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史西宁律师 2022-02-01 18:00
加油站拆迁属于特殊行业拆迁,且所预期的利益非常高的。那么,加油站遭遇强拆,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析,遇到这种情况,如何获得法院支持。
李某在济南市区某地建设有加油站。2011年10月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同意加油站进行改扩建。李某在路口北进行扩建,形成路南、路北两部分。2014年7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李某扩建的路北加油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上述位置所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2016 年10月17日,济南市规划局作出《关于区李某规划违法建设规划意见的复函》,认为加油站站房及罩棚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及绿化带内,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同年12 月8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李某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某于2016 年12月13 日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12月30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称,李某因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区政府责成该局于2016 年12 月22 日对该工程实施强制拆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7年1月14 日,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区政府暂时停止执行其起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及罩棚如遇道路拓宽时提前通知后将自行拆除。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撤诉。2018年8 月15 日,区政府制作了《关于加油站违法工程助拆实施方案》,2018年8月16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加油站的房屋、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加油站向法院提起强拆之诉,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支持了加油站代理律师的观点,确认区政府对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加油站系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危化经营许可证、环评文件等一系列证照,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经营。区政府在强制拆除之前未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乏强制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区政府对加油站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告知拆除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利及权利的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区政府对涉案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区政府对涉案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2017年3月就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事宜,经被李某同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某达成"暂时停止执行其起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如遇道路拓宽时提前通知后自行拆除"的协议。但是,区政府在相关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形下,对涉案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有违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二、关于区政府对涉案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本案中,主张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没收决定,涉案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是没收后的国有资产。因不符合规划要求,区政府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本院认为,区政府对涉案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 年12月8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16 年12月30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但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催告、告知上诉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和公告等程序。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形下,被上诉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涉案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鉴于区政府拆除涉案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涉案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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