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吴国雄律师说跨境电商
(海关查获违法进口的化妆品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跨境电商违规案简介: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义乌甲公司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经营化妆品商品时,将商品毛重信息作为法定第一数量向海关进行申报,拉低进口商品单价,导致漏缴消费税。经海关核定,甲公司进口化妆品共计304票,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3306.21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375.91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244.87元。甲公司将法定数量申报错误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以上行为有1、授权委托书、当事企业资料;2、税款计核证明书;3、出库货物清单明细;4、查问笔录;5、《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6、情况说明等为证。
据此,甲公司错误申报商品法定第一数量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甲公司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吴国雄律师评析: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仅对高档化妆品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进口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发布)如下: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 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3、根据《海关法》,进出口企业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义务,涉案企业未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的规定申报,拉低了化妆品的单价,导致漏缴消费税。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
注: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拥有丰富的跨境电商法律服务经验,担任多家跨境电商企业海关法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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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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