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良军 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
来源|劳动法之家
「问题提出」
最近对多家客户单位的休假管理制度进行审查修订,多次看到原制度中有类似的规定:给予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给予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一小时,是哺乳假吗?哺乳假究竟是什么假?为此,我们整理了本文,以便大家准确认识哺乳时间、哺乳假两个法律概念。
「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喂养婴儿的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可见,哺乳时间只要女职工符合条件即可享受,并不需要女职工申请后才可享受。
「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享受的假期。
哺乳假并非全国层面的假期概念,仅在一些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这一假期。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此,在江苏地区,给予女职工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的一种福利假期,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女职工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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