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大理市人民法院】
“法官您好,我是某某案子的被执行人,我愿意将我欠的钱还清,请你们把我的‘ 限 高令’解除,我现在买不了票了。”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来了一位主动要求还款的被执行人,这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练某因需资金周转,先后向张某借款20000元,并写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练某催收借款,练某都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1年3月份,张某将练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练某归还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练某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与练某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但练某一直拖延未履行,法院遂对练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乘飞机、乘高铁、火车软卧、出入境等高消费。起初,练某对此还不以为然,认为这些只不过是法院的表面功夫,对自己没有实际影响。
近日,练某发现自己的出行受到了限制,不能乘坐高铁和飞机,才意识到法院动真格了,便来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表示自己当初不应该抱着侥幸心理,愿意偿还借款。于是,就出现开头那一幕。案件执行法官表示,当被执行人的款项到账后,便予以解除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近年来,大理市人民法院大力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各联动单位落实惩戒措施,2021年来大理市人民法院已对2287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1334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让“老赖”尝到了躲避执行、抗拒执行苦果,彰显了法律权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了“让诚信者走遍天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那到底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限高消费制后,哪些事情不能做?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释法
1、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哪些人应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限制高消费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3、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做哪些事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法官有话说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带来出行和消费等生活的不便,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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