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路边枝繁叶茂的果树林,你会怎么办?顺手摘一个吗?
想必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心思,也顺手摘过,摘一两个果子也构不上盗窃罪。虽然有些人觉得无伤大雅,但确实有违公序良俗。
宁波余姚一女子因为偷摘别人地里面南瓜,被发现之后仓皇逃窜,然而在追赶过程当中,女子不慎落水身亡,女子的家属将瓜农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13万元。
方女士、安徽人,她跟丈夫姜某、儿子姜小某一起生活在余姚,2019年9月,方女士从其他人口中得知朗霞街道某村庄有一块没人要的南瓜田,里面的南瓜可以摘。方某一听没人要,也是心动了。
方女士是从其余人那里得知的这块南瓜田,有没有户主她也不是特别了解。
9月13日,方某刚好就路过这个村庄,就想起了那一块南瓜田,方某想着来都来了,还是摘一两个回家吧,反正也没人要,方某就来到了南瓜田,可一看有些不对劲。
这里的南瓜田看起来长得非常好,不像是无主之物,不过方某并没有想太多,还是下田采摘南瓜。
就在采摘过程当中,瓜农沈某某、沈小某发现有人偷瓜,两人隔着一定的距离大喊了几声,方女士被吓坏了,或许是出于羞愧心,方女士丢下南瓜就逃走了,沈某某、沈小某看到逃走,也是追了上去,就这么一追一赶,跑到了一个厂区。
沈某某、沈小某追到厂区之后,被厂区的工作人员拦了下来,厂区有厂区的规章制度,就算两人追赶小偷,也不能擅自闯入;沈某某、沈小某眼看进不去厂区,就选择了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之后,厂区的负责人这才让他们入厂展开搜查,但是并未在厂区找到方某,民警安抚了众人,沈某某和厂区负责人也是各自退走。民警、沈某某一直都也没有找到方女士,而方女士也一直没有回家。
当晚九点,方女士的儿子一直没有等到她回家,周边的亲戚他也打了电话,没有一个人见到方女士,姜小某只能前往派出所求助,参与过搜寻偷瓜时间的民警听说这件事后,再次带着人来到了厂区周边进行大面积的搜寻。
一直到晚上11时,民警在厂区附近的池塘发现了方女士的尸体。方女士死后,姜某某、姜小某将瓜农告上了法庭,并认为是瓜农的追赶,才导致方女士死亡。
本案当中,瓜农是否造成侵权行为很重要,即瓜农的追赶过程跟方女士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样也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警介入了调查,采集了相关人员的证词,根据现场人员反映,被告沈某某、沈小某在发现方女士偷瓜时,跟方女士还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大声质问时,也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在追赶过程当中,双方也没有发生过身体接触。
根据厂区的监控录像,方女士确实进入了厂区,就在方女士抵达厂区后的十几秒沈某某、沈小某也来到了厂区,不过两个人还没有进入厂区就被厂区的工作人员挡在了门外。很显然,追赶方女士的脚步到厂区就基本上就结束了,双方从未发生过身体上的接触,无法认定方女士溺水跟追赶存在因果关系。
经现场勘查,方女士溺水的池塘到厂区只有一处小门可以通过,虽然放满了杂物,但可供一人通行,池塘还有半米宽的台阶,不足以因慌乱而失足落水,故无法证明方女士因被追赶而慌乱导致落水。
姜某某、姜小某无法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方女士的死亡跟沈某某、沈小某追赶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上诉。
方女士在本案当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在主观意识上她没有“偷”瓜,但是被发现之后,却选择的逃离,从逃离的举动来看,又涉嫌“偷”瓜,其实一个南瓜还构不成盗窃罪,只要方女士解释清楚的,也没什么大事,这一跑还让丢了自己的命,家属也是迎来了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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