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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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矿山环境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朗县金东乡秀沟矿区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停止开矿后一直未对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朗县自然资源局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27日,检察官现场勘查朗县金东乡秀沟矿区。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8日对本案立案。经调查查明,2005年10月,朗县矿业开发部将金东乡秀沟铬铁矿采矿权转让给某矿业有限公司,开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4日。此后仍在作业。后因经济原因于2011年12月终止开矿。期间,该矿业公司钻孔13处,矿洞未填埋,随意倾倒矿区废石造成周边草场植被掩埋,矿区直线距离约30公里左右山坡存在不同程度小塌陷。朗县国土局于2010年正式成立,成立后未对涉案矿业公司采取任何行政措施督促其恢复矿区生态环境。2017年9月4日,朗县人民检察院向朗县国土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矿业公司依法填埋矿洞、清理废石,恢复矿区草场植被,修复矿区地质环境。
2017年9月22日,朗县国土局书面回复朗县人民检察院称,由于2008年朗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之初,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机构正在逐步完善之中,2010年6月朗县国土资源局正式成立正科级单位后,该矿点已停止生产,因其采矿证还在有效期内,故未下达停止生产处罚决定书。对于督促矿业公司恢复矿区地质环境事宜,朗县国土资源局称已多次以书面形式督促矿业公司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但始终不能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
针对朗县国土资源局回复意见,朗县检察院进一步跟进调查,确认朗县国土资源局仅对秀沟铬铁矿区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了专题会议并成立领导小组,就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并无实质行动。
【诉讼过程】
2019年9月1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典型意义】
针对矿山环境资源受到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参照指导性案例准确认定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标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持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对受损的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二)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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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基本案情】
国家从2008年开始支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种植业保险制度。2009年至2014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以下简称芦溪财保公司)负责经营芦溪县国家政策性水稻及油菜保险业务。期间,芦溪县部分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农户投保的工作人员采取虚构资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投保,协助芦溪财保公司违法获取补贴。2016年至2017年,相关人员被相继追究刑事责任,累计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补贴356万余元。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芦溪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有追回上述被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政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4月,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芦溪县院)在梳理已办渎职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5月17日对该案立案审查。通过询问芦溪财保公司、县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并调取资金拨款书等相关书证,发现被套取的财政补贴资金未依法追回。经查明,芦溪县农业局以及芦溪县南坑镇等人民政府违反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明知是虚假保险合同仍然将保险公司的请款表盖章后层报县财政局申请付款;县财政局未尽依法审核义务即拨付款项,造成保费补贴资金被套取。案发后,县财政局未对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责令改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5月25日,芦溪县院向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追回356万余元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检察建议发出后,县财政局未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国家利益持续受损。
【诉讼过程】
庭审现场
2019年1月18日,芦溪县院根据当地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原则,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县财政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违法;2、县财政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被套取的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回。4月29日,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行政机关辩称其已向芦溪财保公司发函、着手开展行政处罚调查等工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行政机关虽然有部分履职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保费补贴,属于未全面履职情形。10月16日,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县财政局依法具有对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确认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未依法、及时办理和回复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追回被套取的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鉴于一次性缴回全部款项存在困难,最后达成分期缴款协议,约定五年内分期将案涉补贴资金全部追回国库。一审判决生效后,县财政局积极履职,督促芦溪财保公司定期缴纳款项。芦溪财保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于2019年11月上缴第一笔款项714000元,于2020年11月上缴第二笔款项714000元。截至目前,已追回1428000元。
【典型意义】
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国家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是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惠农政策。在该项政策落实过程中,个别保险公司以虚假农业保险合同、通过农户过账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造成国有财产的流失。财政部门具有追回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法定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既未按期回复,又未主动作为,致使国家利益长期受损。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增强了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态度以及关联人的实际情况,促成行政机关与企业达成分期支付的追款方式,既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又保障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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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国有土地出让金追缴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1年间,怀宁县四家房地产公司分别与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怀宁自然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四宗地块的使用权。2011年5月,怀宁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上述四家公司调整容积率,怀宁自然规划局向县政府建议四家公司补交出让金1.306274亿元,县政府批示同意。2011年8月,上述公司向县政府申请获准先行补交部分出让金,余下的缓缴1年。缓缴期满后,仍有1.125103亿元出让金未予缴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利用大数据平台梳理案件线索时发现,怀宁自然规划局怠于收缴四家公司开发项目容积率改变土地出让金,决定立案调查。通过调取确定行政机关职责的“三定”方案、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缴款书、会议纪要、有关判决和文件等材料,询问怀宁自然规划局工作人员,查明四家公司在一年缓缴期满后仍未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怀宁自然规划局亦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补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怀宁县院利用大数据发现国土部门未依法履行土地出让金收缴职责。
2019年7月5日,怀宁县院向怀宁自然规划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相关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019年9月5日,怀宁自然规划局回复表示:已专题向县政府汇报落实相关情况;已向四家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督促补交剩余的土地出让金;正在准备诉讼材料,拟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
经跟进调查,检察机关认为,怀宁自然规划局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未完全履职,致使相关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兑现极少,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怀宁县院于2019年11月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怀宁自然规划局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望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8月13日,望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系列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邀请20余名省市代表委员参加庭审观摩,全市各县区自然规划局均派员旁听庭审。庭审中,双方围绕怀宁自然规划局是否已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这一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9月11日,望江县法院判决确认怀宁自然规划局对四家公司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怀宁自然规划局继续履行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法定职责。怀宁自然规划局未提出上诉。目前,怀宁自然规划局已向四家公司送达征收决定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拖欠的出让金,逾期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实践中,因用地规划调整、法律法规变化以及行政机关相关工作衔接不畅,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欠缴的情形易发多发。检察机关聚焦该领域,督促国土管理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对于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虽部分履职,但履职不完全、不充分,未穷尽监管手段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三)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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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基本案情】
陕西省宁强县境内的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以下简称曹家沟尾矿库)位于嘉陵江上游,属B级尾矿库(B级为较高危险)、重金属矿。该尾矿库从2010年停用至本案立案前长达八年时间内,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尾矿泄露、溃坝等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强县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展开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尾矿库于2010年停用,2014年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2016年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宁强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该尾矿库长期未依法闭库时,未能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18年12月12日,宁强县院向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原宁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实施闭库并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2019年1月25日,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回复称,已对曹家沟尾矿库主要隐患进行了先期治理,正在申请项目资金完成闭库,待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代家坝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隐患治理及闭库工程。收到回复后,宁强县院进行跟进调查,发现宁强县应急管理局虽于2019年对曹家沟尾矿库实施了应急治理工程,但没有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加之2020年汛期连续降雨,应急治理后的曹家沟尾矿库有尾矿外溢风险,安全和环境隐患仍持续存在。
【诉讼过程】
2020年8月24日,宁强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曹家沟尾矿库未依法整改闭库进行调查取证。
宁强县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庭审中,宁强县应急管理局称已履行了相关职责,且其不是实施闭库的主体,无责任实施闭库。检察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宁强县应急管理局未对曹家沟尾矿库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法院审理认为,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后未按要求进行闭库,对尾矿库下游嘉陵江流域水体环境构成潜在威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宁强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对曹家沟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目前,曹家沟尾矿库的闭库工程已完工,正待验收。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确保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彻底消除。
2021年5月14日,办案检察官对曹家沟尾矿库的闭库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宁强地处嘉陵江上游,境内现有14座尾矿库。针对尾矿库存在的安全和环境隐患问题,宁强县院将相关办案情况提请汉中市院向汉中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引起高度重视,汉中市政府要求全市各县区对所属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治理。
【典型意义】
尾矿库安全事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若监管不到位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危害。本案所涉尾矿库危险等级较高,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情形,检察机关运用提起诉讼的刚性手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职。同时,结合办案全面调查尾矿库治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运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服务地方科学决策,推动行业综合治理。
(四)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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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基本案情】
郑国渠首遗址位于陕西省泾阳县王桥镇上然村北,建于公元前246年,是迄今发现时代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拦河大坝,首开引泾灌溉之先河,对后世农田灌溉影响深远,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和文化价值,系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成功申遗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郑国渠首遗址标志石碑前堆积有建筑垃圾,遗址保护范围内泾惠渠东岸农田上堆积大量道路柏油渣;部分坝体因长期取土发生雨后垮塌情形;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东段坝体上的废旧厂房开办农业养殖场,并开挖排污渠,养殖场的家禽粪水向农田直排,严重破坏了遗址文物风貌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7日,泾阳县院干警对郑国渠首遗址进行现场勘查。
2020年4月初,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泾阳县院)在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4月14日立案后,通过多次现场勘查、调取文物档案、询问村民等方法查明案件事实。于同年5月11日向泾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郑国渠首遗址的保护监管职责,查处破坏遗址风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6月3日,县文旅局回复称,建筑垃圾和柏油渣系王桥村村民倾倒,2019年11月已要求村民进行清理;保护范围内土丘挖掘痕迹系2019年上半年王桥村委会用挖掘机进行环境综合治理时造成,郑国渠首博物馆发现后及时制止,并要求该村委会用黄土掩埋,恢复原有风貌,此后再无挖土行为。收到回复后,泾阳县院跟进调查发现,郑国渠首遗址标志石碑前仍有建筑垃圾存在,保护范围内土丘上有新的挖掘痕迹,土丘因底部被挖掘下雨后存在垮塌情形,养殖场违法排污行为亦未得到制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12日,泾阳县院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对郑国渠首遗址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国有文物安全不受侵害。泾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的文物保护具有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被告虽对检察建议作出了回复,但其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履职尽责证明,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履行巡查的情况、养殖场处理及保护规划情况等,遂判决由被告在两个月内加强对郑国渠首遗址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
判决生效后,县文旅局对郑国渠首遗址保护范围内标志碑前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设置了有效的隔离防护网,完善了养殖场的排污处理设施,排污问题已得到彻底整改。泾阳县政府下发机构改革方案,将郑国渠文管所和郑国渠博物馆合并,编制20人,缓解了遗址人员短缺,保护不力的现实问题。泾阳县院与县文旅局就郑国渠首遗址保护问题召开专门会议,会签了保护协作长效机制,建立了线索双向移送和信息共享制度,明确了文物行政部门的保护监管职责,定期开展联合巡查保护执法活动,不断加强保护和宣传的力度。
【典型意义】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具有典型的公益性,应作为检察机关新领域的重点进行探索。文物保护范围内存在堆放垃圾、排放污水、挖土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文物风貌和安全。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全面充分履职,违法行为未被有效遏制,文物风貌和安全持续受到破坏,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刚性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同时通过建立文物保护长效协作机制,有效激活和提升了文物治理能力水平,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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