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在共有平台上建起“阳光房”,影响房子的采光和通风,怎么办?近日,绵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判令搭建“阳光房”的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绵阳经开区某小区,当事人在自家房屋外的平台上,加装防护栏,并将自己外墙的原有窗户和墙体拆掉、改装成进出平台的简易门。将业主共有的连接平台改装成一个简易的“阳光房”。
邻居以当事人做法侵犯了隐私权、通风采光权为由,将当事人诉至法院。最终,绵阳中院二审判决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排除障碍并恢复原状”。
随后,当事人拆除了平台上安装好的护栏,认为已经恢复原状。但审判庭认定当事人需要恢复原图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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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是要求恢复原图纸的状态,需要把拆除的墙体重新砌起来,把现在开门的地方,恢复成原来窗户的状态,才算执行完毕。“绵阳经开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张奕介绍说。
随后,绵阳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多次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恢复原状,并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知书》,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处以5千元的罚款。当事人也承诺将进行整改。
11月30日,执行局法官再次来到当事人家中,发现进出平台的门依旧未拆掉,内侧墙体没有用砖墙砌起来只是用木板挡住,外侧墙则用保温板挡住。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这样的整改不符合判决要求,所以我们限期在三天内整改完毕。”张奕说,如果再没有按照判决要求进行整改,将会采取下一步强制措施,进行拘留或是移送拒执犯罪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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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及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事人和邻居系相邻关系,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绵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记者:王海波
责编:王跃璇
通讯员:曹露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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