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中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为了补偿劳动者由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使其择业自由权以及生存权所受到的部分影响。之所以是“部分影响”是因为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超出合理范围将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生存权的不当限制。因此,各国司法实践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规制都强调对其合理性的审查,《劳动合同法》第24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地域范围、期限等内容,即是对竞业限制协议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既然竞业限制义务并非完全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因此,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时,以何种标准确定经济补偿金就需要考虑经济补偿金与竞业限制之间的比例关系。亦即经济补偿金仅补偿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受到可得劳动收入的减少,而非其全部劳动收入。参照国内外的立法及实践,本条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该标准,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我们认为,应指劳动者前12个月所有收入的平均值,包括基本工资、生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各项收入。之所以如此认定,原因在于:(1)上述各项收入都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对价,用于劳动力的维持及其再生产,虽然有具体项目的划分,但性质上并无二致。(2)虽然短期来看,奖金、加班费等项收入与该劳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时间有较为紧密的关系,但是,由于是以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因此,将奖金、加班费在内的收入作为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更能反映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水平。(3)将劳动者所有的收入都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依据,也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劳动者的收入作出不合理区分,从而规避或减轻其应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4)将劳动者所有的收入都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依据,也有利于实现竞业禁止制度中经济补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27页至428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ND-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