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甘肃庆阳,一女子偷东西被超市员工发现后制止,女子拒不承认偷东西并扇了女员工一耳光,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男子上前制止。10月4日,#超市回应女子盗窃被抓扇店员耳光#,超市负责人田先生称,这名顾客偷了一盒巧克力,由于金额较小也没报警,女子也没给员工道歉,便放她走了。
经过:一女子在超市偷了一盒巧克力,被店员拦住。女子拒不承认,并打了店员一耳光。事后店家因金额小,未报警,有报道称超市答应女子赔偿的要求不报警。
一:该女子偷东西,且行为嚣张,打了人,已经触犯了法律,不能因为金额小,超市就息事宁人。超市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让犯法者受到法律的惩罚。不然被打员工的尊严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姑息犯罪,并不能减少犯罪。
二:不论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应该积极维护员工的利益与尊严。店员为了超市利益,阻拦偷窃者被打。但是超市放女子走了,不追究,根本就没在意员工的利益与尊严。
女子一巴掌扇下去,侵犯了店员的身体权与人格尊严权,女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报案,女子不仅要面临拘留或罚款,并且店员也有权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女子扇店员耳光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虽然很嚣张,但在殴打层面属于情节较轻,但将面临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一位网友说,家庭干超市快二十年了,遇到的小偷数不胜数,五年前抓到小偷,先上去“教育一下”,然后报警,警察带走在“教育一下”。还夸我们做得好,这种人就要教育。现在,金额小就放走了,东西拿出来还给我们就行了,怕了,碰一下就赔偿,还怕对方报复。如果对方是个女的就更不敢拿她怎么样了,
一来金额确实不大,你要是动手打她,他家里人来一堆“我愿意偷一罚十,你打的那一耳光怎么算”,报警,警察都是调解,不然各打五十大板。抓到前报警?不用强制手段留不住人,他要走你怎么办?警察来了:你为什么不把他留住。强制手段留住难免出现冲突,冲突就......参考上面。所以:超市老板做的没错,得不偿失。
笔者认为不对,都说对恶人太善良了只会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该有的惩罚还是应该给,自己的权益还是应该要维护。去查超市监控,不限于这家超市,可以联合附近的超市一起查,就这女的这嚣张的态度,估计肯定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情了,搞不好是个惯犯。如果能查到她有这种小偷小摸的行为达三次及以上,不管金额多少,都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了,让公安机关拘她十天半个月,看她以后还敢不敢这么嚣张。
之前接触过不少这种案子,当事人有这种在超市(比如便利蜂、盒马鲜生等超市)小偷小摸的习惯,偷的东西总共加起来也就几百块钱,但是分好多次偷的,人家超市监控里都录下来了。
被发现后超市到派出所报案去了,立上案以后人立马就被带走了,愣是关了半个月才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出来以后各种担心会不会留案底啥的,一顿哭诉,各种演自己多可怜……我心里只能腹诽:早干嘛去了啊 ️
本案中,超市的老板可能觉得女子盗窃行为属于小偷小摸行为,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通过自行协商给予对方一次机会。但是,站在店员的角度,女子欠店员一个道歉。以往出现保安、店员非法检查受害人财物和搜身的行为,被法律认为造成顾客名誉权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如今真“小偷”反扇店员,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小偷”承担侵权责任,让她为自己的不理智买单。
个人认为,超市不应该将女子轻易放走,应当果断报警。女子盗窃的巧克力虽然值不了几个钱,但是其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由于盗窃罪是一种数额性的犯罪,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盗窃罪。刑法规定数额达到1000~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
女子盗窃一盒巧克力,从金额上看固然无法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多次盗窃的,也构成盗窃罪,即2年内盗窃达到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虽说这次偷的只是一盒巧克力,但是看女子如此恬不知耻的狡辩样子,应该是个惯犯。
退一步讲,即使达不到犯罪标准,但也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就要付出代价,绝不能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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