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
(平行进口汽车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采孟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进口汽车的管制规定,利用朴某某等人系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人员的身份,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经过商品检验后进口的机动车,伪报成常驻人员自带新车的方式,报关进口了梅赛德斯奔驰、丰田埃尔法等3辆全新机动车并销售给他人,逃避国家对进口机动车必经的商品检验。2020年8月13日,张采孟主动前往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采孟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采孟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冒用常驻人员名义,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机动车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逃避商检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采孟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2021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采孟犯逃避商检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上涉案人员系化名)
吴国雄律师评析:
1、本案所述小汽车进口方式叫“外商自带车”,是“小贸车”之一,进口需照章征税,故本案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8修正)》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一)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二)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三)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四)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五)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2、外商自带车必须是新车,故本案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本案涉案车辆亦是新车。
3、构成逃避商检罪吗?《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主观上要求是故意。
4、判决书的逻辑:外商自带车作为常驻人员的进境物品可以豁免商检,如果以一般贸易进口就需要商检,故属逃避商检行为。而事实上,在实行平行进口汽车政策之前,我国个人或一般的企业是无法进口自用汽车的,换言之,被告人是没办法进口“大贸车”才转向“小贸车”的。在主观上,被告人没有逃避商检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情节严重”的后果。试想,如果此案成为可以参照的案例,那么所有以“跨境电商“”个人物品“等豁免商检进口的商品,如果发现“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那么行为人都面临着逃避商检罪的控告。笔者认为:本案,实际上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以行政处理更为合适。
5、《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年)》对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增加了三种: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妨害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337条),此前此类案件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上述三种案件几乎都是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由海关缉私局管辖更为便利,稍作对比就会发现最近两年的逃避商检罪案件呈多发趋势,相信不久将来或许还有专门针对上述三种案件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性文件)出台。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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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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