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最新消息
我省将于10月中下旬 开展2021年下半年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水平,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将于10月中下旬开展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三个方面。检查组将听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查看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监督档案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记录,并查看各市建筑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建设情况及利用平台开展巡查情况。
《通知》指出,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将按照“双随机”原则抽查在建工程项目。每个设区市抽查在建工程总量不少于5个。其中,每个市(含定州、辛集市)抽查市区在建工程不少于3个,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每个县(市)抽查在建工程项目1-2个。检查组将按照检查内容对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施工安全隐患和扬尘污染问题现场采集影像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有关文书。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通知》强调,对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存在问题,由检查组依法依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建议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对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需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下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工程项目,取消其参与创建安全文明工地资格。对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工程项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将严格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按规定时限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唐山多家企业被罚
唐山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开发建设的云玺首府项目,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唐山金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开发建设的老交大B-07-02地块项目,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迁安市华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
该企业在迁西县施工建设的墨香茗筑小区一期土方回填项目,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固体污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的规定。依据固体污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的规定,迁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唐山财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唐山财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2021〕01-237号
唐山财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068124085E
地址:滦南县安各庄镇铁匠庄村南原鞭炮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志良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7月16日,企业未生产,生产原料钢渣未入原料库,露天堆存于生产车间南侧,约400平方米未采取苫盖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已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0,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为露天堆放的,取值为30%;违法频次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为5%;整改情况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配合调查,取值为0%;对社会影响程度判定为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取值为5%;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为4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肆万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2021〕01-232号
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1535782L
地址: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玉
你公司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30日,东区炼铁一车间三段料棚出口、入口大门敞开,料棚上侧为挡风抑尘网,未完全密闭,料棚内两台货车等待卸料,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物料倒运作业,料棚内雾炮、喷淋设施未开启,粉尘弥漫,大量粉尘通过大门逸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已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两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25,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取值判定为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取值为10%;违法频次判定为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为20%;整改情况判定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判定为配合检查的,取值为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判定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值为0%;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为3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陆万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2021〕01-233号
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23645P
地址: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凤国
你公司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1日,老区综合焦炭料棚出口、入口大门敞开,两台挖掘机正在进行物料倒运和上料作业,料棚内雾炮、喷淋设施未开启,粉尘弥漫,大量粉尘通过大门逸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已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两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25,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取值判定为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取值为10%;违法频次判定为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为20%;整改情况判定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判定为配合检查的,取值为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判定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值为0%;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为3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陆万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唐山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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