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文 通讯员 赖铭
11月1日记者从韶关南雄市人民法院获悉,南雄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女子李某因贩卖毒品赚钱400元,其行为触犯刑法,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被告人李某是一名95后青年,2020年11月下旬的一个晚上,吸毒人员张某、聂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随后,李某联系了之前在酒吧认识的贩毒人员华子(化名),商量好价格和交易方式后,聂某通过微信转账了2000元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将其中的1600元转账到华子微信。
华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放置地点的照片发给了李某,李某将照片转发给张某二人。张某二人按照片位置拿到了重约1克的氯胺酮(K粉)后驾车离开,并在返回路上吸食了毒品。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久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律法规,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介绍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给他人吸食,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的身体健康,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始终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只要构成了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却仍不思悔改,为400元的蝇头小利,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人人有责;要正确认识到毒品给身心带来的巨大危害,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否则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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