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上传了一则刑事判决书。
2021年1月22日,解某某因盗窃被捕。从15日起,解某某用液压剪、捡来的钢管等工具作案三起,盗窃所得价值人民币2452元。
6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解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闫某共计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依法追缴解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认为该判决对解某某作出责令退赔的处罚又作出追缴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即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作出追缴的处理或责令退赔的处理,二者选一,不能同时存在。
最终,二审法院对抗诉机关的意见予以支持,撤销了原审的追缴处罚,维持了其他判决。
据判决书显示,解某某因犯惯窃罪,于198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400元、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至2020年间,解某某五次被捕,十年内累计获刑近9年,2020年4月20日刚刚刑满释放。
武汉晨报实习记者 江玲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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