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下班的路上
都能感受到身旁风驰而过的电动车
跟这两天深圳的“妖风”
有得一拼的冷~~
因为电动车出行方便
驾驶灵活、充电便捷、不易堵车
性比价又高
是不少人的出行首选
不过
拥有电动自行车的小伙伴注意了
广东司法拟出电动自行车新规多个行为或重罚
条条与你相关
11月6日,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广东省司法厅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下称《条例》),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注意:《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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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与维修 ●
「禁止加装改装」
《条例》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① 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
② 更换不同型号的电动机。
③ 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④ 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⑤ 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加装或者改装行为。
「废旧电池回收」
《条例》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标识危险性。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管理台账。更换、回收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依法按照固体废物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交生产者、销售者、废旧蓄电池收集网点,或者直接送交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擅自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合理布设废旧蓄电池收集网点,向社会公布废旧蓄电池收集网点、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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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 ●
「初次申请登记」
《条例》第十五条
初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② 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③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查验车辆并审核登记材料:
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行驶证;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申请材料无法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广泛设置受理点,简化办理流程,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并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邮政企业、保险公司、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等组织协助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
「补牌换领牌证」
《条例》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灭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变更登记」
《条例》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经核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理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条例》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提交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经核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登记。
「撤销登记」
《条例》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销登记。
「注销登记」
《条例》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① 电动自行车灭失的。
②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
① 车辆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② 以个人名义初次登记满十年或者以单位名义初次登记满七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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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行 ●
「驾乘人员」
《条例》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牌证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新购置车辆尚未登记的,自购置车辆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期间,可以凭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受理凭证上道路行驶。
「佩戴头盔」
《条例》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通行规则」
《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通行规则一】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通行规则二】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 在人行道上行驶。
② 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③ 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④ 驶入机动车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除外。
⑤ 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⑥ 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⑦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⑧ 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⑨ 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禁止运营」
《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禁止器械上路」
《条例》第二十九条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能源的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等器械,不得上道路行驶。
4
● 停放与充电 ●
「停放规则」
《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设的停车区域规范停放;在未划设停放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公用电梯。
「充电规则」
《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①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② 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③ 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可燃物品。
物业服务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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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生活君
▌素材来源: 广东司法行政、深圳大件事、摄图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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