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12月18日晚,湖北一名女子躲在湖边草丛被偷猎者误当野猪射击,事后埋尸50公里外荒野工地。
12月18日天黑不久,吕女士、其丈夫查先生、两人的朋友陈先生,三人邀约前往涂镇湖下网捕鱼,打打牙祭。来到湖边后,査先生和陈先生划着胶船前往湖中下网,吕女士待在岸边观看。吕女士家人称,捕鱼时,湖堤上出现一辆小型汽车。吕女士以为是打击非法捕捞的执法者来了,急忙躲进一米多高的草丛中。据悉,自2018年1月1日起,该水域永久性全年禁止生产性捕捞作业。
据村民介绍,该村三面环水,丘陵地势,一直有野猪出没。近年来,随着湿地保护力度加强,该村生态环境越来越好,野猪出没愈发频繁。他在二亩多地上种了玉米和花生,2018年野猪把玉米和花生拱了个精光,2019年亦是如此。想着种了也白种,2020年他没再播种。2021年夏天,野猪将该村一合作社的香瓜全部拱坏。前不久,他看到了9头野猪,估摸着每只都有八九十斤重,他吓得不敢动。野猪白天躲在地势稍高的林子里,夜晚出没,或在湖边喝水,或在地里拱庄稼。
目前警方已将5名嫌疑人抓捕,犯罪嫌疑人朱某居住在隔壁村,曾组织捕猎,并将野猪肉分给附近村民。
本案是新近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或事件,案情的演进确实存在不少的巧合,一方在禁捕区捕鱼,另一方则违规狩猎,双方的违法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女子的死亡,确实令人痛心和惋惜。本案或本事件在定性上存在不同观点,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民法典相关规定,谈谈看法。
评价朱某等致女子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等人致女子死亡的行为,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朱某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的,导致结果发生的。过失犯罪中的过失形态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尽管存在诸多客观条件,使得朱某等人认为案发地不会有人存在,且案发地经常有野猪出没,但是,朱某等人应当预见到那个地方可能会有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导致女子死亡的,其主观责任形式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客观上有女子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朱某等存在过失,因此,本案中,朱某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观点二:朱某致女子死亡系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本案中,朱某等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女子死亡的结果,但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朱某等的行为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朱某等人不能预见的理由:当地明文规定案发地为禁捕区,且当地执法严格,经常有执法人员在该地执法,因此,这种情况下在案发地违法捕鱼的人没有或极少;案发地经常有野猪出现,且造成农作物被严重破坏,有的村民因此不再种植农作物;时值晚上,女子误认为执法人员到过,藏匿于杂草中,被误认为是野猪的概率极高;案发时天色已黑,可视度极低。
综合以上客观情况,本案中,朱某等人在当时环境下,不能预见被害女子的存在,因此,女子的死亡系意外事件。
评价朱某等的埋尸行为
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由之一,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时,阻却其对该违法行为的责任,就不能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刑法谴责,最终否认犯罪的成立。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在当时情势下,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当行为人能为合法行为而不为时,就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不为合法行为,就应该将违法结果归属于行为人,令其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当时情况下,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时,就因欠缺期待可能性,阻却其责任,不能对其违法结果予以刑法谴责,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从而否认犯罪的成立。
期待可能性理论由于没有办法规定一个清晰的界限,因此,大量运用期待可能性来否认犯罪的成立,极易影响法的安定性,随意出入人罪,侵犯人权或放纵犯罪。实践中,可运用期待可能性免责的情形极少,如因自然灾害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而流落异地的妇女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否认重婚罪的成立;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离家出走后,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实事婚姻关系的;涉证据类犯罪中,如夫妻或近亲属之间相互窝藏、包庇类犯罪、犯罪嫌疑人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等。
本案中,朱某等基于过失或意外事件,致女子死亡后又埋尸的行为,因欠缺期待可能性, 否认其证据类犯罪的成立。但是,本案中,朱某等人或涉故意毁坏尸体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朱某等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虽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均是刑法中的责任阻却事由,但是,只有不可抗力可以阻却民事侵权责任,意外事件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不免责,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既是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也是侵权法上的免责事由。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对于女子的死亡,朱某等人或涉过失致人死亡罪,或系意外事件;朱某等人埋尸行为或涉故意毁坏尸体罪,但不另涉证据类犯罪;朱某等人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本案中,女子偷捕鱼及朱某等违法使用枪支及违法狩猎行为,不影响对本案定性,其行为是否涉嫌其他犯罪或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在此不讨论。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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