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保险的特性
及其财富管理与传承功能
在(详见链接)一文中,笔者介绍了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源起、发展与分类,目的是让读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认识保险来源于风险,保险属于风险管理工具,风险、保险的类型和分类标准、依据,以及如何理解保险与风险的相生相胜。
《保险那些事(上篇)》所谈是保险的基础知识和原理,所有保险均可管理风险,但种种保险功能各有千秋,保障和补偿的范围不同。因而针对不同的保险类型,每个个体、家庭或单位如何选择保险管理风险,笔者主张和坚持,保险不分好坏,只论适合与否,每个人或家庭或者单位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应当量身而定。保险不能孤立地考虑,而应运用保险的法律和金融工具功能,从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与传承角度,结合财产协议、遗嘱文件、遗产管理人制度和家族信托等法律或金融工具一起规划。
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最受关注的保险是大额保单,又叫大额保险,除直接的风险转移功能之外,其保富、增富和传富的功能更被高净值人群普遍接受。为什么大额保险被众多高净值人群作为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呢?笔者本篇就从大额保险的概念、特性及功能说起。
一
大额保险的概念
大额保险,是投保的保费和所对应的保额都比较高的人身保险。一般投保保费应在50万元以上,投保时需要进行契约调查,了解投保人的资产状况,投保人的投保动机,身体健康状况等。到底多少保费的保险为大额保险呢?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对于年缴保费超过100万或者总保费超过500万的人身保险,笔者认为都可以称为大额保险。大额保险不能仅仅从保额的数值来看,比如现在很多航空意外险,保费百元对应保额几百万,就不能称之为大额保险。
保险主要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三类。笔者本篇所谈的大额保险是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三类。
二
大额保险的特性
(一)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党的基本路线的调整,从过去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到“实现中国梦和全面深化改革、坚持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一个巨大进步、一个飞跃,从改革开放时期的创富、增富起步,到现在守富、传富的转变,也是我国财富规模的积累和高速发展的证明。大额保险正是在此背景下被关注的。2013年前后大额保险被普遍提及,并随着保险意识的提升和私人银行、境外保险、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在国内的发展,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其实大额保险也有"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
1. “保险姓保”是中心
保险姓保,所以保障性、补偿性和确定性就成了保险的特征,大额保险也并不例外。这个特性,打破了“富不过三代”的历史性魔咒,让财富和家族“富过三代”而切实可行。一般来说首先,第一代投保保额千万的大额保险;其次,第二代受益人继续投保保额千万的大额保险;第三代受益人继续投保保额千万的大额保险……其实不止是三代,可以延续很多代。这就是大额保险的守富、增富和传富功能,从中我们也能清楚看到大额保险的保障性、补偿性和确定性。
2. 理赔前和理赔后是两个基本点
作为经济上的金融工具,大额保险具有非常强的财产属性,保险财产的财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个财产归属在理赔前和理赔后又完全不同,这是两个点基本点,很多人包括部分法律人容易分不清楚,经常张冠李戴。
即大额保险在理赔前,财产属性表现为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返还的金额。计算公式为: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保险保障成本。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中对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八处之多,具体见《保险法》第32、37、43、44、45、47条和《保险法》解释(三)第16条,虽然条文并未直接规定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但按照法律规定的逻辑可以得出保险单现金价值绝大多数归属于投保人,例外情况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伤害的现金价值归属于被保险人。既然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那么现金价值对于投保人没有债务隔离功能,也就是可以被执行,目前浙江和上海地区的法院对大额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的案例很多。
大额保险在理赔后,财产属性表现为理赔金。人身保险的理赔金归属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四个主体之一,也是财富传承最重要的角色,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赔后的理赔金,是保险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终止,原本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转化为受益人的理赔保险金。
理赔金和现金价值不同,可以隔离投保人的债务、婚变、继承和税务等问题,但理赔金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又会受到受益人债务、婚变、继承和税务等问题的影响。另外,理赔金的归属也有例外情况,就是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目前《保险法》还没有按照民法典修改)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对受益人的规定有六十七处之多,笔者就不一一例举了,简而言之,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并且受益人没有死亡、没有放弃或丧失受益权,保险金就确定属于受益人。
以上就是保险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保险以保障为核心,理赔前后的财产归属不同,因此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设计保险架构时,要根据保险主体特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实现每个保险的财富管理与传承目的。
(二)大额保险的三种隔离
“保险姓保”之核心,即保险的风险保障性和损失补偿的确定性,是绝大多数人考虑的保险目的。但是对于高净值人群特别是超高净值人群来说,他们最看重的是大额保险的保全和传承财富的三种隔离特性和功能,具体分解就是大额保险对债务连带、婚变分割和遗产税的隔离。
笔者再次说明,虽然保险具备上述的特性和功能,但并不是每个保险都天然具备上述特性和功能,只有依据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及财富管理与传承目的,对保险架构进行全局规划,方能实现大额保险隔离债务、婚变和遗产税的目的,尽管我们国家当前还没有施行遗产税,但已经在路上。
笔者反对为了逃避已有债务,破坏本该和谐的婚姻和家庭而设计大额保险的做法,而应当是通过提前规划安排,让以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债务不以投保人现在的资产进行偿还;父母打拼一辈子的财产不因子女婚姻出现问题而被分割。如果开征遗产税,根据世界多数国家,寿险保险金基本免税,即使我国对其征税,也能提前给子女准备好税金,这就是大额保险设计的一个出发点。
三
大额保险的功能
对于大额保险的多种功能,理论和实务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以下七大特征是为高净值人群普遍认可的。
(一)合法隔离债务功能
合法隔离债务功能并非是指大额保险天然就具有合法隔离债务的功能,而是要通过保险架构设计,与其他如财产协议、赠与协议和信托等工具配合使用。最常见的是父母辈将大额财产以附条件赠与协议形式赠与祖父母辈,祖父母辈再以投保人的身份趸交(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或者三五年短期投保以父母辈为被保险人的大额保险,指定子女为大额保险的受益人的操作模式。该模式不仅实现了债务隔离,同时实现了保全财富和传承财富。
(二)婚姻财富保全功能
同上,婚姻财富保全功能同样需通过保险架构设计,配合其他工具使用。笔者强调的是,该功能并非以防止婚姻分割为初衷,而是为了巩固婚姻的基础,使感情不考虑财富的诱惑,构建更为美满的婚姻。婚姻财产按照法律无非就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基本上是属于个人,但是难在婚后财产的混同。大额保单是婚前财产的“现金保鲜库”,可以防止财产混同,实现婚姻财产的保全。婚前为个人购买大额保险或者婚后以父母为投保人,以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按照上文两个基本点的逻辑,在理赔前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完全和子女婚姻财产隔离。
(三)家族财富传承功能
2021年5月17日,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公司在北京发布了《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这是招行自2009年首开中国私人财富研究之先河以来第7次发布系列报告。最初2009、2011年的财富报告“创造更多财富”高居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目标首位,2013年“保证财富安全”首次跃升为首要的财富目标,同时“财富传承”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而近几年财富传承和保证财富安全的重要性凸显,高净值人群家族传承意识加强,创造财富降低。财富传承理念受到新富人群青睐,提前规划与安排财富传承目标与框架逐渐成为新趋势。所以最近几年年缴千万甚至上亿元的保险开始出现。
如2013年1月、6月和8月北京平安人寿的三张保额过亿的保单,2013年5月北京信诚人寿1.45亿保费购买2亿元巨额保单。据信诚人寿介绍,该客户购买的是信诚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年缴保费1450万元,缴费期10年,寿险保额2亿元。该客户是私营企业家,之前已是信诚人寿多年的客户,该客户作为家庭经济支柱,除了本次购买的终身寿险,在多年前就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保险等保障型产品,通过购买全面、足额的保障,解决了个人健康和长期生存,再次购买大额保险是让家庭财产不受到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这也是对家人的未来负责任的一种体现。
(四)确定收益锁定功能
大额保险简单操作可打破“富不过三代”的历史魔咒,除了上文(三)家族财富传承功能外,大额保险还有确定收益锁定功能,可以让后代在确定的时间获得确定的保险金或理赔金。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金融产品具备大额保险的伴随一生甚至几代的收益锁定功能。而大额保单的合同属性及其长期性,其法律效果就是保单一旦签订,其预定利率是不能变化的,如此收益锁定。对高净值人群来说,资产的安全比资产的增值更重要,而建立一个安全且能长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是财富规划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五)合理税务规划功能
我们国家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目前我国的遗产税还没有开征,不过《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已经流传很久,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只是时间问题。不过即使开征遗产税,全世界各个国家对于人寿保险理赔金基本都是免税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单可以不缴遗产税,购买人寿保险的保费可以税前列支。即使未来开征遗产税,国际惯例是先缴税再继承,我国的财产主要集中在房产物业方面,因此继承人筹集资金缴纳税款就是一个大难题。而上文也提到,大额保单规划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大额保单在遗产税筹划上有天然的优势,通过大额保险的杠杆功能准备应税现金。具体方法是以被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继承人为受益人,利用两代人的手头资金甚至融资作为保费购买大额终身寿险,即使按照10倍杠杆1000万保额也仅对应100万保费。被保险人死亡时,继承人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金1000万作为应税现金。
(六)极强隐私保护功能
大额保险的隐私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传富”中,现实中财富传承工具和方法很多。如缺乏规划和设计,则直接按照法定继承;如有简单规划,则可设计遗嘱遗赠继承;还有规划比较完美的,诸如家族信托和大额保险,每种工具和方法各有利弊。
相对法定继承和遗嘱遗赠继承难以做到信息相对保密,家族信托和大额保险会更具有优势,特别是大额保险对家庭及财产的隐私保护功能,一直是高净值人群选择传承财富时所考量的重要因素。人们经常看到豪门或者名人遗产争夺等的新闻和消息,被他人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哪有隐私可言。大额保单的隐私保护贯穿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始终,过程只需保险合同数个当事人参与。大额保险更是能通过指定受益人,直接将财富通过保险金的方式传承给受益人,不需要保险合同之外任何人的认可、同意和证明。
(七)便捷资金融通功能
大额保单和所有保单一样,理赔前一般都具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大额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在国内外都可以通过保单抵押或质押进行贷款,这就是大额保单的资金融通功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按照保险法第34条的逻辑得出,除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单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外,其他的保单质押融资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因此所有保单的质押融资都是法律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逻辑,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也是大额保单的资金融通功能体现。
大额保险作为人身保险,核心功能仍是高杠杆,这是保险工具所特有,其他任何金融工具所不具有的。保险正是通过支付少量保费,实现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将自己有限的财富进行放大,实现财富的保全和增值。
在本篇文章最后,笔者再作重申,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都需要整体规划,虽然大额保险具有以上特性和功能,但是如何与财产协议、家族信托、移民规划、海外保险、资产配置等进行整体考虑和规划设计都需要量身定做、量体裁衣,因而离不开专业人士的研究探讨,以精心设计方案,综合运用金融和法律工具做好财富管理和传承。
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保险那些事儿(下篇)将以具体案例讲解保险的财富管理与传承,望能为读者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相关路径与方法。
律师简介
周忠成
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注民商事法律,先后服务近百家企业,深入接触企业家群体,业务领域集中于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和婚姻家事。近年来深入研究企业+家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助力高净值客户财富稳健增长、全方位保护和精准传承。
北京电视台《庭审纪实》 特约观察员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特约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 委员
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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