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9日晚间,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天目药业违法的事实有二:
1、 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
证监局最终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据公开资料显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杭州天目山药厂,成立于1958年,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交所上市,是杭州市第一家上市公司,全国第一家中药制剂上市企业,拥有中国著名商标。获得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级农业企业科研中心、浙江省医药工业优秀企业、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杭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公司主要从事中成药、生物制药、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药商业等产业,下属天目山制药、黄山天目、浙江天目生物、天目北斗生物等10多家子分公司,总资产数亿元,年销售额数亿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7日到2020年4月22日之间买入天目药业(600671)的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2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参与维权(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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