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和9月27日,《人民法院报》登载无锡法院审理的两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经典案例。
0 1
登载内容如下:
生母在世不尽孝
见到遗产伸手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养老送终”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孝道,拒绝承担这个义务的不孝子女亦不可享受相应的权利。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对未尽过赡养义务的两个儿子,法院判决不分配遗产。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遗产的处理,更是通过判决积极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共建新时代美好文明家庭。
老太去世亲生子女要分遗产
2019年3月,江南滨江港城江阴市烟雨朦胧,垂柳飘絮,空气中弥漫着一丝淡凉轻忧,一世坎坷的芮老太在养老院去世,享年88岁。陪伴在她身边的,是她的继子小陈。小陈忍住悲伤,将芮老太去世的消息,第一时间通知了芮老太的三位亲生子女。却不料,这个通知,给自己惹来了大麻烦。
原来,芮老太曾有过三段婚姻。她与第一任丈夫生育有一子,在儿子10岁那年,芮老太的第一任丈夫不幸溺亡。后芮老太带着儿子改嫁朱老伯并生育一子一女,朱老伯于1974年去世。彼时芮老太43岁,三位子女分别是朱老大26岁、朱老二17岁、朱三妹11岁。芮老太含辛茹苦,通过摆小摊和做保姆拉扯着三位子女长大并成家立业。芮老太年近六旬时又再嫁给了陈老伯——一个双目失明还带着14岁儿子的男人。芮老太、陈老伯和小陈三人重新组合成一个家庭,一起生活了21年。在此期间,陈老伯和芮老太购买了地基,建造了房屋一套,登记在陈老伯的名下。后两人又在镇上买了一个5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担心芮老太老无所依,陈老伯将这套门面房登记在了芮老太名下。
2010年10月,陈老伯去世,芮老太已经80岁了,她提出想去养老院居住。考虑到自己在外地工作,养老院离家又近,继子小陈接受了这一提议。
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小陈妻子每周带着吃的去探望婆婆,给芮老太洗脚、洗澡,打扫卫生、洗晒床铺、陪芮老太聊天说话。小陈回来,也总会去看望芮老太,如遇芮老太身体不适,就及时将芮老太送去医院治疗,全程陪护。就这样,芮老太在养老院住了8年直至离世。这期间,芮老太住养老院的费用、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全部由小陈承担。
而从芮老太最后一次再嫁直至去世,整整29年间,朱家三兄妹从未承担过母亲的生活费用或医疗费用,朱老大甚至从未探望过母亲,朱老二探望次数也是屈指可数,只有朱三妹,偶尔会探望母亲,在母亲入住养老院后,会去陪母亲说说话,在养老院遭遇大水时,曾将母亲接回家中照料数月。
现在,芮老太去世了。按照情理,小陈通知了朱老大兄妹三人,跟他们商量芮老太的后事。为慎重起见,小陈还邀请了村上的几位长辈作见证,商讨后决定,丧葬费用全都由小陈承担,朱老大兄妹三人表示他们既不承担芮老太的丧葬费用,也不会要芮老太的遗产。
就这样,按照风俗,小陈作为“孝子”为芮老太捧骨灰、办葬礼,料理后事,朱老大三人各出白份2000元。到了“五七”,朱三妹作为女儿,按照本地习俗为芮老太过了“五七”。
当芮老太的身后事尘埃落定,小陈却收到了一份让他意想不到的材料——法院的开庭传票。
原来,朱家三兄妹认为,母亲芮老太与陈老伯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小陈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均属于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这份起诉书犹如晴天霹雳砸在小陈的头上,让他既痛心又愤慨。
法庭调查 亲戚邻居道明真相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意识到这里面应该还有隐情,为什么芮老太在60岁高龄的时候毅然再嫁?为何再嫁后与亲生子女20余年几乎没有来往?为何再嫁后也从不愿跟人提起自己之前的经历?为此,承办法官作了大量的调查,事实真相也慢慢清晰起来:
“姑妈含辛茹苦将三个孩子抚养长大并为他们成家立业,可朱老大与妻子曾把姑妈的床铺扔出去,不让她继续居住。朱老二与妻子则在姑妈进出的房间前砌矮墙,不仅让姑妈出行更加不便,也成了姑妈心里迈不过去的坎。儿子、儿媳的打骂和不孝顺让我姑妈一度萌生了寻死的念头。”芮老太的侄女芮某凤说。
“妈妈跟我爸认识的时候,也已经左眼失明,右手残疾。他们领证的当天,妈妈拉着我的手说,我们三个苦命人今后就是一家人了,穷与苦都无所谓,最重要的是要相互关心,说着说着妈妈就流泪了。我当时对妈妈说,您放心,以后我们就是一家人,等我能赚钱了,一定好好孝顺您和我爸。”小陈陈述说。
“姑妈再婚时已经60岁左右,婚后一直由继子小陈照顾。我姑妈生前曾多次对我说‘小陈对我很好,我死后后事由他负责,房屋也归小陈所有。’”芮老太的侄子芮某明说。
“师傅陈老伯去世前,将我们几名徒弟叫到床前,用录音的方式留下遗嘱。他强调,他和芮老太名下的两套房子将来都归儿子小陈所有,小陈务必要继续照顾好芮老太。如果小陈不负责任,芮老太可以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保障自己的生活。”陈老伯的徒弟张某说。
“舅妈能够活到88岁,跟她晚年安逸的生活环境、小陈和他妻子的悉心照料是分不开的。”芮老太的外甥田某忠说。
“芮老太嫁入陈家村头几年,从未听她主动提过与前夫的生活和子女的情况,也未见有子女来看望过她。村里人问起,她只说受不了儿子儿媳的虐待而出来再嫁……”陈家村29名村民摁手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芮老太在养老院的生活费用全部由其儿子小陈缴纳,共合计83600元。”敬老院也出具了相关证明。
“2019年3月,芮老太意外跌下床,给小陈打电话,他十几分钟就赶到了,马上将芮老太送去医院。”敬老院护工王某说。
调查期间,芮老太的侄子女、甥子女以及邻居、村民、养老院的护工,要么主动撰写证明材料,要么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还有8人出庭作证。
不赡养者依法应当不分财产
通过多次走访调查以及庭审,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朱老大三兄妹系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小陈系与芮老太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四人均为芮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主体适格,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遗产的范围。 陈老伯和芮老太婚后分别建造一套房屋、购买一套房屋,且分别登记于陈老伯和芮老太名下,依法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其中芮老太享有的份额为芮老太的遗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芮老太对这两套房屋共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小陈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芮老太所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额即为本案遗产的范围。 而小陈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系原陈家村房屋拆迁安置所得,该套房屋经调查为小陈在陈老伯去世后自己建造,不属于陈老伯和芮老太的财产,不在遗产范围内。
关于遗产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证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亲属的陈述,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由于朱老大已经去世,其儿女系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
综上,芮老太的遗产依法应由小陈、朱三妹继承分割。朱老大、朱老二不分财产。在评估两处房产的价值后,法院酌定由小陈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万元,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解析:子女必须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作为子女,应当孝敬关心父母,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母为子之付出,母爱子之深切在世间所有情感中最为无私伟大。当母亲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照顾、悉心陪伴,使母亲安度晚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继承发生之时,子女能否继承财产或者继承财产的多寡与其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多少直接相关。在本案中,朱老大、朱老二两家人在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不尽照顾义务,在母亲改嫁后不闻不问,在母亲去世后也未操办后事,无论从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到赡养义务,母亲的遗产被判不分给他们,这也是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我国总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增加,子女拒不赡养老人或者怠于赡养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兄弟姐妹因为父母赡养问题吵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两代人因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有的子女因为老人分配财产不公而耿耿于怀,有的子女因为自身经济条件拮据而不愿背负更多压力,更有甚者竟毫无理由地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本案的判决告诫子女必须依法承担起应尽的赡养义务,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孝道存在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父母抚养我们长大,我们就要尽好赡养义务,陪父母变老。孝道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传承,我们要利用分秒光阴扮演好为人子女这一角色,使孝道这一中华文化传统美德永远传承下去。
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深入开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活动,使孝敬老人深入人心、蔚然成风。另一方面,对那些拒不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者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遗弃老人、一意孤行,情节严重者,坚决依法予以处罚,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理把握民法的两种体系确保判决兼容逻辑与情理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拴林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裁判思路也准确、清晰。值得注意的是,遗产继承案件不但涉及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具体规则的适用,也涉及恪守孝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伦理观和价值观的贯彻。本案在这一点上就颇具代表性。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涉及到民法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问题。
民法的外部体系是指以抽象的概念为基石、依据形式逻辑的规则构建的、由诸多法律规范形成的较为封闭的体系。民法典的七个编和一千二百六十条法律条文在立法形式上就是外部体系的体现。就本案而言,法官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尤其是第三、四款)作为大前提,将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最终得出裁判结论,就是在外部体系的范围内适用法律的体现。
民法的内部体系是指若干法律原则通过交互补充及相互限制等方式所形成的、体现民法制度整体上所蕴含之价值取向的、具有开放性的体系。民法典规定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就是其内部体系的体现。就本案而言,法官的判决就旗帜鲜明地体现了民法典所蕴含的这些基本原则:首先,恪守孝道是公序良俗原则中善良风俗的重要内容;其次,“不赡养无继承”也是婚姻家庭编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原则的题中之义。
总之,民法的适用并非仅涉及外部体系中的三段论推理等法律技术,不少情况下也涉及内部体系中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所含价值取向的贯彻。前者重在逻辑,后者重在情理。所以,民事审判应该合理把握民法的两种体系,兼容技术层面上的逻辑和伦理层面上的情理。本案在司法裁判上就很好地兼顾了这两个方面。
0 2
登载内容如下:
老人家产遗赠居委会
失联子女“冒出”争继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老年人口袋里有了积蓄,开始追求晚年生活的质量及精神世界的慰藉。对一些缺乏亲人照料的老人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就成了度过幸福晚年的上佳之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确认老人与居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居委会尽到了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判决老人留下的百万遗产归居委会所有。该判决体现了社会敬老爱老、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老人将晚年托付居委会
家住江苏无锡梁溪区的曹大爷在附近居民眼中,不善言辞、独来独往,从30多岁起就一个人生活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没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2003年,时年78岁的曹大爷居住的小屋赶上了拆迁,但怎么安置曹大爷,却让村里犯了难。原来,那时建的安置房面积都比较大,而曹大爷没法掏出那么多钱来置换大房子。考虑到曹大爷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为他支付了差价,给曹大爷安置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爷又有了新的烦恼,想到自己年事已高,还时有病痛,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起了愁。
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居委会离自己住的地方比较近,对自己情况又了解,由居委会为自己养老倒是个不错的选择。曹大爷把这个想法告诉居委会后,也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于是,双方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目前曹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考虑到平时居委会一直给予曹大爷“五保户”待遇,并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每月给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生活补助及慰问品等,现约定,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居委会、曹大爷及曹大爷的弟弟妹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之后的16年里,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在旧房拆迁后,居委会为曹大爷提供了过渡房,几次生病住院居委会都替他支付了医疗费,逢年过节还送上慰问金。2019年,一直照顾曹大爷的工作人员江某发现曹大爷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就和曹大爷商量,去养老院安度晚年。得到了曹大爷的同意后,居委会将曹大爷送到了附近的养老院,并为他支付了养护费、入住费,购置了生活用品。嗣后,94岁的曹大爷在养老院去世,居委会花费近6万元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四子女“从天而降”夺遗产
曹大爷去世后,居委会替他收拾遗物,于是,在派出所的见证下打开了曹大爷生前住所的房门。原以为曹大爷平时没什么收入,不会有积蓄,没想到竟然在屋内发现了11万多元的现金和存有18万多元的存折。
没过多久,四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了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本以为的“孤寡”老人,突然冒出来四个子女,居委会在震惊之余,首先想到的是要确认他们和曹大爷的亲子关系。DNA鉴定骗不了人,这四个“从天而降”的陌生人还真与曹大爷存在亲子关系。这时,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这下子女们不乐意了,提出了质疑:《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子女依法继承。双方各说各的理,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与子女“断联”60年真相
法庭上,四个子女也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曹大爷年轻时下放到安徽某地,与吴某结婚后生下四个子女。生活安稳的他却在小女儿出生后不久萌生了回江苏无锡务农的想法,妻子吴某对他这个想法并不支持。之后的两年,两人因为此事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最终闹得离婚收场。由于曹大爷当时没有工作,两人约定四个子女都由吴某抚养,连曹大爷回无锡的15元车费都是吴某给的。之后,吴某起早贪黑地打工挣钱拉扯四个儿女,其中的辛苦多一分,对前夫的怨恨也就多一分,甚至给几个孩子都改了跟她姓,决心与过去的生活一刀两断。
离婚之后5年,曹大爷在无锡的生活并不像他想象的如意,再加上膝下寂寞、无人陪伴,他再次来到安徽,找到前妻吴某,向她表达了想带一个孩子走的想法。“你想带就能给你带走了吗?你自己又没有工作,让孩子们跟你喝西北风吗?”吴某坚决不同意这个主意,四个孩子也纷纷表态不愿意跟着父亲生活。曹大爷碰了一鼻子灰,心灰意冷地返回了无锡。之后的几十年,他们再也没有来往过。
因母亲对父亲心有怨恨,不允许子女看望父亲,再加上母亲改嫁,继父对他们都不错,考虑到继父的感受,所以四个子女近60年来从未看望、赡养过父亲。
判决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居委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的具体情形,但曹大爷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判决解析: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在遗产继承的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
本案中,老人与居委会签订的《处理意见》从内容上看符合遗赠扶养的立法本意,四个子女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又有老人及其弟、妹签字确认,可以认定本质上是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在适用顺序上优先于四个子女的法定继承。
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更多选择,遗赠扶养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旨在以一定利益鼓励人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是财产行为与道德行为结合的社会互助行为。扶养人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财产利益,而是扶养帮助被扶养人,即保障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这其中的义务不仅包括物质的供给,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且还需要扶养人有始有终、长期持续的履行扶养义务。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社会养老的压力,弥补了社会救济的不足,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质量。
生活扶助和精神慰藉无法用金钱衡量,本案中,老人去世后,他的子女们对居委会是否确实尽到了扶养义务提出了质疑,认为仅是给予“五保户”待遇、逢年过节探望送礼,做的并不“到位”,也与老人留下的几百万遗产不对等,严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然而,遗赠扶养协议有别于商事合同,反映的是生活中的互帮互助,虽然有偿、双务,但难以衡量是否等价。从协议中可以看出,在居委会和老人遗赠扶养关系建立之前,居委会就对老人关爱有加。他们也许只是看老人年事已高、无人照料,给予了老人一些帮助,但是老人却将这些点滴温暖记在了心中,在自己70多岁身体孱弱、需要人看顾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自己的儿女、兄弟姐妹,而是居委会。之后的16年时间,老人也从来没有提出对居委会的照顾扶养有何不满而想要撤销协议,最终老人以94岁的高龄去世,以上种种都可以表明,居委会对老人进行了有始有终的长期照料,这种生活上的扶助与精神上的陪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几十年未见的子女也不应该仅凭一些臆测来否定居委会多年的付出。
判决对保障“老有所养”有示范意义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 刘玉照
随着深度老龄化的到来,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愈来愈频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亟待我们去破解难题。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滞后的现实背景下,除了用“五保”制度兜底“吃穿医住葬”之外,如何更好地养老,如何在保障老年人群体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精神赡养层面,让老年人身体安康、享有尊严、乐活长寿,是当下值得探究的社会课题。本案为多元化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缓解养老压力带来了新思路,倡导了互惠互助的文明风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本案中的曹大爷在妻儿“失联”、自己日渐衰老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与居委会沟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既是对居委会过往常年照料的认可,也是对居委会未来继续扶养自己的期待。而居委会没有辜负老人的期许,给予了16年如一日的悉心照料,让老人九旬高龄寿终正寝,既承担了社会责任又彰显了人性关怀,做到了双赢。
从现实层面看,当前人口结构“老龄化”叠加“少子化”,势必对老有所养、老有安养造成冲击。未来养老局面如何,谁为养老出钱,谁为养老出力?该案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确认,并最终判决百万遗产全部归居委会所有,不仅实现了个案上的公平正义,更是倡导了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实质养老。从家庭单元来讲,让子辈知道父辈对养老方式有自主选择权,促进子女尽心赡养,弘扬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尚;从社会层面来讲,这个案例给一些集体组织、公益机构、养老机构等注入一剂强心针,鼓励他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陪伴,也有利于多元化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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