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回应传媒查询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丧失情况更新事宜,指有关法例1997年7月1日生效以来并无任何变更。
入境处表示,香港特区1997年7月1日成立以来,根据《入境条例》,非中国籍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不再通常居港后,若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将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
部门判断相关人士属于不再通常居港或只是暂不在港时,会根据《入境条例》考虑每宗个案情况,包括该人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和次数,在港有否惯常住所,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以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所在地。
至于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们向入境处申请并获批准退出中国籍或申报国籍变更,否则仍属中国公民。不论他们是否长时间不在香港,都不会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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