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181次以办理工作、承揽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财物合计180余万元,被告人陈伟被普兰店法院判处有其徒刑十年八个月。
被告人陈伟(1958年出生)长期居住在丹东市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被害人于某于2014年间向该公司销售其饲养的牛,并因此与陈伟相识。后陈伟虚构其在部队有人脉关系,可以办理工作和承揽工程,取得于某的信任。
2018年8月14日,陈伟谎称可以将于某在某部队医院工作的女儿由合同制办理成正式编制员工,以打点人情为由骗取于某150000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间,陈伟谎称利用部队人脉关系帮助于某承揽工程,先后多次以需要向部队领导打点人情、请客送礼为由,骗取于某1500元至25000元不等的资金。期间,于某先后180次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陈伟资金合计1839500元。
被告人陈伟总计诈骗于某财物共计1889500元,并将所获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陈伟被公安机关从其住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普兰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伟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普兰店区法院作出(2021)辽0214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伟退赔被害人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八十八万九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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