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共四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继承法》及司法解释承袭而来。其中,新增或者实质性修改的法条有23条。正是这些实质性修改的法条和新增的法条包含了《民法典》继承编的亮点。修改后的继承编更为注重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和相关人的利益,增强了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1.对遗产范围做出了新的界定:过去主要采取列举式,这次采取概括式——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在概括式的遗产范围规定下,以前争议的QQ号、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成为遗产。
《民法典》
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法》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丧失继承权情形扩大:继承编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把“隐匿遗嘱,情节严重”、“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并将丧失事由扩大适用至受遗赠人。
《民法典》
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法》
第7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代位继承适用情形扩大: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
《民法典》
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
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继承编与时俱进,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列为法定的遗嘱形式。同时为了规范这两种遗嘱形式的订立,对其订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民法典》
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继承法》
无相关规定。
5. 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
《民法典》
第1142条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6.首次系统地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报酬请求权等,使得遗产处理更加专业,保证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减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
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继承法》
无相关规定。
7.明确并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继承人不能作为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集体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
《民法典》
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
第31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8. 完善债务清偿、缴纳税款规则: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形下,税款如何缴纳,现行法律未予规定,《民法典》第1163条对此予以明确,即:税款由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缴纳,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同时,《民法典》1163条不再要求债务清偿以遗产已被分割为前提条件。
《民法典》
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转自|律政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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