救援者”有相似之处,对于尸臭生理上的接受度,则需要从心理上去弥补。
人体死亡后,呼吸道、肠道内的细菌失去了抑制开始大量繁殖,从而产生硫化氢、甲烷、氨等腐败气体,这种复合型的臭味在腐尸进入“巨人观”阶段后更甚。
捞尸人对于尸臭的应对方法各有不同,比如陈松会在“通过不断的抽烟来缓解弥漫在周围的尸臭。”有些则是会在捞尸之前,兜里准备好一罐恶臭的粪便,在尸体成功捞出后,猛吸罐子中的臭味以缓解。
这种味道会印刻在脑海中,一辈子也无法遗忘,何况是一辈子从事这份工作的“捞尸人”?
频频与“道德”相连的“捞尸业”
捞尸人陈松曾表示“尸臭洗不掉,沾染了就是一辈子”。这种洗不掉的“尸臭”,还有其他人的偏见。
在人们对这个群体知之甚少时,“挟尸要价”的指控便成为了这一群体最新的标签。
较为知名的事件为一张由张轶拍摄获取“金镜头”最佳新闻照片奖的照片——《挟尸要价》。
照片定格的故事是:2009年10月24日,长江大学3名大学生因救落水儿童遇难,但打捞尸体的公司却当场索要金钱。
照片引起了巨大轰动,见义勇为与见利忘义被共同呈现在同一张照片之中,除了艺术上的冲击性,也引起了众怒。
在记者的采访中,照片之中负责“要钱”的王守海表示,当时的他只是在指挥着后面划船的圣德义赶快“往岸靠拢”。
之所以尸体被挂在船边,在水中拖行,是因为渔船是居家船,船即为他们的家,按照当地的风俗,船是不能上岸的,“不吉利”。
在被问道“不给钱是否会打捞尸体,即便3名学生都是救人遇难”时,王守海坦诚地说道“请人帮忙、吃喝都要费用。不给钱不可能,我不能说假话。”
由此可见,照片虽然是为了艺术化,将分散的信息集中在同一张照片之中,所记录的事实却并非虚假。
可我们思考一下,付出劳动获取收益,本来是一件极为寻常之事,却因为此事为“捞尸”,在询价时则很容易被放在“道德”的天平上。
这是不是也意味着,“捞尸”本身这项工作,与道德关联度就极为紧密?
因是见义勇为,则“捞尸人”询价不道德;因付不起“捞尸费”,“捞尸人”不作为不道德;因案件过于残忍,家属情绪崩溃,则“捞尸人”询价不道德。
此等道德的重压一味压在“捞尸人”的肩头,何尝不是一种更为隐晦的道德绑架?
人们除了“偏见”未曾为他们做些什么时,却想用“道德”为名,去要求他们做什么。
“捞尸人”的苦衷
汪曾祺小说名篇《陈泥鳅》中的主人公陈泥鳅也是一位“捞尸人”,只不过他连“四水捋子”都不用,他直接下水去捞。
小说里有一个情节,在通湖桥桥下,一具女尸被一块尖角石拦着,堵住了桥洞,“公益会”让他把女尸捞出来,陈泥鳅要了十块现大洋,“公益会”觉得要的多,陈泥鳅这样解释:
“这是玩命的事!我得从桥洞西口顺水窜进桥洞,一下子把她拨拉动了,就算成了。就这一下,一下子拨拉不动,我就会塞在桥洞里,再也出不来了!……那我就只好陪着她了。”
而这样的情节,并非完全为虚构而成,如今的“捞尸”即便多数以类似“四水捋子”的工具完成,依旧少不了与尸体的接触,所引发的风险,自然也不会少。
目前,捞尸缺乏专业器材,或用竹竿拖,或用钩子拉,捞尸人还需考虑水流速度、能见度和打捞范围等因素。
打捞尸体时,有时水温难以承受,水下环境复杂,有垃圾杂物,有时只能用手摸,尸体腐化过程中的细菌、真菌,会让“捞尸者”身患严重的皮肤病。
在水中长期浸泡的尸体存在脱皮现象,“捞尸人”往往是在可见度低的环境下进行打捞,偶尔触碰的心理压力也会达到峰值。
“尸体长期浸泡发白发胀,四肢僵硬地展开,眼睛肿胀鼓起,舌头翻出来”。长期受到这样的视觉冲击,又有谁关心过他们的精神健康问题。
这时会有不少人强调,这是由他们本职工作造成的,那么以劳动换取所得又何须被捆绑在“耻辱架”上?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认为:委托人与“捞尸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捞尸人”的人身安全,委托人并没有负责的义务,换言之,“捞尸人”永远是在拿自己的命赚钱。
我们试问,若是“捞尸人”在打捞尸体的过程中遭遇了意外,家属会愿意做出补偿吗?对于“捞尸人”,保险公司也常以其工作高危性为由拒绝为其投保。
当弱者的位置进行转换,不难发现,“捞尸人”身后几乎空无一物。
并且,“捞尸者”走向了这条路,意味着必然离群索居,至少需要像陈松那般,“大把时间花在船上”,真正理解他们的人寥寥无几,正常交际如见面时握手,分离时拥抱,对于他们来说均是奢望。
凡是有人这样做了,总会被身边人提醒,“他是捞尸人,离他远一点。”这样的“歧视”对于捞尸人而言,何尝不是一种难以解决的痛楚。
并非违法犯罪,“捞尸人”仅仅是选择了一种特殊的职业而已。
行业的乱象,不是“捞尸人”的过错
2013年5月,温岭一女子因情感原因,跳河自杀,男子下河营救反而双双溺亡,家长雇请民间捞尸队打捞,开价6000元一位,最后在民警协调下,共支付3000元,才得打捞上来。
和09年的名照片“挟尸要价”事件类似,但凡起争端,则会让公众考虑到“捞尸人”的“道德”问题。
这种动辄牵扯“道德”的行业,其实本就不应为一门“生意”,而应作为一项公共事业被纳入到国家日常事务管理之中,应由国家管理、民间组织与职业“捞尸人”共同配合。
就像上文提到的,陈泥鳅要价高了,也会有“公益会”插手管理。
我国清朝时期,浮尸收瘗更是由官府,与民间成立的善会善堂和救生局共同制定包括规章条例、资金安全、酬劳待遇等内容,浮尸收瘗事业得以较为顺畅的开展。
而对于现有的“捞尸人”来说,每次打捞要付出的成本也不小,每年黄河漂流下来等待认领的尸体有200多具,但被认领的不到 3%,“捞尸人”很多时候无法精准捞到对应尸体,也会徒劳无功。
就像陈松一样,他每日的工作则是驻足远眺,一旦见到水面上浮起的尸体便会前去打捞,而实际上能够来认领的人寥寥,也就意味着他能拿到的“打捞费”十分有限。
如果以政府作为主体,民间组织开展公益募捐,组建起救援和打捞队,或雇请渔民承担打捞任务,或倡导熟悉水情的民众,将捞尸当作一种“义工”来做,这样“捞尸人”也从此有了属于自己的监管部门,其收入及人身安全均得以保障,再发生落水溺亡事故,当事人和亲属也不会再求助无门。
从前以此谋取暴利的企业,也会被严重打击,行业乱象也会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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