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芳(化名)与董刚(化名)系夫妻,董刚是在村子里是出了名的老实人。李芳在县城饭店做服务员时,与男子刁某相识并产生情感纠葛,在刁某的胁迫之下,李芳不得不一次屈从。自此,刁某经常出入董刚家中,经常威胁打骂董刚。
一天晚22时许,董刚在家看电视,妻子李芳在卧室休息。刁某醉酒后开车来到董刚家,翻墙进入院内,一脚踹开房门,董刚想拦也没拦住。刁某便开始撕扯董刚妻子李芳的衣服,后又将前来劝阻的董刚的上衣撕坏。妻子李芳央求刁某离开,刁某不但没有听从,反而开始殴打董刚,一边打,还多次声称“我今天要整死你”。并用尖头车钥匙戳扎向董民刚,董民刚鼻尖下方、左耳、脸部、手部都受伤出血。而在被打期间,董民刚一直在躲,没有任何反抗。
刁某便殴打并让董刚跪下,说不跪的话就是灭他全家。被迫之下,董刚跪了,刁某拿起笔要求董民刚和李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董刚拿起笔手滑掉了,刁某以为是董刚故意而为之,更加变本加厉了,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和威胁。情急之下,董刚拿起茶几上的剪刀,在搏斗中刺向了刁某,直到刁某停止了殴打行为,董刚也停止了刺扎,而这时候的刁某已无生命特征。
凡是纳入刑法视野,被刑法所评价的行为,均是严重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轻者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刑法是带给人以痛苦的法。讨论本案的目的,旨在以实例的形式,谈谈对正当防卫适用,敬请阅读和指正。
正当防卫要求法不得向不法低头
正当防卫这个话题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谈的话题,总有常谈常新之感,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规定得科学可行,可是,我们总觉得这样一项发的刑法制度,司法实践中运用得并不理想,常常围绕着这个或那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而争论不休,有情可愿。
正当防卫毕竟是损害一个法益而保护另一个法益的行为,在尺度上拿捏不准,极易引发争论,加之传统观念对正当防卫认定上的严苛,好多本是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犯罪,如我们经常听说的“斗殴无防卫”,实际上就是对正当防卫的误解,一方面,相互斗殴的双方,承诺另一方对自己造成轻伤害,因此,相互斗殴案件中的轻伤害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当然这不是正当防卫要讨论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一方暴力突然升级,另一方完全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如双方本来是赤手空拳相互斗殴,一方突出拿出刀子,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完全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两个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如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行为、行使正当权利行为等。正当防卫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果一个行为被评价为正当防卫,就否定该行为的违法性,是刑法鼓励和提倡的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是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具体规定,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一般防卫有限度的要求,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用语上来看,刑法本义对防卫限度的要求非常宽松,提倡正当防卫的用意明显。之所以实践中,一些本来是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犯罪,归根到底还是理念、理解及适用的问题。如有案件中,说防卫人砍第一刀时,是正当防卫,砍第二刀就是防卫过当了。这种从理论上苛求防卫人当时的行为的说法,确实令人啼笑皆非。
特殊防卫,又称无过当防卫,除了应具备一般防卫的成立条件外,只是对限度没有要求,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因此,有理论认为,一般防卫时,造成行为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绝对不过当,但当造成行为人轻伤结果仍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时,即使造成行为人伤亡的,也不必然过当,这正是正当防卫目的所要求的,即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因此,认为提出特殊防卫的说法没有必要,无论是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其目的均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
董刚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从案情来看,本案中,针对刁某的行,董刚不符合实施特殊防卫的条件,我们可以还原当时的场景,刁某用一把车钥匙戳董刚,无论从使用的工具及打击的部位,及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刁某的行为不能评价为特殊防卫的几种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等,刁某的行为与这些行为显然不对等,因此,本案中,董刚不具行对刁某实施特殊防卫的条件。
问题是,本案中,董刚已导致刁某死亡,从表面上来看,董刚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质,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董刚应负刑事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正当防卫时,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本案中,董刚在遭到刁某多次殴打,且被逼下跪写离婚书时,因笔掉到地上又被殴打,此时,董刚迫不得已拿起剪刀进行防卫,且董刚在防卫过程中,刁某并没有放弃对董刚的殴打,因此,董刚可以一直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直到有制止刁某的不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董刚虽然有权对刁某实施一般防卫,但正当防卫要求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据此,董刚的行为仍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也是这样认定的。
结语:以上结合案例,就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并就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简要进行了评述。本案中,董刚被刑拘九个多月后,检察机关依法认定董刚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值得称赞,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从来都不会缺席。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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