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股份”)第二次IPO申请即将接受发审委审议,而公司似乎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已经公开披露的两版招股书都没有披露企业电子邮箱,这明显不符合证监会对于招股书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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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电子邮箱或涉嫌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昨日,我刊发表文章《百合股份关联方自曝同业竞争,电话或指向客户与供应商》,说明了百合股份疑似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重要关联方山东鸿洋神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被当地媒体报道从事鱼油软胶囊生产,或触发同业竞争情形从而影响发行条件,二是前五大客户之一哈尔滨一百年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方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曾与上述关联方共用联系电话,令人质疑百合股份与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但事实上,百合股份的问题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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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二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注册中、英文名称;(二)注册资本;(三)法定代表人;(四)成立日期;(五)住所和邮政编码;(六)电话、传真号码;(七)互联网网址;(八)电子邮箱。此条规定对应招股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其中电子邮箱是方便信息使用者与发行人沟通的主要渠道,信息使用者对公司业务情况、信息披露等存在疑问,可以邮件形式请求发现人予以解答,这种沟通有利于促使发行人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地作出信息披露。相比于电话沟通,电子邮箱不受时间限制,且直达信息披露负责人,尤其在问题较多的情况下,以文字形式呈现的邮件使信息披露负责人能够更准确地理解问题。住所和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都是通讯方式,但既然证监会要求披露上述全部信息,就说明各自都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可见,电子邮箱是招股书必不可少的披露内容。
然而,百合股份招股书仅披露了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互联网网址等信息,偏偏不披露电子邮箱。对比同期其他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如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按照规定完整披露了电子邮箱及其他通讯信息。百合股份不披露电子邮箱,不敢接受公众质疑,但这无异于掩耳盗铃。百合股份连基本的信息披露要求都做不到,何谈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不准确,招股书前后矛盾
说完信息披露真实、完整的问题,接着再说说准确性的问题。准确的信息披露应当保证前后信息逻辑一致、不存在自相矛盾,而百合股份招股书的信息披露却犯了自相矛盾的毛病。
比如,招股书在“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情况”中披露,报告期内,大通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路”)均为主要境外客户之一,2018年至2020年,公司对大通路的销售金额分别为538.14万元、1514.42万元、1006.96万元。同时,招股书又在“主要应收账款客户情况之境外客户”中披露,公司2019年末对大通路应收账款余额为65.52万元,在“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一栏中填列该公司为“本年新客户”。招股书前面披露大通路是2018年至2020年前五名境外客户之一,后面又说大通路是2019年新客户,这种矛盾令人无法理解。
另外,百合股份两版招股书对产品产量和社保缴纳情况的披露也存在差异。本次发行招股书显示,公司2018年软胶囊产量27.27亿粒、产销率99.39%,粉剂产量619.23吨、产销率94.10%。而此前申报创业板上市的招股书显示,公司2018年软胶囊产量27.52亿粒、产销率98.49%,粉剂产量619.67吨、产销率94.04%。同时,本次发行招股书显示,2018年末在册员工社保缴纳人数为796人,而创业板招股书显示,2018年末在册员工社保缴纳人数为7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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