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X曾被宾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案号:(2019)桂0126执2286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xxxx5223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XXX号
执行标的:109.6万元
一、陆X:
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犯罪事实: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X虚构有高额回报的银行揽储、代还信用卡等项目,并以能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为诱饵,欺骗被害人黄X媛、黄某2、覃某、刘某、郑某等人投资。陆X将所得钱款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外,其余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整容等。2017年6月至案发,陆X尚有人民币2300余万元无法归还,
具体如下:
2017年5月至同年12月,陆X以虚构有高额回报的银行揽储、代还信用卡等项目,欺骗郑某投资,尚有人民币216万元无法归还;
2017年6月至同年12月,陆X以虚构有高额回报的银行揽储、代还信用卡等项目,欺骗黄某2、覃某、刘某投资,尚有人民币1395万元无法归还;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陆X以虚构有高额回报的银行揽储、代还信用卡等项目,欺骗黄X媛投资,尚有人民币670余万元无法归还。
一审判决:
1、被告人陆X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责令被告人陆X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216万元;退赔被害人黄某2经济损失280.44715万元;退赔被害人覃某经济损失471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423.3万元;退赔黄X媛经济损失670万元。
3、被扣押、查封的涉案财产依法处理(详见清单)。
宾阳吴鲜林被通缉!吕梁警方2021年5月发布:吴鲜林,汉族,女,1966年6月13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45212319660613316X。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后被上网追逃,凡直接或协助抓获,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覃小丽、黄娟
犯罪事实:罪犯覃小丽,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罪犯黄娟,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黄娟、覃小丽、黄令其、林某、万某、“发哥”等人来到益阳寻找目标进行诈骗。当时10时40分左右,该团伙盯上了在益阳市康复路一水果店购买水果的李女士,便迅速分工,为如何诈骗李女士作了布置。
李女士提着水果沿海棠路往回家的方向行走,该诈骗团伙尾随跟踪。他们开车赶上李女士后,林秋燕下车假装向李打听益阳某位能医百病的神医住处,李说不知道。这时,黄娟假装成路过的行人凑上来称自己知道神医住处,并愿意带路前往。同时,她和林秋燕劝服李女士一同坐车去找神医。
当车行至715矿家属区时,覃小丽迅速下车进入其中41栋2单元家属楼,黄娟、林某随即带李女士跟随。在楼梯间,黄娟指着假装从楼上下来的覃小丽对李女士说:这就是神医的孙女。
三人随即交谈,覃小丽称神医家人生了小孩,现在不方便见病人,并说林某是诚心来求医的,而李女士不是,并随口报出了李女士的姓,还称李女士不久后将有“血光之灾”。李女士听后,为对方一见面就知道自己的姓氏而惊奇不已,立即相信了对方的谎言,还请求神医为自己消灾。
覃小丽称消灾可以,但必须用钱财铺路搭桥,且钱财物越多越好,搭桥铺路后即可归还。李女士信以为真,答应马上回家取钱。
李女士回家拿出手提包,内有现金2万余元,存折2本,黄金首饰30克(折合人民币1.015万元),然后从两个银行取出现金31万元,搭乘万某开的小车返回715矿家属楼与覃小丽见面。覃小丽将一元纸币折成三角形交给李女士,并给她一只打火机,叮嘱她把从银行取出的钱和所带的金银首饰用纸包好放在车上,下车后径直朝小区里走688步不回头,且不能与旁人搭讪,一边走一连焚烧纸币即可消灾。李女士按照覃小丽的旨意完成所有步骤,回头时覃小丽、黄娟等人早已不见了踪影。
李女士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立即向朝阳公安分局报警。朝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接警后,为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历经一个多月时间,终于锁定了全部犯罪嫌疑人,并于8月14日凌晨3时30分,在广西宾阳县将黄娟、覃小丽、黄令其三人抓获(另外三人在逃),并于当日押送回益阳。此后,三人被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人名为化名)
判决:
主犯黄娟、覃小丽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刑14年、黄令其判刑12年。
宾阳Q诈扑克牌上的两名Q妹被抓获(来源网上公开资料)
三、罪犯黄X霞
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犯罪事实:2014年,被告人梁X斌等人为实施QQ诈骗,先后购置了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银行卡(从黄X霞处购买)等作案工具。后梁X斌又与被告人黄X霞约定,诈骗得款后由黄X霞负责提供银行卡转账和取款,梁X斌给予黄X霞一定比例的分成。
2015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X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大桥镇黄X霞外婆家,利用“木马”侵入了马鞍山市锦盛水务有限公司会计芮某的QQ(号码为26×××71),将芮某QQ好友中的“蒋总”删除并用其申请的QQ(号码为308××××5268)添加到芮某的好友列表中,将号码308××××5268的QQ备注名、头像均更换成“蒋总”,以骗取芮某的信任。
当日13时许,被告人梁X斌用308××××5268QQ号冒充“蒋总”向芮某询问单位的资金情况,芮某如实相告。梁X斌随即以支付往来款为名,要求芮某向6228……2572账户汇款1280000元,芮某于当日14时许分两次通过网银向该账户转账1280000元。当日15时17分,梁X斌伙同被告人梁光耀继续冒充“蒋总”要求芮某向6228……2572账户转账1080000元。
15时30分许,芮某分两次通过网银向该账户转账1080000元。上述诈骗款到账后,梁X斌本人或通过他人联系黄X霞,由黄X霞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并联系人员将诈骗款取出。事后,黄X霞分得赃款114000元。
判 决:
(2016)皖0506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X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黄X霞不服,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已从刑期中折抵扣除)。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黄X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黄X霞已获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
同案犯梁X斌犯:十三年零六个月,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
梁X耀:七年零六个月,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
其它11名同案犯均已出狱。
陈X是公安部通缉的A级通缉犯之一(来源网上公开资料)
四、陈X
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是宾阳14名A级电信诈骗通缉犯之一。
犯罪事实:
原判审理查明:陈X聪(已判刑)、许某(已判刑)等人为实施诈骗行为在宾阳县组成一个工作室,其中陈X聪负责提供作案地点及设备,工作室其他成员通过复制企业老板QQ信息的方式,联系企业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许某负责取钱。被告人陈X为该工作室成员之一。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陈X冒充无极县天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老板李某,通过腾讯QQ聊天方式联系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于某,以公司资金安排为由,让于某通过网上银行给其提供的“客户”转账,于某当天下午共转给“客户”447.2万元,其中一笔974975元于2015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陈X的雷人语:自首为证明无罪(图片来源:宾阳公安)。
被告人陈X2016年10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0月4日至10月12日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同月13日乘火车被押解至无极县公安局。同案犯陈X聪在被判处刑罚之前已将部分赃款退给无极县天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陈X作为诈骗团伙成员,主动搜集企业有关信息,并通过复制企业老板QQ信息,联系企业财务人员,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财务人员信任并转账,以此达到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其积极参与,起关键作用,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认定为主犯。故陈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陈X系从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陈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同案犯陈X聪已将部分赃款退给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对上述量刑情节已予考虑,量刑并无不当。陈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量刑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
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陈X作为诈骗团伙成员,主动搜集企业有关信息,并通过复制企业老板QQ信息,联系企业财务人员,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财务人员信任并转账,以此达到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其积极参与,起关键作用,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认定为主犯。故陈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陈X系从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资料:审讯宾阳Q妹古某(来源网上公开资料)
五、黄X敏
女,汉族,1992年1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高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敏与被告人许X系同学,黄X敏得知在其家乡南宁市宾阳县有很多人从事诈骗活动,许X表示他有办法帮助这些人将骗来的钱洗白,手段很隐蔽不会被发现,即将骗来的钱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比特币,再将比特币兑换成现金。
二人在网上查阅了一些关于比特币交易平台和如何将比特币变现的相关资料,觉得有把握将此事做好。后黄X敏在宾阳县找到了被告人陆X,让陆X给其联系需要洗钱的人,陆X给二人联系了被告人肖X初(另案处理),四人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又商量了此事。
黄X敏将手机号告诉了肖X初,让他在有需要的时候联系自己,之后黄X敏在网上购买了3套银行卡和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在2014年6月份,肖X初给黄X敏介绍两笔单子让其帮助洗钱(第一笔2万元,第二笔20万元),被告人许X按照既定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购买比特币,均顺利提现。
2014年6月27日11时许,肖X初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侵入软件,冒充被害人顾某某女儿与顾某某聊天,以其女儿导师继续兑换英镑为由,骗取顾某某人民币42.4万元,后被告人黄X敏、许X将该款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比特币的方式进行提取现金,共提取现金38万余元。
2014年8月初,肖X初给黄X敏打电话说有笔大的洗钱业务给她,让黄准备一下信用卡,黄把其在网上购买的姜威德农业银行卡号告诉了肖X初,二人商定肖X初分赃55%,黄X敏等人分45%。
2014年8月5日10时,肖X初给黄X敏提供的银银行卡内打款500万元(经查,2014年8月5日8时39分,肖X初侵入并修改黑龙江省绥化市华晨集团财务经理刘秀丽的QQ号,假冒刘秀丽的名义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让其下属单位华晨超市财务经理董宇转款人民币1200万元,该500万元系其中一部分),由许X进行具体洗钱操作,
被告人许X在“比特儿”交易平台购买了1200个左右的比特币,并转入自己的本地钱包中,之后黄X敏、许X到澳门,通过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兑换成港币,在通过地下钱庄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汇回国内,最后汇回国内共计人民币420万元。
除汇给上线之外,被告人黄X敏、许X、陆X每人从中分得36万元。被告人刘X俊在明知黄X敏、许X、陆X等人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数次为许X等人进行大额提现服务,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刘X俊将非法所得赃款上缴公安机关。
二审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X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罪犯黄X敏获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
肖X初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获得减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
原审被告人许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原审被告人陆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罪犯陆X获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
原审被告人刘X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罪犯刘X俊获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
民警在南宁市抓获诈骗嫌疑人吴某凤(女,宾阳古辣镇人)。经审讯,吴某凤对其于2020年9月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来源网上公开资料)
六、刘X艳
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犯罪事实:原判认定,2014年3月31日,被害人毕某儿子王某某的QQ号被盗,随即被害人毕某接到以其儿子王某某名义发来的QQ信息,谎称王某某的教授“吴某某”有10万美金存在王某某的账户,现“吴某某”有急用,但王某某因系统升级无法转账,被害人毕某遂提出从自己的账户给“吴某某”转账。当天下午,被害人毕某就向“吴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账户汇入人民币616000元。
该款到帐后,“吴某某”账户中的614300元被转入“郭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的账户中。之后,被告人覃X斌持该银行卡联系被告人廖X强让其帮忙刷卡套现,被告人廖X强找到被告人陆X堂,被告人陆X堂又找到被告人刘X艳,被告人刘X艳表示一张卡不敢刷,要多转几张卡才能刷,于是“郭某”工行卡中的614300元分别转入“郭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阳光棕榈支行的账户各20万元人民币。
转账后,被告人覃X斌将三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廖X强,被告人廖X强又将三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陆X堂,被告人陆X堂又将卡转交给被告人刘X艳,被告人刘X艳明知卡中金钱系QQ诈骗所得,仍于当晚利用POS机将三张卡中的613630元人民币予以套现。之后两天,被告人刘X艳在扣除好处费9万余元后分两次将余款52万余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陆X堂。
被告人陆X堂、廖X强在明知这笔款项系QQ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各自收取3万余元好处费后,将余款46万余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覃X斌。被告人刘X艳到案后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5万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覃X斌退返赃款人民币4万元、廖X强退返赃款人民币3万元、陆X堂退返赃款人民币3万元、刘X艳退返赃款人民币4万元。
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X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其它被告人:覃X斌:十三年三个月;廖X强: 十年一个月;陆X堂:十年一个月.
宾阳警方在中华镇上施村委会抓获涉嫌利用QQ冒充学生、教导主任骗学生家长培训费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朱某瑶(图片来源:宾阳公安)
七、马X亚
女,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住宾阳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曾被宾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来源网上公开资料)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马X亚以在宾阳县永武菜市经营的“丽达”茶店需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分别向李某2、黄某3、李X卫、李某1、蓝某1等20人非法集资借款人民币一千多万元,其借款后只有少部分投入经营,大部分系利用新借款支付前借款人的借款本息,资金链必然断裂,仍继续向他人借款。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马X亚集资诈骗1269.4466万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马X亚退赔给被害人李某2559.338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360万元、退赔给被害人李X卫13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李某1181.3万元、退赔给被害人蓝某154.9406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44.7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马某14.6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邓某2.6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卢某30.7172万元、退赔给被害人蒙某26.4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龚某6.1万元、退赔给被害人思X娇10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韦某214万元、退赔给被害人潘某18.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535.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吴某111.75万元无异议;退赔给被害人黄某110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吕某157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韦某134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240万元。
宾阳Q妹指认现场 (图片来源:宾阳公安)
八、梁X淋
(曾用名梁傑淋),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宾阳县
犯罪事实: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初,被告人梁X淋经人介绍认识黄某1后,以要投资公司、工程为由向黄某1借款,并许以高额利息。黄某1同意借款,截止2014年2月,梁X淋从黄某1处共借款约117万多元,除了支付部分约定的利息给黄某1外,并未还清本金。在黄某1的多次催促下,梁X淋经他人伪造了假的房产证(邕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位于西乡塘区御景蓝湾3号楼A单元803号,所有权人为李某)并将该房产证交给黄某1作为抵押。
2013年11月,梁X淋在已欠下黄某1巨额外债而无法偿还,且自已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经济状况,以已与其解除婚姻关系的李某名下的位于龙州县江某世纪城的房产、车牌号为桂F×××××的小轿车、以及虚构的自己在南宁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19号英华嘉园7号楼3单元5××号)为抵押,并许以高额利息,向何某1、何某2、何某3、苏某、易某等人借款共计57万元人民币。梁X淋在骗取上述借款后,除少部分用于归还被害人何某1等人外,其余全部用于偿还黄某1欠款和日常开销。
2、2012年10月份,被害人黄金妹想购买龙州县滨江世纪城小区的房产,之后在该楼盘售楼部遇到被告人梁X淋。梁X淋以其在滨江世纪城做售楼主管,可以拿到内部购房的优惠折扣为由,让黄金妹向其订购房子。黄金妹表示同意。之后,梁X淋让黄金妹陆续向其支付房款,并以内部购买无正规手续为由,不出具公司正规收据。
2013年3月,梁X淋从售楼部辞职,但其向黄金妹隐瞒了该情况,仍于同年10月23日与黄金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至此,黄金妹陆续向梁X淋支付了共计48.68万元的房款。2014年5月,黄金妹到江某世纪城售楼部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订购的房子公摊面积太大,决定取消购房,于是想申请房产公司退回预付的房款。梁X淋让黄金妹签署一份放弃购买房产的声明后逃匿。黄金妹随后到房产公司查询,发现梁X淋并未将其支付的房款上交公司。
判决:
被告人梁X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
宾阳Q妹被抓获(图片来源:宾阳公安)
九、白X玲
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2014年1月27日因赌博被宾阳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8年12月5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犯罪事实: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12日,莫某坚(已判刑)乘坐飞机到达被告人龙X泉在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某酒店旁的租房内,参与了龙X泉等人组织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加入该集团时,龙某1、龙某2、龙某3(以上三人已判刑)作为诈骗人员均已经在集团内具体实施诈骗活动。
2017年8月初,因龙X泉、莫某坚等人与当地人员发生厮打,龙X泉、莫某坚决定变更租房地点,8月11日莫勇坚以李某的名义租住了临沧市临翔区某路某楼某单元某户,后安排杨某、黄某2、莫某宾、莫某强、黄某3、王某伍(以上人员均判刑)转到该房内继续实施诈骗,自己则与李某单独居住;8月23日龙X泉以冒用陈某某的名义租住临沧市临翔区某路某号某单元某室,后安排龙某1、龙某2、龙某3到该房内继续实施诈骗,自己也单独在他处居住。经统计,龙X泉、莫某坚等人组织的诈骗集团共计诈骗胡某等62名被害人,诈骗所得1193710元人民币。
被告人龙X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白X玲、谢儒新与他人合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组织结构、参与人员及犯罪场所较为固定,应当认定为集团犯罪。在该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龙X泉系首要分子
白X玲自2017年7月份开始参与了莫某坚等人的诈骗集团,后一直负责该集团的诈骗取款任务,在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共计诈骗20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30余万元人民币;2017年8月份,谢儒新在莫某坚的介绍下参与该诈骗集团,开始负责诈骗集团的取款任务,在其参与期间共计诈骗10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20余万元人民币。
二审判决: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X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龙X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儒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南宁Q妹被通缉后不久被抓获(来源网上公开资料)
十、覃X
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宾阳县。
犯罪事实:原判认定,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间,覃X虚构其丈夫职务、家庭背景及认识领导能办事的假象,谎称只要交钱其有能力帮办理老人的养老保险、入职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玉林市政府、南方电网等单位工作、办理不动产证以及工作调动等,让受害人梁某1信以为真,于是梁某1在收取其亲戚朋友杨某、梁某2等11人交来的办理上述各项事项的钱款后,分28次共将705500元人民币转款给覃X,覃X在收取上述款项后并没有帮梁某1办理事情,而是将钱款用于购物、还款等支出。
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覃X在梁某1、杨某、梁某2等人多次追讨下,分次合计退还204525元给梁某1、杨某、梁某2等人。截至案发,覃X尚余500975元未归还被害人。
二审判决:
被告人覃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宾阳五"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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