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起诉书被告人焦自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起诉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1〕12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日照市某某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中共党员,2021年4月被开除党籍。2009年3月任日照市××党委委员、副行长(其中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兼任日照**分行行长),2020年5月至今任日照市**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20年12月4日被日照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12月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4月28日移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该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焦某某利用先后担任日照**副行长兼任日照**分行行长、日照**副行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联系关系企业以行内调拨存款转移存款的形式,以其特定关系人张某拉取存款的名义骗取日照某某“利差”公款的方式,先后2次贪污日照某某公款共计434.05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日照**分行为某某公司办理贷款3亿元。后因公司未在日照**分行存款1亿元,遂支付该行320万元“利差”,由日照**自行联系存款。2017年6月,被告人焦某某得知某某公司支付320万元“利差”后,安排日照某某支行行长杨某某将320万元“利差”及利息0.8万元存入杨某某个人控制账户,并利用其担任日照**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协调山东某某公司将下属企业原存放在日照某某支行账户的3000万元,转至日照某某支行账户,谎称系其特定关系人张某为日照**分行完成的存款任务。后被告人焦某某安排杨某某将该320.8万元“利差”及利息打入其指定账户,用于支付其特定关系人张某购房款。
2.2016年6月,日照某某分行为济宁某某公司授信1.5亿元,双方约定济宁某某公司支付日照某某分行“利差”用于承揽存款。2018年6月,被告人焦某某得知后,利用其担任日照某某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联系某某分行,协调山东某某公司将下属企业存放在日照某某支行账户上的3000万元,转至日照某某分行的账户,谎称系其特定关系人张某为日照某某分行完成的存款任务,以张某名义贪污日照某某分行“利差”113.25万元。该款项用于支付张某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位定期账户申请书及存单、放款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受贿罪
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焦某某利用先后担任日照某某副行长兼任日照**分行行长、日照某某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某某公司、日照某某公司及关联企业、临沂某某公司等企业在办理贷款、增加授信等方面提供帮助,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72.5675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山东某某公司在办理贷款、增加授信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9月,被告人焦某某为给其特定关系人张某购买房产,要求以252万元的价格低价购买山东某某公司开发的济南市某某小区*号楼*室及地下室*间,另索要车位一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购买的该套房产及车位,低于市场价格80.9973万元。
2.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日照某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办理贷款、增加授信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3月,被告人焦某某安排日照某某公司股东李某某为其特定关系人张某装修焦某某为张某购买的济南市某某小区的房屋。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日照某公司共计支付装修款248.1002万元。2020年3月,被告人焦某某得知被人举报后,为逃避组织调查与李某某商量通过银行转账假意支付装修款100万元。
3.2019年初,临沂某某公司董事长翁某某为能从日照某某获取贷款,通过特定关系人张某找到被告人焦某某寻求其帮助,主动提出将其位于临沂市某某县某某城部分商铺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张某。被告人焦某某同意,并利用其担任日照某某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联系日照某某分行,帮助临沂某某公司办理贷款。2019年4月,翁某某以1588万元的价格低价将自己控制的平邑某某顾问有限公司商铺169套(共计6569.85㎡)卖给张某,张某支付1万元定金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5月,在被告人焦某某的帮助下,临沂某某公司从日照某某分行办理贷款2300万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焦某某以张某名义购买的该169套商铺的市场价格为2531.47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943.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房屋买卖合同、授信审查审批表、装修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同种较重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至一百七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