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2.4-1995)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本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补充和规范相关术语和定义;
——调整机场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调整机场项目声环境评价范围;
——完善声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完善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
——增加噪声监测计划要求;
——完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噪声影响评价预测模型;
——完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增加附录 D 表格要求、附录 E 声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代替 HJ 2.4—2009)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本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补充了术语和定义;
——调整总则内容,增加了评价基本任务、工作程序;
——完善了工程分析,增加了评价因子筛选;
——调整了评价等级判定依据;
——增加了典型行业评价范围确定原则;
——补充、细化了生态现状调查、评价以及影响预测分析的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生物多样性评价的相关内容;
——明确、强化了生态保护措施要求;
——补充、细化了生态监测要求;
——修改了附录内容,并增加了新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 A~C 和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代替 HJ 19—2011)
来源丨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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