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大学生潘某在紫金山义务捡拾垃圾时,被一群马蜂蛰成重伤。游客背着潘某准备坐缆车下山,但工作人员把他们挡在外面,经过半个多小时交涉依然被拒绝。游客只好背着潘某下山,经过两个多小时送上山下的救护车。
潘某头部身体等各部位被蜇伤四十多处,身体多器官衰竭。家属认为景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景区称是游客踹树导致马蜂蜇人,而且事发地不在公园收费区域!
由于医疗费缺乏,潘某学校组织捐款弥补15万费用。潘某父亲要求景区摘掉马蜂窝,景区称马蜂是益虫,基于生态保护拒绝摘除。最终在舆论的压力下,景区出掉马蜂窝后补偿潘某2.87万。(来源今日说法)
#法仪说法#
这件事情在当时确实引发了很大的讨论,谁应该为潘某的重伤承担责任,景区蜇人的马蜂该不该消灭,这些都是很常见也很现实的问题。潘某积极做公益却被马蜂蛰得身体器官衰竭,景区的反应却是让那个人感到有些不痛快!
那么在法律上,景区所谓的潘某被蜇的地方在收费之外,没有形成合同关系的说法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吗?
我个人觉得是不行的,无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景区是一个社会管理单位,都不影响它对普通公众的保护。也就是说只要是潘某被蜇伤的事情发生在景区管理职责之内,就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说那不是收费地方就不承担责任!
如果说,景区事先已经在马蜂窝附近按了警告标志、把休息地方搬理到其他地点,那就说明景区是尽到管理义务的。自然是不用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的景区并没有做这些,潘某父亲也是考察并没有这些措施!所以景区对潘某被蜇伤的事情是必须承担责任的!
至于承担责任的范围,只能按照他们违反的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衡量,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或者是由法官自由材料做出适当的补偿责任。
另一个问题就是马蜂蛰了人,潘某父亲要求消灭马蜂窝的要求合理吗?景区之前是以保护生态平衡拒绝摘除,后来在舆论的压力下才消灭马蜂窝。
当时有个评论说的很好,把马蜂窝消除,是用一种生命代替另一种生命,这是残酷的,体现对生命的不尊重。所以我觉得摘除消灭马蜂窝确实值得商榷,我们可以采取搬迁或者提醒游客等其他方式来保护游客,保护马蜂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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