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作弊犯罪的识别 】
一、网络作弊的概念界定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对“作弊”的解释是指用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或不合规定的事情。从理论上讲,作弊行为实际上在不同的环境之下会产生不同的语境。在考试环境之下,有人认为,考试作弊是指针对在考试过程中以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优异的考试成绩的行为。也有人认为,考试作弊是行为人在考试过程中作出的有违考试规定、考试原则、损害考试功能的行为,并且具有通过违反规章制度的不当手段完成考试的主观故意,进而顺利完成并通过考试的目的,行为人客观上也确实实行了违反考试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来通过考试。总的来说,考试作弊是指行为人在考试过程中,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实际操作方式,在考查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时,使用不正当途径参试或在考查过程中使用考试不允许的方式寻求或试图寻求答案,与公平、公正原则相悖的行为。综上所述,笔者更加倾向于认为,网络作弊是传统考试作弊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结合,具体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取得优势成绩在考试中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及相关无线设施设备进行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便利,以获得预期考试结果的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不正当违法犯罪行为。
二、网络作弊的形成及衍生
我国是考试制度的发源地,在夏商周时期就已经具备了较为完整的考试体系,与此同时,我国也是一个考试大国,每年有上千万的人参加各类考试。
不少人为了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而采用作弊的手段。在古代,科举考试作为封建社会选官的主要手段也出现了不少的作弊行为。例如。宁波镇海发现的一件罕见的清代乡试作弊时用的物品一一夹带。这件作物品其实就是一块宽40厘米、长60厘米的白绫,白绫上密密麻麻布满米粒般大小的小楷,皆为竖直从右向左书写、字迹工整秀丽。上面抄写的内容大都出自四书、有《论语》《大学》《中庸》里的文章。书写者还在认为比较重要的地方用红色将其画圈明示,以便考试时“一眼就能到”。书写者按照篇目名称和内容在白绫上划分了区域,白绫正反两面都写满了文字,据统计有4.4万字。
通常,考试作弊的方式多种多样,按照行为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抄袭”“泄题”“代替”“改分”等;按照时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考前作弊”“场中作弊”“试后作弊”。考试作弊行为贯穿在整场考试的各个阶段,以借助“人力”实现作弊行为较为常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已经创造出一个全新的时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各行各业,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同样,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与不断升级也逐渐滋生了各种新形态的犯罪,传统犯罪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变得隐蔽性更强、危害范围更大。作弊行为也在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异化,渐渐打破了以“人力”为作弊行为主要载体的形式。近十年来,各类考试中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及无线电信号等手段实施作弊行为的案件屡见不鲜。例如,2018年6月2日,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就成功查破一起二级建造师网络作弊案。该案抓获涉案人员11名,并收缴20余个现代化作案工具。又如,2018年年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天津市公安局当场将利用网络、无线接收设备进行考场作弊的梁某等3人抓获,收缴了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10部。网络信息技术与作弊行为的结合,使得网络作弊案件层出不穷、技术性增强、隐蔽性加深、危害范围扩大、查处难度骤增。
三、网络作弊的典型案例
(一)贵州杜某等高考作弊案
2015年5月,贵州省德江县的杜某伙同王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参与高考网络作弊活动,杜某负责获取高考答案和购买用于作弊的相关设备、并联系高考作弊学生;王某某、马某某在德江负责联系作弊考生并收取设备费,马某某还负责向作弊考生发放、调试接收器、登记作弊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准考证编码及密码、作弊科目、登记账目等;高考时,三人还要一起到德江考点周围秘密安装调试设备,接收和发送答案。2015年5月下旬,杜某返回贵阳后,通过网络QQ联系网名叫“某某教育”的人并经其推荐,购买高考答案以及作弊器材,答案在6月7日、8日每科开考1小时后通过QQ网络发送,作弊器材包括:发射器2台、形似橡皮擦的接收器30个,相配套的数据传输线、电源线等。在此期间,杜某联系作弊考生人,收取人民币17300元:王某某联系作弊考生7人,收取人民币20000元;马某某联系作弊考生4人,收取人民币10500元;彭某某联系作弊考生2人,委托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人民币6000元。四人共联系21人,共收取人民币53800元。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认为,全国高等教育统一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在启用或考试结束前、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高考试题答案,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第1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徽孟某某、李某等驾照考试作弊案
2016年12月,安徽省凤台县赵某某、李某(另案处理)通过孟某某得知其同学胡某某负责凤台县各驾校网络维护,并可以在考试电脑上安装作弊软件。为获取利益,赵某某等人便想让胡某某在凤台县辉元驾校科目一、科目四考场安装作弊软件。后经协商,由胡某某负责安装作弊软件及连接考试电脑,李某、赵某某负责安排作弊学员并协助胡某某远程帮助作弊学员答题。所得利益均分。2016年12月24日,胡某某在赵某某、李某、孟某某的帮助下,将事先从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站下载的远程控制软件(“Remotead-ministrator”的服务端“r-server.exe”)安装在辉元驾校科目一、科目四考场内的53台电脑上,后胡某某用自带的笔记本电脑进行调试,远程操控软件运行正常。胡某某又从考场内接出一根公安网线至一楼赵某某办公室,并进行调试,公安网连接正常。后赵某某、李某等人感觉在一楼作弊危险性大,便将公安网线移至四楼一间空的办公室内,用于赵某某、李某后期为学员远程作弊。远程操控作弊软件安装后,成功帮助过数名学员作弊。另查明,胡某某、孟某某为获取利益,经商议后于2017年2月8日,胡某某利用在风台县安运驾校考场维护电脑的机会,让驾校人员将监控电脑电源关闭,防止交管部门巡查发现,后逐一将远程控制软件(“Remoteadministrator”的服务端“sever.exe”)安装在了安运驾校科目一、科目四考场内的52台电脑上。作弊软件安装完成后,胡某某利用身份上的便利,带刘某某(另案处理)携带笔记本电脑事先潜伏在淮南市上窑车管所二楼机房,先给该笔记本分配一个交警支队公安网IP地址,后利用该电脑远程操作安运驾校科目一、科目四考场内电脑,登录考试界面。待考试开始后,孟某某用手机将需要作弊的考生姓名、机位发给胡某某,胡某某安排张某某逐一远程帮助考生答题,后成功帮助数名学员作弊。2017年4月18日,安远驾校的黄某、谢某在考试作弊时,被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民警巡考时发现。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孟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孟某某参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5台,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某某参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53台,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三)北京最大规模研究生考试组织作弊案
北京市一家培训教育公司开办人章某涯为了谋取利益,领导组织购买了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设备,并以模拟考试等方式组织考生试验作弊设备。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某涯伙同吕某龙、张某群、张某阳、李某、章某利用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3个考点附近的宾馆房间内为考生发送答案,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
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章某涯等6人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中,以无线电传输的方式组织多名考生进行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四)重庆手机APP软件护士资格考试组织作弊案
2017年5月6日,重庆远灿教育咨询公司在5月6日至8日举行的2017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分工协作”组织进行大规模的网络作弊活动,
此公司招收学员18400余人,其中面授班400人,网络班18000人。首先公司的客服部和咨询部负责收集从作弊考生利用手机拍照通过互联网传递的相关考试试题资料,然后由教学部立即进行解答给出答案,最后由运营部整合好资料和试题答案发布至公司的APP中,让作弊考生通过互联网在APP、QQ群中采取网络私聊的方式接收相应的考试答案。5月7日,重庆九龙坡公安分局依法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瑞、刘某、朱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重庆警方网安部门及时提取涉案电脑76部、硬盘35个、手机10部、文件资料约29份等证据,为审讯相关人员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不仅如此,办案人员还远赴宁夏,询问涉案考生李某及宁夏工作人员,进一步固定证据。警方同时分析了重庆远灿教育咨询公司APP、“2017护考答疑群”“冠军达人群”“八方主管群”等群内信息,厘清利用网络进行作弊的流程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核实考生信息,加大打击力度。可以说,在此案整个网络作弊过程中,作弊组织分工职责非常明确、作弊流程完美衔接,利益链条趋向明显,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网络化的“一条龙团队服务”的显著特征。
四、网络作弊的态势分析和独有表征
(一)网络作弊的态势分析
1.网络兜售考试作弊器材设备
网络兜售考试作弊器材设备是指为获取高额利益而生产隐蔽式密拍设备、加密式无线数码信号发射机、暗藏式无线接收机等高科技考试作弊器材,通过网络方式兜售给各地欲作弊考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网络作弊行为,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就是获取相关的高技术网络作弊器材和设备,以便考生能够顺利进行作弊。2012年高考前,广东省政府领导强调要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确保考试环境治理取得实际成效,在广东政府的高压政策之下,调查显示,购买作弊器材的考生以及高调出售作弊器材的商贩较往年少了很多。再如,2017年6月的大小姐贩卖考试作弊器材案中,公安机关在武汉当场查获各类作弊器材140件,用于作案的他人身份证9张、银行卡36张、现金1.7万余元,成功斩断试题答案传输渠道,保证了高考公平公正,可谓是开创了高考前破获组织作弊案的先例。
2.网络组织考试作弊
网络组织考试作弊以网络虚拟空间为依托,通过微信、QQ等现代通信方式建立群组,他们在群组中大量发送、散播考试作弊的相关信息,借此以吸引考试者在线咨询考试作弊事宜。网络组织作弊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是需要团队协调合作的共同犯罪,大致的流程分为考试前的准备和考试中的网络作弊行为。在考试前的准备中,首先是由主犯组织相关领域考试作弊的专业团队,然后通过QQ、微信等网络方式招募欲作弊的考生,接着购买各种网络作弊器材和设备,最后再把网络作弊器材和设备进行无线网的安装和调试,到此为止,整个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在考试过程中,作弊考生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考试试题,通过网络的途径传给考试外的接收人员,接收人员再将拍摄的图片给专业人员,专业人员迅速解答试题再通过无线网上传到相关的QQ群、微信群或者微信公众号等,考生在此获取考试答案,最终实现网络组织作弊的活动。组织考试作弊者通过网络虚拟空间藏匿身份,打破传统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联系考试者,为其提供相关考试作弊信息、材料等。典型的例如2017年5月6日,重庆手机APP软件护士资格考试组织作弊案,无不体现出组织作弊团队明确的分工职责、完美的作弊程序衔接,严密化的组织链条,对于网络作弊大致流程也一目了然。
3.网络替考
网络替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替考,传统替考是伪造相关考试信息,代替他人进行考试的作弊行为。网络替考并不要求第三人在考场帮助他人考试,它通过技术设备及网络信号将考场试卷内容传输至考场外,通过计算机或人为方式得出试题答案并再次将答案传递给考试人员。网络替考实现了替考行为的时空分离,不用再寻求替考者进人考场帮助他人完成试题、大大降低了人员被查处的风险,也减少了烦琐的替考准备程序。例如,云南宣威交警大队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一名女性考生就携带针孔摄像头和无线电传输设备进行作弊,该女性考生将针孔摄像头藏于袖口,耳朵塞上微型耳机,背部绑有无线电设备,通过实时传输将考题传输到考场外的某男子,由男子将答案通过微型耳机告知。互联网及相关技术设备的介入,打破了传统作弊实际替考的模式,网络替考技术性高,行为更加隐蔽。
(二)网络作弊的独有表征
很多网络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类型多样化、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大的特点,这都是由网络社会固有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所决定的,而对利用网络进行考试作弊来说,其独有特征可以大致分为以下3类。
1.网络作弊犯罪主体的组织链条严密
网络作弊犯罪有一套较为严密的操作流程,从网络作弊的准备、人员的招募、对象的选取到考试现场的信息输送再到考试结束的后续工作,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人员进行操作。网络作弊犯罪通常是有组织、有预谋、有逻辑、有模拟的高智商犯罪,整个过程仅依靠一个人是难以实现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具体的实施。因此,网络作弊犯罪的主体具有组织性,是一个多人集合的团体组织。另外,该类组织一般存在高学历、高科技人才,是一个具有技术力量的专业团队。考试作弊已经不再是个人的行为,出现了中介,作弊开始团伙化、专业化,从公安机关披露的案件来看,考试作弊已经形成产业链,从生产销售作弊器材到卖试题、卖答案,形成“一条龙”的产业模式,组织链条严密,涉及范围从英语四六级考试、高考,到律师资格、财会、司法、公务员考试等,所有国家组织的考试均有相应的作弊网络,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们不仅通过网上邮购,各取所需,甚至还有专门的论坛交流信息。据重庆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负责人介绍,这些作弊团伙呈现集团化、专业化、网络化趋势,采用“一条龙服务”,专人负责招揽客源、购买设备、组织答题、选取传送点、传送答案等。作弊团伙的作案工具也在不断翻新,从传统的手持发射设备到新型的接发装置,从分体式的设备演化到如今的一体式设备。接收装置更是五花八门,有放在兜里、缠在身上,依靠隐形耳机接收的常用语音接收装置;有嵌在橡皮、尺子、书写笔里,伪装度高的新型数字接收设备;还有隐蔽性更高的专用皮带接收装置。
2.网络作弊犯罪技术先进、隐蔽性高
网络作弊犯罪属于高技术、高科技犯罪,其对科技技术的依赖性高,网络作弊犯罪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进行考试作弊,作弊信息收集和答案传输更加及时、更加迅速。在网速的不断升级中,通过计算机快速分析得出正确考试答案,然后将答案传输给多人,不仅能实现跨地域、跨空间的传输,还能实现实时的信息交流,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群,通过网络和技术均能实现实时传输且速度极快,收集更广。当然,其整个行为必须依赖网络信息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如果与此分离,网络作弊犯罪难以实现。在技术条件先进的支撑下,网络作弊犯罪有着较高的隐蔽性,案发风险较低,成功概率较大。由于技术手段的介入,考试过程中通常难以发现考试有何作弊行为,即便是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考生的作弊行为,想要通过作弊考生追踪并查处背后人员也存在不小难度。典型的如2015年2月的高调炫耀可帮助作弊案,江苏南通以何建林为首的组织网络作弊的团伙,通过在手机里安装保险勘察系统,将相机的TF储存卡插入手机,研发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和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在2015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大肆进行网络作弊,整个作弊过程无一不体现出其犯罪手段对先进网络科技技术依赖性强、作弊设备种类多、隐蔽性高的显著特点。
3.网络作弊犯罪危害覆盖面广
网络作弊犯罪突破了传统作弊地域的界限,传统作弊犯罪由于信息流的不发达,对相关作弊信息的传播范围较为有限,通常表现在考试的区域范围内。然而,由于互联网的连通,各个地区的各种人员被连接成为一个整体,网络作弊可以实现线上的全国范围内的作弊。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组织考试作弊、兜售各类作弊器材,他们通过网络APP或微信、QQ群招募人员,组织作弊者散布相关作弊信息,考试者便可以借此获得作弊帮助。网络作弊的整个操作流程均在网络上进行,少则几十人,多则百人,严重破坏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且可以渗透到全国各地区,危害范围特别广泛。几乎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具备了网络作弊的基本条件,为网络作弊的实施提供可能。例如,2016年11月25日,南通崇川法院审判了一起涉及网络考试作弊的案件、该案件涉及考生多达500余人,除何某林外,其余涉案人员26人分别被判处刑罚。该案犯罪人何建林开设名为“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声称从他这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会非常高,何建林通过数十个线下代理招生,帮助考生在考试中进行作弊。他们通过线上线下联系考生、安排成员研发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在考试中通过微信摄像机拍摄试题并上传后组织他人作答并传递答案。涉及包括山东、安徽等多地的考生。网络作弊犯罪可以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其危害覆盖面也随之增强。
五、网络作弊的成因探析
(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成为网络作弊的便利工具
当前,我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与我国人民生产生活深度融合《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蓝皮书的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达27.2万亿元,数字经济对GDP增长贡献达55%,我国相关信息基础设施持续升级,网络信息技术取得积极进展,数字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截至2018年6月,我国4G用户渗透率进人全球前5位,5G研发进人全球领先梯队,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位居全球首位。将互联网、云计算及机器人这些作为代表的新型网络信息技术手段正在不断改进。在此背景下,网络作弊所需要的一系列技术支持便成为可能,诸如数据加密、资料传输、信号接收等可以在技术支撑下得以实现。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时间上的高效、空间上的分离逐渐成为推动网络作弊发展的便利和工具。
(二)我国考试覆盖面广、种类繁多
我国作为一个考试大国,教育部门每年组织的各类考试数不胜数,覆盖面极广、种类繁多。诸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升学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证书考试;初级、中级、高级等职称考试;英语、日语四六级考试等语言考试;国家、省市公务员考试等职业考试更是占据了我国考试人员的半壁江山。仅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为例,高考不仅是人才遴选的基本方式,也是具有官方性与权威性的国家行为,是公民在受教育权的支配与保护下以考生身份参与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关键环节。2018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数就高达975万人。加之国家其他大小不等的各类考试,据初步估计,我国每年考试人次至少数千万之多。但是,考试本身作为一种人才筛选的主要途径,巨大的考试人数与所要争取的理想的考试结果并不能够对应涵摄。以我国的公务员考试为例,部分热门岗位的竞争异常激烈,有时甚至出现上万人竞争一个职务的情况。因此,一些人为了获得较好的成绩,取得相应的考试结果,往往会选择采取各种作弊手段以期在成绩上获得优势。
(三)网络作弊具有的低成本、低风险性
传统作弊行为以“人力”作为主要载体,通过“考前泄题”“携带抄本替人代考”“交头接耳”“篡改分数”等方式以期获取优异的成绩。但是,诸如“考前泄题”“替人代考”“篡改分数”等方式不仅操作难度极大,且人财物的耗费高、相关风险较大;而“携带抄本”“交头接耳”等方式,不仅被发现率高,而且对考场环境要求较大,成功率较低。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到来,作弊可以在更加隐蔽、更加安全的情况下完成。通过使用高科技设备,如扫描笔、隐藏摄像头等电子设备,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数据的实时传播,将考试信息传播给考场外的人员,考场外人员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及数据分析,极其迅速地得出题目正确答案,并再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传递给考场的人员,在不经意间就实现了考试的作弊行为。网络作弊不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考前寻求题目或答案,也不用在考场之中“左顾右盼”而被监考人员怀疑,其被发现的风险相对较低,所费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网络作弊成为现代考试作弊人员的主要选择。
(四)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性
作弊行为可以区分为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由于刑法对国家考试缺乏界定,未将国家考试的秩序直接纳入刑法保护的法益,加之缺少考试作弊类型的识别,导致相应刑法罪名的缺失。对于涉及考试作弊的有关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定罪处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的行为刑法规制效果不佳。2015年教育法修正增加了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犯罪的相关条款,刑法相关罪名的缺失也使得与教育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从而导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不清晰,法律惩处效果不佳。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及教育法修正之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还并未进行配套的细化修改,因此现行教育法第79条和第80条所列5类作弊行为和5类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并未具体化,对“情节严重”构成行政违法与犯罪未明确相关标准。因此,在传统作弊考试法律规制尚不清晰的前提下,网络作弊的出现与蔓延更加对法律提出了挑战。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晰甚至缺失,导致对网络作弊行为的处罚依据不足,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使得法律规制效果不佳、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小,这些都给网络作弊的行为提供了生存蔓延的条件。
〖 网络作弊犯罪的防控 〗
一、网络作弊刑法相关规制
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入罪进行了规定,诸如组织考试作弊,帮助他人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条文分别对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进行了规制,网络作弊是上述行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延伸,是利用网络技术的新型考试作弊行为。网络考试作弊并未逾越考试作弊的范畴,即便存在技术手段,但是作弊本身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因此,网络作弊涉及组织、提供、替考等行为依然可以依据现有刑法进行规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作弊的部分行为界定需要厘清,如网络替考是属于代替考试还是属于帮助他人考试作弊;又如,在网络虚拟空间招募作弊人员的行为,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发布作弊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在刑法中予以规制。事实上,网络作弊犯罪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的新型作弊犯罪行为,对网络作弊的打击并非单独依靠刑法力量能够规制,更主要还须依靠刑事政策、法律技术手段等实现。
二、网络作弊防范路径
目前,不仅仅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会计资格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都发布了相关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网络进行考试作弊的通知。综上,利用互联网和无线设备有组织地进行各种考试作弊的活动已经成为良好的考试环境、安全的考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社会活动的重大威胁,再加上网络作弊自身所具有的危害覆盖面极广的特点,如果不及时采取各种相关的措施,就会严重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利用相关刑法法律对网络作弊行为进行规制和监管是应有之义,但是毕竟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利用网络进行作弊的行为既要有刑法惩戒手段进行宏观层面的规制,也需要相关行政经济类的法律法规、多元化的预防措施和各管理部门协调合作等综合性的刑事政策手段。
(一)加强考前思想教育工作和媒体舆论宣传活动
随着考试作弊团体化经济利益的驱使和网络技术手段不断发展更新,利用网络进行考试作弊的现象屡屡发生,要遏制众多网络作弊行为的发生,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相关政策,只有预防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才可能更好地将绝大多数的作弊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政府和相关考试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宣传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建立完善诚信体系,加强诚信教育,从思想源头杜绝考试作弊行为。首先,要加强对广大考生诚信考试、遵纪守法和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法律后果的思想宣传教育,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风尚,使广大考生能够自觉做到“干干净净”进考场;其次,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格监考的培训,改进原有监考、巡考工作方式的不足,构建考试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有机制度,使其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在对传统作弊进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不断地提高对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等进行作弊活动方式的识别能力;最后,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的舆论作用,利用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例进行正面宣传,特别是对利用网络作弊的案例进行批评教育,引导社会舆论正能量,弘扬中华民族诚信的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安全、良好的考试环境。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共同协调”的多元化管理体系,加大技术化打击
如前所述,要在网络作弊活动过程中进行监管和防范,就必须加强政府部门、相关考试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的协调性和合作的密切性,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共同协调”的多元化工作机制,促进打击网络作弊的联动体系的构建,维护阳光考试、诚信考试的良好秩序。
首先,相关考试管理机构须采用考试过程摄像头全覆盖的模式,增强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和提高监管效率,不仅对试卷印刷、运输、保存等工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而且更要对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试周围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考试过程中危害考试秩序的各类作弊行为。对于突发性的考试作弊行为,应当提前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实施方案,并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具体准备工作,为考试提供一个安全和公平的良好环境。其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为相关考试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提供高科技技术支持,协助依法打击利用无线电进行考试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无线电管理条例对考点周边的电磁环境加强监测,设置完善的无线电监测系统,对可疑信号进行监测和分析,对擅自使用无线电及违法发射的无线电信号应当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解调、压制、追踪信号源,精准定位试图通过非法手段作弊、破坏考试正常秩序的作弊电波,并在考试前及时予以打击,防患未然。最后,公安机关负责在考试过程中的周边环境治安、交通和消防等保障安全工作,加强对考场的巡逻工作和治安工作,重点排查考场附近是否有无线发射、接收装置的车辆及可疑人员,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对查获的作弊器材进行依法收缴,对现场查出的作弊人依法予以询问、拘留等。
(三)完善对作弊器材生产销售的监管及违规执法人员的惩戒制度
网络作弊行为以互联网为媒介,借助无线电子设备完成数据的传输,最终实现在线作弊,诸如无线电耳机、微型摄像头、信号接收器等无线电子设备是网络作弊的主要犯罪工具。我国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的是许可制度,即实施的是特许经营,未经行政许可不能从事该类经营。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行业监管的不力,该设备设施作为灰色产业在市场上仍大量存在,导致相关作弊器材在市场中并非难以购得。因此,加强对无线电设备生产者的动态监管,对经营者的常态检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章,以制度化手段坚决处罚、取缔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主体,净化相关市场,实现该行业的制度化、秩序化。对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对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详细列举生产许可种类清单,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予以惩处,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整治。另外,及时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失职惩戒机制、对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懒作为、包庇行为等依法进行惩处,提升执法人员的意识和素质。
(四)刑事法律背景下“互联网+作弊”的规制
“互联网+”是互联网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是网络技术支持下的“互联网+各行业”,两者并不是简单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从而创造出新的发展生态。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考试作弊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上线下,层层分工,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制度。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入罪进行了规定,将国家考试的相关作弊行为纳入刑法惩治的范围。但是,诸如网络散布考试作弊信息,网络制造、兜售考试作弊图纸、器材的行为缺乏规范的刑法规制,例如,司法实践中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部分兜售作弊器材的行为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在“互联网+”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刑法应当与时俱进的研究社会中的新犯罪问题,成为惩治新型犯罪、灰黑犯罪的有力武器。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考试作弊行为涉及范围大、社会危害广,必须严厉予以打击。但是,考试作弊毕竟不是严重破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及我国长期贯彻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都要求网络作弊行为的刑事处罚应当严格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网络作弊行为,可以适当扩宽考试作弊行为入罪的范围,将涉及网络作弊的相关行为均纳入刑法典的内容,明确网络作弊相关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罪名设置上,应当充分发挥“情节犯”“但书”等刑事立法技术手段的适用,降低网络作弊行为的入罪标准,并通过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配合发挥相关罪名的作用。在对网络作弊行为的刑罚方面,应当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精神,刑罚设置应当以“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为辅”,加大管制、拘役等在网络作弊刑罚上的适用,降低自由刑的惩罚标准。另外,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刑法应当密切关注网络行业相关主体的动态,对网络相关主体拒不履行监管责任,为互联网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予以坚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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