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3月17日 新中国特赦全部在押战犯
1975年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并给予公民权。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共293名。至此,在押的战争罪犯全部处理完毕。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对战犯进行过7次特赦。分别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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