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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洪泉
中共济宁市纪委关于4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的通报。其中有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市场监管所副所长马建伟行政乱作为问题。
2020年6月2日,马建伟带队对某化妆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食品出售,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马建伟决定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口头告知经营部负责人于6月3日前交纳罚款。6月4日上午,因该经营部未能及时缴纳罚款,马建伟在该违法行为不符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准备对该经营部进行查封、暂扣营业执照,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发现并制止。2021年3月,马建伟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大众网济宁今日头条客户端11月28日)
执法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过程,整个过程需要有四个要素合法,分别是执法的主体、客体、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这四点只要有一定不合法,这个法律在执行上就不完美,就有瑕疵。
事实上,作为执法主体的马副所长口头上随意一说,就对客体化妆品营业部罚款8.5万元,同时应该下达正式书面的处罚文书,如此之下,化妆品经营部才能去上缴罚款。但是在法律执行程序缺失的前提下,马副所长准备对该经营部进行查封、暂扣营业执照,显然是错上加错,被处理、被处分也是应该的事情。
作为一个执法人员,更应该认认真真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尤其是基本知识,不能在执法过程中犯下低级错误。那样不仅是砸地方执法部门的牌子,更坏了个人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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