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生活、工作、待遇、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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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海南省政府令第301号发布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指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五方面的基本条件,分别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身心健康。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
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分别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和本省规定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分别是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工)伤残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
辅警工作时应当进行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
辅警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从事警务工作包括:盘查、堵控、监控、看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开展租赁住房、港船岸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戒毒人员、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查缉毒品;执行交通管制和检查交通安全,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开展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执法办案场所、留置场所的管理勤务;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协助从事八项警务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工作;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工作;开展值班值守、治安巡逻、安全巡查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勤务辅警从事值班值守、治安巡逻、安全巡查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
辅警不得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开展警用装备保护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九项工作,分别是: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勤务辅警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持证上岗佩戴标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招聘、薪酬福利、社会保障、教育培训、表彰奖励、服装证件装备、抚恤、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合理确定辅警月工资总额,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以根据岗位危险性和本地财政状况为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致残或者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人民警察伤亡特殊补助金的规定享受伤亡特殊补助金待遇。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辅警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分别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规定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法律、法规、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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