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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参与人数达94805人,深圳“财富中国”平台吕虹威等人非吸案刑事判决书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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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财富中国”这个诈骗平台,您还记得吗?现在进展又如何了呢?

资料显示,财富之家公司业务主要就是网络借贷,其公司大股东、总裁,负责公司运营,公司总经理李元保,负责财务,副总裁庞玉会;平台具体操作和维护由技术部进行,负责人为钟琦涛。

值得一提的是,财富之家在全国各地有30多家分公司,重庆、武汉、长沙、南昌、南京、杭州、苏州、抚州、南宁、桂林、北海、百色、贵港、玉林、贵阳、六盘水、荆门、京山、钟祥、襄阳、成都、邵阳、中山、佛山、合肥,等等。

公司通过朋友圈、QQ和网络等推广途径吸引集资参与人在财富中国平台注册,并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投资、借贷,分公司员工没有固定工资,靠业绩提成。公司员工1900多人(包括分公司),深圳有200多人。

经司法审计,2014年6月9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财富中国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集资参与人共94085人,充值金额3,365,784,128.56元,提现金额为2,459,174,499.35元,充值减提现的差额为906,609,629.21元。其中:充值金额大于提现金额的未结清集资参与人为56955人,未结清金额981,675,031.52元。财富中国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借款人85人,提现金额24,241, 370.00元,充值金额65,211.00元,提现减充值差额为 24,176,159.00元,均为未结清借款人。

下面是吕虹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判决书,涉及到“财富中国”这个P2P平台,快来看看吧!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304刑初173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虹威,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户籍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扳井村扳井32号,暂住深圳市南山区保丽城B栋2503。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奇伟,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作辉,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元保,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 化,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财务总监,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五里镇相师村二组,暂住深圳市南山区保丽城B栋2503。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 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 同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忆军,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祥全,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家柱,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风控人员,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城南路棉纺厂9巷5 号楼202室,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8年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建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佳艺,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谷玉,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贷经理,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五里镇相师村二组,暂住深圳市龙岗区龙珠花园C 区8栋16C。因本案,于2018年3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君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雷丁一,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玉会,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地址黑龙江 省伊春市铁力市桃山镇兴旺村,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荔园 新村79栋702。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2日由本院再次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轶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明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钟琦涛,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 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主管,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体育路1号1单元502室,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上合花园日座1104。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5日由本院再次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媛,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珊珊,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8)2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张家柱、李谷玉、庞玉会、钟琦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后于2019年1月7日以深福检刑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部分事实,指控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的行为同时构 成集资诈骗罪,均应予以数罪并罚;又于2019年7月19日以深 福检刑追诉(2019)1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部分事实,指控被告人吕虹威的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亦应数罪并罚。

2020年11月17日,公诉机关当庭追加指控上述被告人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的部分犯罪事实及金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 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6月3-5日、2019年10月18日、2020 年7月28日、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虹威及其辩护人陈奇伟、王作辉,被告人李元保及其辩护人周忆军、徐 祥全,被告人张家柱及其辩护人秦建军、王佳艺,被告人李谷玉及其辩护人周君红、雷丁一,被告人庞玉会及其辩护人温轶群、 姚明艳,被告人钟琦涛及其辩护人刘珊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集资参与人及其代表亦通过庭审及会见、书面等形式充分阐述了 相关意见。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之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8日,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6楼。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二人现为夫妻 关系)为财富之家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中被告人吕虹威任财富之家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及管理。被告人李元保为财富之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后勤及放贷业务。

2014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在财富之家公司设立“财富中国”P2P网络投资平台,利用被告人吕虹威,李 元保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包装,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招募工作人员,公开通过微信、QQ、召开媒介发布会等方式对外宣传,以居间转让车贷、房贷、企业贷、消费贷债权标的等名义,按投资期限不同许诺7%至14%的年利率,并以被告人吕虹威控制的深圳市恒大投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名义上的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的方式具体有线上及线下两种: 线上方式为集资参与人在“财富中国”P2P平台网站上注册账号,然后在网站上选择发布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再通过个人银行账 户转款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投资款,所投款项最终汇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控制的账户上;线下的方式为通过财富之家公司在全国设立的分公司的业务员对外招揽客户,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线下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直接通 过刷POS机等方式将投资款汇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控制的账户上。

财富之家公司所吸收的资金由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实际 控制和支配,被用于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购买房产、投资旅游 地产、购买车辆、通过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控制的深圳市融通 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放贷等投资项目及公司的员工工资和 提成的发放、办公场所的租赁、广告费用等支出。

被告人李谷玉为财富之家公司线下贷款部经理,在明知公司放贷资金来源于公司吸收的资金的情况下负责线下放款业务。此外,在负责线下放贷业务之前,被告人李谷玉曾负责“财富中国”P2P平台的制标、发标工作。被告人张家柱为被告人吕虹威的亲戚,虽不在财富之家公司内上班,但在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的授意下,与公司制标、发标工作人员对接,负责“财富中国”P2P平台线上标的的发布审核工作,经被告人张家柱审核过的标的,才能 在“财富中国”P2P平台上发布。被告人庞玉会为财富之家公司副总裁,负责分管公司几个区域的非法吸存业务。被告人钟琦涛为财富之家公司技术部负责人,负责“财富中国”P2P平台的维护、编程等工作。

经查,财富之家公司作为P2P性质的网络中介平台公司,存在拆标、发布大量假标、重复标、自设资金池、自融自用等违法行为。

经司法审计,2014年6月9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财富中国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集资参与人共94085人,充值金额3,365,784,128.56元,提现金额为2,459,174,499.35元,充值减提现的差额为906,609,629.21元。其中:充值金额大于提现金额的未结清集资参与人为56955人,未结清金额981,675,031.52元。财富中国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借款人85人,提现金额24,241, 370.00元,充值金额65,211.00元,提现减充值差额为 24,176,159.00元,均为未结清借款人。

财富之家公司8个对公账户及5个第三方支付账户在2014年6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收到集资参与人转入金额 2,673,342,843.41元,净收第三方支付款项性质不明资金转入 7,209,782.79元,净收认购股权款转入3,118,858.11元。李元保 9个个人账户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POS 机刷卡及第三方支付转入资金602,941,498.20元,款项性质不明 的资金转入91,473,448.21元。吕虹威2个个人账户在2014年1月2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POS机刷卡转入资金 80.112,530.61元,款项性质不明的资金转入283,046,272.10元,租赁净收1,681,243.34元,理财收入1,596,676.47元。

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6楼的财富之家公司进行检查,并于当日传唤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等人至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钟琦涛、庞玉会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8日,被告人张家柱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被告人李谷玉、张家柱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 保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在取保候审期间, 将其控制的深圳前海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要车车网络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要车车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继续以同样的模式经营“要车车”P2P网络平台,以转让“抵押车贷债权”和“以租代购车辆标”的方式,向集资参与人许诺固定收益,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经司法审计:

要车车公司的要车车平台富友账号累计收到转入资金126,025,097.45元,累计转出资金125,231,247.67元。其中集资参与人转入125,438,373.18元,转出18,733,598.28元,集资参与人净转入106,704,774.90元。充值大于提现金额的未结清集资参与人2459人,未结清金额106,728,802.96元。

要车车公司从富友账户提取资金106,047,287.39元,主要去向: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用于通联及富友账户充传6950万元(最终用于财富中国集资参与人提现、广州市财富之家 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300万元、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220万元,剩余11,586,150.72元,仍留存在要车车公司账户。

另,公诉机关在本案第四次开庭审理时根据桂林市公安机关移送的有关财富之家公司桂林分公司相关犯罪证据及涉案审计报告,认为桂林分公司通过POS机线下吸收的资金共计24,666,900 元,未统计入本案非法吸收资金数额,涉及未返还金额为 24,049,975.84元,上述金额应依法计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并于当庭追加指控。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6年8月4日,被告人吕虹威在海南省海口市成立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家园公司).2016年11月,南海家园公司与黎某、陈某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225国道65公里处的150亩土地。后为了在该土地上兴建农庄,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吕虹威安排刘某才在澄迈县成立海南星期九休闲农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期九公司),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吕虹威出资和控制。

随后,刘某才和唐某典受被告人吕虹威的委托,负责办理农庄的用地手续,但一直未办理下来。2017年3月份,被告人吕虹威安排杨新 (已判决)担任海南星期九休闲农庄建设的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农庄的开发建设工作。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吕虹威、杨新在澄迈县福山镇星期九休闲 农庄内建设临时板房、木屋、化粪池、硬化道路、水泥平台等设施。

同年4月1日,澄迈县林业局对星期九休闲农庄进行检查时,告知杨新该农庄所处地块为公益林林地。同年10月19日,澄迈县林业局就星期九公司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举行听证会,杨新受公司委托参加听证会。同年10月30日,澄迈县林业局以星期九公司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擅自在澄迈县国营红光农场225国 道65公里处兴建休闲农庄项目非法改变林地用途8.33亩为由, 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38675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吕虹威指示杨新仍继续在林地内兴建木屋、宿舍、办公区、硬 化道路、临时板房、喷泉池、游泳池、化粪池登记处硬化设施。2018年4月,本案案发。同年6月5日,杨新被惠州铁路公安处小金口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澄迈县林业局委托海南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评估:星期九公司非法占用林地严重损坏、难以恢复种植条件面积为:2.0752公顷(31.128亩),其中0.1334公顷(2.0014亩)的林地属于公益林;商品林面积1.9418公顷(29.127亩)。2018年7月3日,星期九公司向澄迈县林业局缴纳恢复造林费用人民币612300元。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吕虹威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当日,被告人吕虹威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虹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以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家柱、李谷玉、庞玉会、钟琦涛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额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现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虹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认罚,愿尽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案资产追缴,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对于海南的土地,开始是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后来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部分手续没有办完,土地当时是垃圾场,是其清理后在上面建房开发,其没有想去破坏土地,是让它们得到了更好的利用。其辩护人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募集的资金都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其平台“爆雷”并非出于资金链断裂;被告人在平台整改过程中制定了详细的整改及投资款兑付方案,已安排数亿元资金兑付集资参与人;对于尚未兑付的集资参与人,在案尚有大量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外债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以处置,可以弥补集资参与人部分损失;其在此罪中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2、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吕虹威的行为也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要车车平台系典型的P2P平台,平台发布标的依托于实控公司的车贷业务和以租代购形成的真实债权,并非假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吕虹威使用诈骗方法; 该平台募集资金去向清晰,6950万元进入财富中国平台用于兑付集资参与人提现,其余款项均进入或留存业务公司,没有挥霍或 用于犯罪活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吕虹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吕虹威将要车车平台资金调往财富中国平台并非导致资金无法返还,当时财富中国平台尚有大量资产,财富中国平台资产足以返还,被告人吕虹威的行为属于资金的合理调配使用,具有合理性,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且,认定资金转移及去向的主要证据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论系鉴定过程和方法均存在严重问题,其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涉案星期九农庄项目初期有政府批文,后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批文未完成,被告人认为其行为可以通过在其他地方恢复或者缴纳费用进行弥补,主观恶性较小,另外,相关恢复林地的费用已经缴纳,现在该占用的林地已经恢复;4、被告人吕虹威归案前后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调查,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其所犯罪行均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均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吕虹威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元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辩称其只是听从安排调拨资金,没有能力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对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元保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不是实际控制人,其只负责财务、后勤业务,对募集资金无控制和支配权力,应认定为从犯;2、要车车平台募集资金行为不应构成集资诈骗,(1)涉案平台的资金去向相关审计显示无明细匹配,起诉书认定用于财富中国平台集资参与人提现系分析得出,没有证据支持;(2)即使该部分资金进入财富中国平台,也不能视为集资诈骗,要车车平台也属于财富中国整个平台的一个募集渠道,车贷相关业务在要车车平台之前已存在,后期只不过是将相关债权的变现;(3) 涉案平台标的真实存在,不存在使用假标的诈骗方法;3、被告人李元保对吕虹威搭建要车车平台不知情,更没有加入具体的行为 之中,无证据证实其有参与的行为;即使其有相应的调拨资金的行为,也属于基于财富中国非吸犯罪的调配资金故意,没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对其行为亦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被告人李元保系从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无前科、劣迹,认罪认 罚,且夫妻二人均涉案,家中尚有3个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综上,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并对被告人李元保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家柱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不是公司风控人 员,其大部分时间均不在深圳,不清楚公司的事情,其只是在发标前帮忙进行文字方面的审核。其辩护人认为,1、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张家柱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行为;2、根据张家柱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并结合张家柱 的供述,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3、被告人张家柱长期居住在新疆,从未与财富之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购买社保,张家柱更不是财富之家部门负责人,不负责平台线上标的发布审核,其只参与文字、标点符号等形式的审核,作用不及其他普通工作人员,该工作并非张家柱的固定和主要工作,也未收取公司的任何利益,其行为作用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4、即使认定被告人张家柱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且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偶犯; 综上,请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张家柱无罪,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 也请法庭综合考量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谷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不是信贷经理,其工作内容是复印、形式上的复核客户资料,协助业务员去国土局办理和核销抵押登记,属于文员,是协从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

1、被告人李谷玉实施的仅是一般文员工作, 不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决策,并非公司贷款部经理、负责人,每月领取税后5000多元的固定工资,没有任何提成、分红;

2、被告人李谷玉涉及贷款工作未曾出现违约不还款的情形,虽然部分贷 款有来源于财富之家,但相关拆标、假标在公司人尽皆知,不能仅凭此认定李谷玉具备了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李谷玉任职融通天下担保公司至案发期间,公司放贷的款项金额以及财富之家公司总共非法集资的款项金额没有查清,而且放贷的资金 不是全部来源于财富之家公司对外吸收的资金,有关李谷玉涉嫌的犯罪金额,公诉机关并未查清;

4、被告人李谷玉是受融通天下担保公司雇佣履行职责,而非财富之家公司雇佣,李谷玉客观上没有为财富之家公司直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没有为该公司非法集资的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现有证据也无法充分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集资的犯罪故意,应判决李谷玉无罪;

5、鉴于被告人李谷玉本人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且李谷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其犯罪数额应当按照其在 职期间,融通天下担保公司以财富之家公司对外吸收的资金而进行放贷的金额认定;李谷玉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具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酌定与法定情节,建议判处李谷玉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庞玉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被告人庞玉会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庞玉会2017年6 月后被提升为代理副总裁,2018年1月案发,任职期间短,且被告人庞玉会曾向吕虹威提出辞职未果,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庞玉会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庞玉会依法从宽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钟琦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钟琦涛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 应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2、财富之家平台系统由公司购买得来,并非由技术部搭建,被告人钟琦涛系受雇参与该平台的技术性维护工作,对非吸的实质业务没有参与决策,也不了解, 仅领取固定工资,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 悔罪,无犯罪记录,系初犯,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钟琦涛适用缓刑,

对于公诉机关当庭追加指控的犯罪数额,被告人吕虹威认为分公司线下通过POS机收取的资金均应进入其或李元保控制的账户,应已在原来的审计报告中统计;其他被告人无意见。各辩护人一致认为,桂林市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涉案账户是否经过审计、相关金额是否计入统计应由本案的审计机构出具说明;同时,按照被告人供述, 各地分公司吸收的资金数额,无论线上线下均计入平台数据,本案审计机构的相关数据来源于平台,故应已将该金额计入审计金额,不应重复计算,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集资相关事实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系夫妻)成立财富之家公司,系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营地址设于本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6楼;被告人吕虹威任公司董事长,负责整体运营及管理,被告人李元保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财务、后勤及放贷业务。自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通过财富之家公司设立“财富中国”P2P网络投资平台,利用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包装,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招募工作人员,通过微信、QQ、召开媒介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对外宣传,以居间转让车贷、房贷、企业贷、消费贷债权标的等名义,按投资期限不同许诺7%至14%的年利率,并以被告人吕虹威控制的深圳市恒大投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名义上的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方式具体有线上及线下两种: 线上方式为集资参与人在“财富中国”P2P平台网站上注册账号,然后在网站上选择发布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再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款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投资款,所投款项最终汇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控制的账户;线下方式为通过财富之家公司在全国设立的分公司的业务员对外招揽客户,与客户签订债权转 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线下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直接通过POS 机刷卡等方式将投资款汇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控制的账户;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等人共计募集资金约人民币33.66余亿元, 涉案资金由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实际控制和支配,主要用于集资参与人本息兑付、房产、车辆、旅游地产投资、通过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控制的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放贷等经 营投资及公司员工工资提成、办公场所租赁、广告费用等支出。被告人李谷玉为财富之家公司线下贷款部经理,为被告人李元保亲戚,于2016年入职,曾负责“财富中国”P2P平台的制标、发标工作,在明知公司放贷资金来源于P2P平台募集资金的情况 下负责线下放贷及相关抵押登记业务。被告人张家柱为被告人吕虹威亲戚,虽不在财富之家公司内上班,但于2015年在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授意下,与公司制标、发标工作人员对接,负责“财富中国”P2P平台线上标的发布审核工作,经被告人张家柱审核后的标的才能在“财富中国”P2P平台上发布。被告人庞玉会于2014年8月入职财富之家公司,先后任职理财部门副总监、总监、部门副总监、总经理、区域业务代理副总裁,于2017年10月升任公司代理副总裁,分管公司深圳区域的两个营业部及福建、杭州、苏州等公司的涉案业务。被告人钟琦涛为财富之家公司技术部负责人,于2014年2月入职,负责“财富中国”P2P平台的维护、 编程等技术工作,经营期间,财富之家公司作为P2P性质的网络中介平台公司, 存在拆标、大量发布假标、重复标、自设资金池、自融自用等违法行为、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6楼的财富之家公司进行检查,并于当日传唤被告人吕虹威、 李元保等人至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钟琦涛、庞玉会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8日,被告人张家柱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被告人李谷玉、张家柱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经审计:

1、财富中国平台数据显示,2014年6月9日至2018 年8月6日期间,参与充值提现的集资参与人共94085人,充值金额人民币3,365,784,128.56元(如未特别注明,以下金额涉及货币均为人民币),提现金额2,459,174,499.35元,充值减提现差额906,609,629.21元。其中,充值金额大于提现金额的未结清集资参与人56955人,未结清金额981,675,031.52元;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借款人85人,提现金额24,241,370.00元,充值金额65,211.00元,提现减充值差额为24,176,159.00元,均为未结清借款人。

2、财富之家公司8个对公账户及5个第三方支付账户, 2014年6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共收到集资参与人转入金额2,673,342,843.41元,共返还集资参与人金额2,565,551,882.23元,净收入集资参与人转入资金 107,790,961.18元;另净收李元保、吕虹威、第三方不明性质款及股权款共计526,399,345,28元。显示的资金去向为经营费用支出232,118,644.92元(包含租赁、物业、水电、工资、提成、管理费用、广告宣传费、技术服务费、其他等)、净转给关联公司或其他单位187,663,336.30元、净转给其他个人45,163,365.96 元、净转给平台借款人24,500,769.09元、转出理财未收回款 10,102,969.31元、购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净支出3,744,515.15 元。

3、李元保9个个人账户,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POS机刷卡及第三方支付转入资金602,941,498.20元,款项性质不明的资金转入91,473,448.21元。

4、吕虹威2个个人 账户(中信银行、尾号分别为5558、2174)在2014年1月2日至 2018年8月18日期间,P0S机刷卡转入资金80,112,530.61元, 款项性质不明的资金转入283,046,272.10元,租赁净收入1,681,243.34元,理财收入1,596,676.47元。

2020年10月18日,为进一步查清涉案资金去向并做好追赃挽损以弥补集资参与人损失,经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涉案资料、凭证并委托审计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深圳分所就目前已调取的涉案账户及相关流水进行审计,并出具利安达专字(2020)粤A2791号《关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 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去向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2014年1月14日至2020年10月12 日期间,财富之家送审银行账户合计净转入591,351,642.74元; 主要去向:净转给关联方263,926,968.57元,经营费用净支出 107,374,275.39元,净转给其他个人74,458,118.50元,净转给其他单位41,286,781.54元,净转给对外借款39,284,009.00元, 净转给对手不明22,365,046.89元,理财净支出8,083,191.83元, 净转给吕虹威其他账户6,148,592.50元,个人消费3,241,789.49元,净转给李元保其他账户2,296,720.00元,现金支出 1,774,330.83元,信用卡还款36,369.01元。

2020年11月17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补充出示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桂公明司鉴会字(2019)第16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为该意见书中 经对集资参与人提供的交易凭证、绑定银行账号流水等进行鉴定,认定段润娣等500名报案人线下通过POS机等刷卡投入资金 24,666,900元未计入之前本案审计范畴,故应将该部分金额计入被告人犯罪数额。经核实,该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上述集资款中 7,576,300元进入吕虹威个人名下华夏银行尾号为5341的银行账号,25,000元进入广州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上述账户未纳入利安达相关审计报告的审计范畴。

另根据各相关被告人入职期间审计,2014年8月25日至2018 年8月6日期间,财富之家平台参与充值提现集资参与人93275人,充值金额3,361,461,985.09元、提现金额2,458,664,971.00元、充值提现差额902,797,014.09元;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财富之家平台参与充值提现集资参与人89812人,充值金额3,238,280,528.32元、提现金额2,275,857,436.82 元、充值提现差额962,423,091.50元;2016年9月1日至2018 年8月6日期间,财富之家平台参与充值提现集资参与人79076人,充值金额2,243,696,090.88元、提现金额1,731,328,380.81 元、充值提现差额512,367,710.07元。

(二)集资诈骗的事实

2018年6月初,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在取保候审期问,将其控制的深圳前海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要车车公司,并在本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继续经营其新设立的“要车车”P2P网络平台,以转让“抵押车贷债权”和“以租代购车辆标”并许诺固定收益的方式,通过宣传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至 2018年8月净吸收资金共计1.067亿余元,涉及人数约2500余人。经司法审计,集资款中有6950万元用于“财富中国”平台集资参与人提现,2300万元支付广州市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20万元支付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剩余11586150.72元仍留存要车车公司账户。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三)涉案财产追缴情况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涉案财产追缴,现已追缴在案的财产有:冻结银行存款约1,3亿元(具体金额以执行扣划时金额为准,部分账户陆续有资金进入),查扣现金50663.2元、查封房产80套、扣押车辆5辆(相关财产清单附后),, 上述财产均由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以其个人名义、他人代持或通过其控制的财富之家公司、融通天下投资担保公司等相关公司实际控制所有,且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对涉案财物权属提出异议。同时,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及涉案公司对外享有的应收债权、收益等相关资料凭证若干,并会同相关部门追查。另外,由于本案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资产去向繁多、途径多样,涉及人员单位、数据庞杂,权属确定工作复杂,其他资产追缴及权属确定工作可由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追缴的涉案财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变价后与已追缴财产按同等原则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包含要车车平台)。

另,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电脑、银行U盾、财物账簿、凭 证、公章、私章等作案工具若干。被告人钟琦涛于案发后主动退赃3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涉案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情况,证实各被告人户籍登记情况,均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于2018年1月11日对财富之家公司进行搜查,现场对公司账本、会计凭证、电脑等 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

3、大量涉案银行账户及财富之家公司在宝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网银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要车车平台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含对手资料),证实涉案账户开立信息及用于涉案资金流转情况。

4、涉案公司财富之家公司、深圳市金泽家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房前海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富之家第五号投资企业、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大投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泽家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要车车网络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原为深圳前海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房前海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上述公司的 股东、股权登记、经营范围等情况,均无金融存款、证券业务资 格,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为登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5、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证实涉案房产登记情况。

6、涉案财富中国平台发布标的使用的名单,证实被告人张家柱参与的相关事实。

7、市金融办提供的《关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有关风险情况的报告》,认为涉案财富中国平台存在发布假标、自融自用、自设资金池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

8、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监管函》《关于商请做好深圳市财富之家公司重点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的函》,认为涉案平台为借款人提供超限借款,借款人均为自然人,借款总额3976759500.00元,超限额借款人占借款人比例为90.4%,超限额借款占总借款比例 为99.22%;未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隔离管理等, 存在较大风险,财富之家公司经营行为涉及自设资金池、自融等违法违规问题。

9、审慎监管会谈纪要、《整改方案》等资料,证实财富之家公司因存在违规问题进行整改自查的事实。

10、财富之家贷款台账、管理人员信息表,分支机构清单、 往来账户余额,证实财富之家公司人员结构、涉案资金规模;

11、财富之家公司提交的清退报告,称2018年5月25日投资者人数已由4万多减至22105人,3月份退投1465300元、4月份退投9212800元、5月份退投3234700元,至2018年6月8日待还总人数21230

12、部分集资参与人提交的请愿书,证实部分集资参与人诉求财富中国的负责人取保候审,使公司尽快正常运作进行追赃挽损。

13、财富之家公司提交的财富中国投资者明细清单,证实本案涉案人数众多。

14、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已对财富之家公司进行全面清查,并对之前被取保候审的李元保、吕虹威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截至2018年8月3日已冻结涉案银行账号内资金共7000余万,并查封涉案房产20套。

15、集资参与人提交的报案材料《财富中国出借人报案登记表》、《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债权转让服务协议》、《担保函》、《债权转让居间服务合同书》、《债权转让居间服务合同书收款确认书》、《出借协议》、《银行交易记录》、投资服务计划协议、居间服务合同(与要车车网络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证实集资参与人在财富中国平台进行借贷投资,合同约定财富之家公司为居间服务人,吕虹威等人控制的深圳市恒大投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的事实,2018年6月后集资参与人又在要车车平台投资等事实;证实被告人通过财富中国平台、 要车车平台非法集资的事实。

1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财富之家公司办公室保险柜查获赃款现金50663.2元,已存入深圳 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广发银行科技园支行专款账户。

17、证人林海燕提交的《解封申请书》《宝安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证实其对吕虹威的债权为合法债权,请求 对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

18、证人王运仓提交的《账户解冻申请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其2018年3月26日向刘国旺借款100万,刘国旺将100万打入其提供的5个银行账户中,2018年4月28日,其应刘国旺要求将本金及利息共102万返还至刘国旺亲老表“吕虹威” 银行账户中,其与吕虹威并不认识,申请对其冻结的银行账户解冻。

19、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协议书,证实财富中国公司租赁涉案房屋用于经营的事实。

20、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所受吕虹威、李元保委托担任吕虹威、李元保的辩护人,同时指派律师处理财富中国平台系列公司相关民事法律事务,包括协助处理清退、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注销登记、参加民事诉讼和仲裁等事宜。

2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月11日晚, 公安机关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6楼的财富之家公司进行检查,并于当日传唤吕虹威、李元保等人至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钟琦涛、庞玉会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8日,被告人张家柱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被告人李谷玉、张家柱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8 年8月2日,被告人吕虹威、李元保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22、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实公安机关查封涉案房产共计74套(详见附表)

2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公安机关冻结涉案银行存款情况(详见附表)。

24、涉案车辆查封、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封涉案车辆, 现由公安机关存放于扣车场(详见附表)

25、涉案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合同凭证等资料,证实被告人吕虹威等人通过财富之家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涉案公司对外放贷、投资,存在应收债权。

26、证人汤某某(财富之家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通过财富中国平台募集资金,并用员工信息发布假标的事实。

27、证人黄某平(财富之家公司员工)证言,证实公司通过财富中国P2P平台吸收资金的经营模式,并存在虚构集资参与人及投资金额的行为,公司设立资金池,归集集资参与人资金后将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挪作他用,公司还有金额拆分的行为;被告人吕虹威任董事长兼总裁,庞玉会任副总裁,李元保分管财务。

28、证人罗某豪(财富之家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财富之家公司和融通天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吕虹威,财富之家公司主要经营“财富中国”P2P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融通天下公司将募集来的资金通过“财富中国”P2P平台发标贷款出去从中获利。财富 之家公司、融通天下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管理层,执行总裁是吕虹威,公司老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李元保,负责公司财务; 副总裁庞玉会;技术总监钟琦涛;贷款部经理李谷玉,负责审核房租,房屋租赁贷,车辆贷款业务最后也要通过李谷玉审核;公司有发假标行为,虚假标的名单由被告人张家柱提供,其安排贷款部员工登录管理员账号(技术帮其等贷款部每个人开通的)在系统中将名单的用户名找出来,以该用户的名义发布贷款标的, 张家柱有管理员账户,待他审批后虚假的标的可以在平台上发布了;平台上发布的借款标的有20%是真实的。张家柱还会把一些真正的借款人的信息重复使用,做成多个标,发在公司的P2P平台上,张家柱是吕虹威妹夫,人没在公司,用微信联系。其对涉案微信聊天记录、张家柱给其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名单进行了指认。

29、证人刘某梅(财富之家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来获取利润,每提现一笔公司可以获得3元的纯利润(即每笔提现5元除去成本2元),公司有一个通联第三方支付平台负责公司接受资金进入公司的对公账号,第二天 通过对公账户转到提现平台由人工操作。其对涉案会计凭证等进行指认。

30、证人张某(财富之家公司员工)证言,证实公司运营财富中国P2P平台募集资金,并通过广告宣传或业务员推广;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吕虹威和李元保,大方向由吕宏威掌握,李元保主要负责公司财务,技术部负责整个平台的维护和管理,负责人钟琦涛,其对公司人员工资构成及提成奖励办法进行了阐述。

31、证人李某(财富之家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经营模式为P2P,公司线上充值都是P0S刷卡和第三方,数据在公司平台系统里面都有。线下P0S机刷卡的数据由王娜薇负责导入系统, 然后通过第三方充值的数据直接会导入公司平台系统,不需要人工操作。李元保能看到公司系统上的全部数据,

32、证人王某薇(财富之家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公司有25家分公司,分别在重庆1家、广东4家、福建1家、杭州1家、苏州1家、江西1家、广西4家、贵州1家以及四川1 家,还有一些不详;各分公司通过邮件将刷卡登记表给其,其对表内的客户信息及刷卡金额汇总,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把相对应的数据导出来,根据刷卡小票核实客户的刷卡金额跟第三方的数据核对完之后按照小票上的金额充值到客户在财富中国的账户内。其每天的充值金额都是2万以上。

33、证人梁某(财富之家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经营P2P平台募集资金,有线上、线下方式,但公司有重复发标、自融、假标行为,真实的贷款人只有2%-3%,也就是说,其他的标可能都是假的,李元保会规定一天需要放多少标出去。

34、证人廖某君(财富之家公司员工)证言,公司是P2P网贷公司,吕虹威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庞玉会、刘燕辉两个人是区域总,负责具体对接业务,但是实际上也没有什么权利,财务部负责人李元保。技术部负责人钟琦涛,负责官网APP设计、维护后台数据等。公司存在假标,98%的标都是假的,利用同一信息 重复发标,公司从平台上募集的钱有流入到了私人账户,可能是吕虹威、张家柱、李元保、李谷玉(电话13631634645)等人的,这些人都是一起的。张家柱负责线上做标和发标,他是吕虹威的妹夫,人好像在新疆,其在公司从来也没见过他。李元保主要管钱,凡是涉及到钱的事情都是要经过李元保。其是老板的秘书,帮助老板弄一些文书之类的东西。公司除了P2P平台在海南有木屋酒店项目,有些还在建立,目前正在经营的康诺古船木艺术酒店。公司对外宣传自己的P2P平台的是利用广告牌、微信、网络等方式来宣传,各个分公司、还有深圳总部的品牌部门在负责这些事情。李谷玉是李元保的妹妹,负责公司的房贷和信用贷部分,公司给业务部的业务员规定每个月招揽、发展客户的业绩,业务 员会通过到公共场所,包括小区、超市等场所宣传(派发广告传单)“财富中国”网贷平台,面向社会上招揽客户。

35、证人沈某(财富之家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其入职不久公司被查,其负责对接福田区金融办,要车车P2P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彭飞。

3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元保要求其帮要车车平台对接一个叫富友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要车车公司于2018年6月跟富友支付签署协议,以该公司名义在富友支付开设账户,

37、证人程某刚(财富中国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于2017年1月作汽车“以租代购”业务,以广州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去购车和签署协议,还有少部分是以深圳前海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义购买的,但只有三个客户。2018年5月28日,财富中国公司的控制人将深圳前海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要车车网络服务(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7月10日,其打开过要车车公司的网站,看见里面有发标,汽车抵押等标的,就是个P2P平台,跟财富中国是一样的。要车车公司的法人是张燕,后来张燕要求变更法人代表,于是在2018年7月25日变更为了彭飞,张燕、彭飞都是挂名的,没有实际经营,实际经营的就是吕虹威。其不清楚要车车平台标的是否虚假,

38、证人罗某凤的证言,证实其平安银行尾号0793账号被公安机关冻结,该账户内资金系财富之家公司租其的房子支付的租金,每月17.7-19万元,此外与该公司无其他关系。

39、田某、陈某、刘某珍、蒋某玉等全国各地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自述材料及相关服务协议、居间合同等,证实集资参与人在财富中国平台、要车车平台许诺高额回报,吸引其投资导致资金损失,涉案平台均为P2P非法平台。

40、全国各地集资参与人及其代表提交的自述材料、严惩犯罪嫌疑人请愿书等,证实涉案集资参与人未能收回损失本金,要求严惩涉案各被告人,

41、被告人吕虹威的供述及辩解,财富之家公司业务主要就是网络借贷,其是公司大股东、总裁,负责公司运营,公司总经理李元保,负责财务,副总裁庞玉会;平台具体操作和维护由技术部进行,负责人钟琦涛。财富之家在全国各地注册30多家分公司,有重庆、武汉、长沙、南昌、南京、杭州、苏州、抚州、南宁、桂林、北海、百色、贵港、玉林、贵阳、六盘水、荆门、京山、钟祥、襄阳、成都、邵阳、中山、佛山、合肥,其他一些在城镇上的不太记得了。公司通过朋友圈、QQ和网络等推广途径吸引集资参与人在财富中国平台注册,并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投资、借贷,分公司员工没有固定工资,靠业绩提成。公司目前员工1900多人(包括分公司),深圳有200多人。平台投资项目有企业借款、个人借款、汽车抵押借款、买车借款、租房借款、三农借款、个人信用借款以及房产抵押贷款,总负责人都是李元保,具体由风控、信贷、法务三个部门联合完成。公司吸收资金和放贷业务没有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和备案,其公司有向金融部门申报过,但是没有得到许可和备案。其公司营业执照范围有金融网络 服务,但只限于第三方咨询服务。2016年8月24日之前公司有期限拆分、借款超额等违规行为,后来没有。平台的集资参与人没有出现过提现时提不到款的情况。公司平台没有内设资金池,也不存在假标、自融行为,不存在虚构集资参与人及投资资金的行为。公司通过在平台上收手续费获利,其不太清楚平台共吸收了多少资金,放出去多少资金,不清楚平台集资参与人、借款人具体人数。其有在取保候审期间去过海口,准备出手其公司在海南所有的地产项目偿还投资款,其有海南海口古船木博物馆、澄迈县福山温泉度假山庄、乐东县四季果园项目、昌江县爱情海度假村等项目,均以深圳市金泽家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买地费用大概2.5亿元,后期盖房等投入大概1.4亿元,经营期间总收益大概1.3亿元,其分别和深圳京兰集团、三亚大通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接触过,没有实质性进展。其是深圳市金泽家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2018年8月被刑事拘留后供述,其于2018年6月在南山区成立“要车车”P2P平台,其是实际控制人,与李元保没有关系。公司有几十个员工,都是做技术的,没有业务员。公司做汽车贷款发标的,把财富中国的车贷逾期业务,移植到要车车平台,主要包括债权转让以及以租代购两种标,要车车平台线上有用户1000多人,集资参与人5、600人,募集资金共3、4000万。要车车平台不存在虚假标的,都是财富中国的车贷标的。要车车平台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取的。要车车平台公司的法人彭飞是挂名的,跟他没关系。财富之家重庆分公司在重庆以蔡阳的名义向信达房地长开发公司购买了52套房产,交了2000万,全款付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协议是以蔡阳名义签的。

42、被告人李元保供述及辩解,其是财富之家法人,股东,吕虹威是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富之家是网贷平台,主营业务有汽车抵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业务,品牌部以及各个分公司网络(在百度、今日头条、360搜索等搜索引擎上面推广)、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财富中国平台存在假标、拆分标、设资金池等行为,但不会挪用。平台存在自买标的等虚构集资参与人及投资金额的行为。该平台还存在归集集资参与人资金的行为(即将集资参与人的钱直接归集提现支付给其他集资参与人),因为现有的规定和环境下,网贷平台没法做到投资项目与借款项目一对一的关系,会存在资金的一个时间差,所以就会存在这个行为。平台显示的总投资额的30%左右是真实集资参与人投资的金额。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与公司日常经营的款项都在同一个对公账户上,有时会将集资参与人的款项用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但不存在恶意挪用集资参与人 资金的行为。其公司共和四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网银在线、宝付科技、连连银通、通联支付。其中网银在线和连连银通是入金的,宝付科技是出金的,通联支付出金和入金都有。其等打钱给借款人有时候会通过合作公司,合作公司有业务员,但没有资金,他们会帮其公司找借款人,然后赚取手续费利率差。公司的业务是由市场部负责,市场部是吕虹威直接负责的。其在公司主要是负责财务,对公司财务支出审核。从2014年6月至今平台一共吸收资金约30亿,其中投资者直接平台投资的约23亿,通过P0S机刷卡线下入金约7亿。公司在全国设立31家分公司,包括上海、长沙、广州、重庆、杭州等地,遇到不会线上操作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刷POS机入金,对应款项入账到其名下账号为4100627897168689的招商银行内,财务部就凭刷卡小票把投资者入金的情况通过手工输入平台上体现。平台上线上、线下入金约30亿都回到财富之家公司的民生银行总账户内。募集资金支出情况包括:1.客户通过平台投资贷款标的到期提走约17亿;2.用于 公司放贷的,这一部分资金还没有统计,至今还有待收款6亿;3. 经营成本约4亿;4.公司目前所有资金余额有约2.2亿。公司放贷都是线下放贷成功后,其等才把贷款标放到平台上的。公司通过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及股东刘家政账号、深圳市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义放贷的。用于放贷的账户有: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767966298565、广东华新银行: 8058801000069000、桂银村镇银行:667000057108900010)以及股东刘家政(招商银行尾号7009、华夏银行尾号3939)、广州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兴华银行801880100048488)以及其个人账户中信银行(账号:621760号:6226310910280054),招商银行(账号:4M.其不清楚吕虹威在南山开设“要车车”P2P平台的事情。

43、被告人李谷玉的供迷及辩解,其是深圳市融通天下投久担保有限公司文员,公司与财富之家公司老板都是吕虹威。融通天下公司找贷款客户,财富之家给需要贷款的客户放款。财富之家公司做P2P金融平台,即财富中国平台法定代表人李元保,老板是吕虹威,技术部负责人钟琦涛,销售部(业务部)负责人庞玉会和刘燕辉。庞玉会是公司的副总裁。其工作是按客户信息登记和办理房产证和车辆登记证抵押,也给公司找客户,会有提成;公司办理业务时委托其做抵押权人,其会把抵押的房产证及抵押 回执放回公司,而后给财富之家财务一个放款单,让财富之家放款。其做好借款客户信息登记台帐,每月拿给老板吕虹威审阅。当借款客户还完款,其跟财务刘春梅确认后去做抵押撤销,并作相应台帐。抵押车辆贷款是公司直接将借款人的车辆抵押至公司,并将车辆放到罗湖区红岭捷豪二手车市场。其是做线下贷款抵押登记业务,不负责平台上的操作。其从2017年年中时开始发现有时候贷款部没有提供线下借款人的信息,但是线上也会出现这些 借款人的标,线上如果有集资参与人投了这些假标,那公司就自已进行募集资金。这些假标来源于张家柱那里,大概有60%的标都是假的。经过其统计的财富之家公司贷款台帐显示,2015年5月27日至今,借款人数是206人,借款总金额不详,未收回本金139874214.90元,未收回利息8693723.58元,欠款合计148614604.48元.其名下有借款人抵押给其的房产大约有20多个,房产证在公司总部。李元保是其姐姐,其之前还负责过财富之家线上发标业务。张家柱给其提供用标的信息,其负责上传到网上,张家柱不是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后来离开了,是李元保让其听张家柱的。每天其、朝利华(离职)、钟梦婕(离职)、罗毅豪,四个人一起发这样的标,每个人每天100个标,每个标20万-50万,张家柱负责审核的,其等只负责上传,公司在发标的时候有拆分的标,至于有无重复标和假标其不知道,只 有张家柱才知道,线上的基本都是张家柱审核的。其知道公司线上有60%的标的是假的是因为其自己经手的线下放款的情况其自已清楚,一对比就出来了。

44、被告人张家柱供述及辩解,其和吕虹威是朋友,没有入职财富之家公司,只是帮吕虹威干活,对发标员发到平台上的标的进行最终审核,其发标时主要联系李元保,通过电话(手机13410901061)或微信(微信号leescfbb)联系,业务方面就是通过一个专用的微信号(1uo460424575)联系。其登录财富中国平台的后台管理系统审标,账号和密码是李元保给的,其要对标的逐项进行审核,有问题就向李元保反映修改后再行审核。每天发标数量一般由其自行决定,有时候会根据李元保安排定。标的数据都是由李元保安排人员上传,有虚假数据,其不管这些,只要评估价和贷款金额等数据没有很明显错误和矛盾,其就点击审核通过。李谷玉是公司贷款部的,李元保让其和她对接。其从2015年4月初开始审标到2018年1月,每个标的基本不超过20万,每天平均发布三四十个。其知道财富之家的经营模式是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其按照李元保给其的标准来审核,没有工资。

45、被告人钟琦涛的供述和辩解,其于2014年2月25日入职财富之家公司,一直在技术部门工作,负责平台技术维护,不参与运营;公司老板、董事长吕虹威,李元保负责财务,公司运营开支、平台提现等由她负责;公司是P2P公司,平台目前有银联、通联、宝付三个支付通道,还会通过POS机入金。公司平台的最高权限人是其和李元保,其有最高权限可能是作测试用的, 其没有使用过,在技术上是可以通过改数据库虚增投资款,公司系统与平台独立,没有对接。公司P2P平台系统是买来的,其等 只修改其中某些代码,公司通过程序也可以后台发标,但一般系统是经过借款人前台申请发标,其不清楚发标是由谁或者哪个部门负责的,谁有权限谁就可以发标,权限是老板李元保分配的。其对涉案现场调取说明进行了指认。

46、被告人庞玉会的供述和辩解,财富之家公司老板有吕虹威、李元保,李元保没有具体职务,主要负责财务部和技术部以及客服部;其2014年8月入职公司,先后任团队长、理财部门总监、部门副总监、总经理、区域业务代理副总裁,2017年10月升 为财富之家公司代理副总裁,管理深圳两个营业部、福建分公司、杭州分公司、苏州分公司和南昌公司;技术部现负责人是钟琦涛就,负责财富中国平台更新、维护;分公司都通过工商注册的,业务都和总公司一样,有20个左右,其领取固定工资12000元, 另有业务提成。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00、微博等宣传推广,吸引集资参与人在财富中国平台投资,有线上线下募集资金方式,客户的投资款是直接打入总公司的对公账户上面去的,分公司自己的发展的客户是有在系统绑定业务员的,业务员能看到自己名下有哪些客户,业务员会有提成,总公司的后台是可以看到数据,总公司是李群(财务)和张露(人事总监),还有李元保(老板 娘),用这个数据来计算绩效发工资。客户通过POS机刷卡进行付款,钱会直接到总公司,分公司会将合同还有刷卡小票邮寄回总公司,总部财务部来统计数据,将收款证明邮寄回分公司,由分公司负责给客户。公司有拆标行为,公司私底下没有放很多款出去,但是线上却有很多标,线下放款的数据李谷玉才有。

47、鉴定意见

(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利安达专字(2018)粤A2235号《关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金额及去向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①2014年6月9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财富中国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集资参与人共94085人,充值金额3,365,784,128.56元,提现金额为2,459,174,49.35元,充值减提现的差额为906,609,629.21元。其中:充值金额大于提现金额的未结清集资参与人为56955人,未结清金额981,675,031.52元。

财富中国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借款人85人,提现金额24, 241,370.00元,充值金额65,211.00元,提现减充值差额为 24,176,159.00元,均为未结清借款人。②财富之家公司8个对公账户及5个第三方支付账户在2014年6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收到集资参与人转入金额2,673,342,843.41元,向集资参与人返还金额2,565,551,882.23元,净收入集资参与人转入资金107,790,961.18元;净收李元保、吕虹威、第三方不明性质款及股权款共计526,399,345.28元。资金去向为经营费用支出 232,118,644.92元(包含租赁、物业、水电、工资、提成、管理 费用、广告宣传费、技术服务费、其他等)、净转给关联公司或其他单位187,663,336.30元净转给其他个人45,163,365.96元、净转给平台借款人24,500,769.09元、转出理财未收回款 10,102,969.31元、购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净支出3,744,515.15 元。③李元保9个个人账户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收POS机刷卡及第三方支付转入资金602,941,498.20元, 收吕虹威个人账户转入150,317,501.62元,收性质不明资金转入 91,473,448.21元。④吕虹威2个个人账户(中信银行、尾号分别 为5558、2174)在2014年1月2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收POS机刷卡转入资金80,112,530.61元,收性质不明资金转入283,046,272.10元,租赁净收1,681,243.34元,理财收1,596,676.47元,净收入共计366,436,722.52元。

(2)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利安达专字(2018)粤A2234号《关于要车车平台涉案资金情况及去向的 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①平台富友账号累计收到转入资金126,025,097.45元,累计转出资金人民币125,231,247.67元。其中可确认的集资参与人转入125,438,373.18元、转出 18,733,598.28元,净转入106,704,774.90元;未确认身份人员净转入136,414.27元;充值大于提现金额的未结清集资参与人2459人。②要车车公司从富友账户提取资金106,047,287.39元, 主要去向:财富之家公司用于通联及富友账户充值人民币6950万元(最终用于财富中国集资参与人提现)、广州市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300万元、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 司220万元,剩余11,586,150.72元仍留存在要车车公司账户。

(3)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穗司鉴190106800000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从涉案财富中国平台提取的电子数据经专业机构分析鉴定,并据此统计集资参与人人数及投资金额情况。

(4)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穗司鉴1901068090001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要车车平台提取的电子数据经专业机构分析鉴定,并据此统计集资参与人人数及投资金额情况

48、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电子网络在线提取工作笔录二份,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见证下依法提取涉案平台相关电子数据

49、公安机关对财富之家公司现场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及 相关人员的辨认笔录,证实涉案公司经营地址情况及涉案人员对涉案凭证、资料及同案人员的相互确认

50、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家柱通过微信联系相关人员,负责将制作线上假标的个人信息发给罗毅豪等人,并发布制标任务、数量等参与犯罪的相关事实

51、涉案银行流水资料拷贝形成的光碟4张,证实涉案资金流转及金额。

本案审理期间经补充侦查另形成如下证据,并经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

1、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了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昌江爱情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海南星期九休闲农庄开发有限公司均为被告人吕虹威等涉案人员实际控制的公司,上述公司目前已无办公地及人员,公安机关正在对已掌握的涉案账户进行冻结;经查实吕虹威等涉案人员使用上述公司在海南三亚市、儋州市及海口市承租大量农用土地及林业用地,有部分土地承租后未按合同约定运营已被出租方收回;集资参与人反映的吕虹威等人通过涉案公司投资京兰公司4500万情况属实,目前由金融办及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向比克电池投资5000万情况是借贷关系,此债务已清算完毕,

2、吕仁子提交的委托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土地承包合 同书等,证实被告人吕虹威通过上述公司承包土地的相关事实。

3、公安机关提供的海南土地情况、海南花卉大世界土地租用合同书(2012年-2032年租给吕虹威)、海南农垦草畜产业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书、海南农垦草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吕虹威将涉案资金用于海南土地承包等投资及相关承包协议约定,被告人吕虹威承包土地符合被收回的情形。

4、福田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目前正在与福田区相关部门联合做好追赃挽损工作

5、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的相关说明,证实其受委托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在案账户流水资料对涉案平台资金去向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另行扣押涉案公司奔驰越野车1辆。

7、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另行冻结被告人吕虹威个人名下华夏银行账户内资金1000余万及相关理财产品。

8、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为进一步查实涉案资金去向再次调取多个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资金流水记录,用于相关审计。

9、继续查封、冻结的相关资料,证实公安机关继续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确保在案资产安全

10、证人魏昌伦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吕虹威聘请其在海南某水库附近看管果园,后吕虹威将果园出租给农户并委托其收租,相关租金主要用于果园开支等。

11、证人吕仁子的证言,其是海南租地中介,2017年曾协助吕虹威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沙地村、进董村共租地4200亩左右,承租人是海南南海家园生态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6月左右,由于海南省政策变化,1000多亩建筑用地和300亩旅游用地的土地建筑权被政府收回;称吕虹威租地租金都付清了,约4000多万,并对主要用途进行了说明。有约800亩因未开发使用被村民要回自用(按合同约定两年内无开发使用自动失效,村民可自由处置),2800亩的海防林不能开发使用,另吕虹威欠其约20万元,用40多亩地给其儿子种地瓜。现有2800亩的海防林上的树木麻黄(大概价值3000万左右)可以支配,要到租期的20年期时才可以处理海防林上面的木麻黄,但是要经过省林业局批准同意后才能砍并出售。吕虹威另欠其大概290多万。

12、证人黄国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吕虹威向比克电池出借资金1亿元的事实,财富之家公司出借本金均已收回,并获利350万元(利息加罚息)

13、证人兰宇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吕虹威向京兰公司投资的事实。投资的项目是深圳市京兰动力电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京兰电机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总额6000万,各3000万,股权份额均为10%,由京兰公司代持,后吕虹威收回1500万元,将深圳市京兰电机有限公司10%股权变为5%。吕虹威在京兰4500万投资款全部用于深圳市京兰动力电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京兰电机有限公司经营。由于国家对动力电池的政策原因,吕虹威所占有的15%股权现价值无法评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导致暂时是不会有收益产生

14、证人魏婷婷的证言,其是公司董事长助理,名下无代持深圳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尚品路鲁能星城五街区10栋30-5号房的产权是吕虹威全款购买的,只是登记在其名下。

15、证人邓海的证言,证实吕虹威有在信达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52套房产,滨江蓝庭4栋7楼整层和8楼整层,共52套,其中9套做商品房网签手续,另43套由蔡阳签了每套房产的认购书协议,没签正式的购买合同,所以说43套房产产权应属于信达地产。9套房产交了税费,购买房产的费用吕虹威已经付过。对于涉案房产,信达地产公司初步有两个处理方式,如警方要求信达地产退回43套购房款,因吕虹威方涉嫌违约,信达地产将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的购房款退回到警方的指定账户;或让签订购协议的蔡阳到信达地产完成相关的购房合同,将43套房产产权过户到蔡阳名下,方便警方后续查封、拍卖等处置。

16、证人李良均的证言,位于重庆的两处涉案房产都登记在其名下,由其2017年购买,不是其在财富中国任职期间的非法所得购买,其购买这些房产时还在其朋友陈贤军和吴杨处借了款100多万元,

17、被告人吕虹威关于涉案资产的相关供述与辩解,其记不清多少资金用于在海南租赁土地,但来源都是财富中国平台募集资金,由各所在地的公司来持有,实际使用权是其。其委托吕仁子在海南租地,双方没有债务纠纷。其之前供述1亿尚未收回的债权具体有张斌、唐玉和等人的借款,其他记不清了,有放贷合同的。其不认识梁卿。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光玖钻商备中心的20套房产的产权属于深圳市财富之家网络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资金来源是平台募集的资金,登记在吴宝名下是为了好出售,吴宝是当时其家里的保姆。登记在李谷玉、魏婷婷、李良均名下位于重庆的房产产权属于深圳市财富之家网络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资金来源是平台募集的资金。登记在吕上春名下深圳市南山区房产产权也属于深圳市财富之家网络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登记在深圳市中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是公司通过拍卖购买的,深圳市中成贸易有限公司是其实际 控制的公司。信达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滨江蓝庭小区的52套房产产权属于深圳市财富之家网络科技金融有限公司,购买时全部登记在蔡阳名下,资金来源是平台募集的资金,蔡阳是其在海南认识的朋友不是公司员工,登记在他名下主要是因为办手续、过户比较方便

18、被告人李谷玉关于涉案资产的供述及辩解,其不记得名下有多少套抵押房产,也不记得具体放贷多少金额;其名下有代持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财产但不记得房号和具体地址。其代持重庆的房产产权是属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其不清楚。

19、鉴定意见:

(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利安达专字(2020)粤A2791号《关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去向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2014年1月14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财富之家送审银行账户合计净转入591,351,642.74元;主要去向: 净转给关联方263,926,968.57元,经营费用净支出 107,374,275.39元,净转给其他个人74,458,118.50元,净转给其他单位41,286,781.54元,净转给对外借款39,284,009.00元, 净转给对手不明22,365,046.89元,理财净支出8,083,191.83元, 净转给吕虹威其他账户6,148,592.50元,个人消费3,241,789.49 元,净转给李元保其他账户2,296,720.00元,现金支出1,774,330.83元,信用卡还款36,369.01元。证实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银行账户流水对涉案资金去向做进一步分析、审计及细化,资金主要用途及去向与之前审计基本一致。

(2)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桂公明司鉴会字(2019)第16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经对财富之家公司桂林营业部线下非法集资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①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报案人段润娣等500人线下共投入金额24,666,900元,未收回金额24,049,975.84元;②吸收资金转入相关公司银行账户金额合计5,733,000元、转入绑定李元保结算账户(9个)金额合计11,357,600元、转入绑定吕虹威结算账户(华夏银行、尾号5341) 金额合计7,576,300元;其中,转入广州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尾号8488账户25,000元;③该鉴定涉及的报案集 资参与人通过签订“财富中国线下债权转让协议”进行的资金投入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的“利安达专字(2018) 粤A2235号”、“利安达专字(2018)粤A2234号”两份专项审 计报告中没有显示。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2016年8月4日,被告人吕虹威在海南省海口市成立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家园公司)。2016年11月,南海家园公司与黎某、陈某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225国道65公里处的150亩土地。2016年12月15日,为利用上述土地兴建农庄,被告人吕虹威安排刘某才在澄迈县成立海南星期九休闲农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九公司),公司由被告人吕虹威实际出资和控制。随后,刘某才和唐某典受被告人吕虹威委托,负责办理农庄用地手续,但未果。2017年3月,被告人吕虹威安排杨新(已判决)担任海南星期九休闲农庄建设的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农庄的开发建设工作。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吕虹威、杨新在澄迈县福山镇上述土地上建设临时板房、木屋、化粪 池、硬化道路、水泥平台等设施。2017年4月1日,澄迈县林业局对星期九休闲农庄进行检查时,告知杨新该农庄所处地块为公益林林地;同年10月19日,澄迈县林业局就星期九公司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举行听证会,杨新受公司委托参加听证会;同年10月30日,澄迈县林业局以星期九公司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擅 自在澄迈县国营红光农场225国道65公里处兴建休闲农庄项目非 法改变林地用途8.33亩为由,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38675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吕虹威仍继续指示杨新在林地内兴建木屋、宿舍、办公区、硬化道路、临时板房、喷泉池、游泳池、化粪池等硬化设施。2018年4月,本案案发。经澄迈县林业局委托海南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评估:星期九公司非法占用林地严重损坏、难以恢复种植条件面积为:2.0752公顷(31.128亩),其中0.1334公顷(2.0014亩)的林地属于公益林;商品林面积1.9418公顷(29.127亩)。2018年7月3日,星期九公司向澄迈县林业局缴纳恢复造林费用人民币612300元。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吕虹威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海南省澄迈县林业局关于移送星期九休闲农庄非法占用林地一案的函、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澄迈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破案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案件由来及立案情况。

2、企业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涉案单位主体资格,星期九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情况。

3、开割胶园(鱼塘)承包经营协议书、橡胶鱼塘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等,证实涉案土地转租南海家园公司的 事实。

4、公文呈批单、星期九休闲农庄地块林地规划情况的复函、中共澄迈县委办公室关于星期九休闲农业园项目立项申请的复函,证实涉案宗地地块地类性质及面积,其中包括基本农田、林 地等性质地块;原则同意项目落户,但不作为招商引资、集资筹 资依据,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以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 审批部门批复为准。

5、澄迈县国土资源局的情况说明、澄迈县住房和建设保障局情况说明、澄迈县规划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星期九休闲农业园项目未办理过农用地转用审批、施工报建、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6、海南省澄迈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询问笔录、处罚意见书、听证笔录等,证实涉案项目用于属于违法占用农用地以及被行政处罚的事实,被告人具有违法性的主观 明知。

7、关于已全额缴交澄迈县福山镇星期九休闲农庄涉案地块恢复造林费用有关情况的报告,证实涉案地块产生的造林恢复费用及星期九公司全额缴纳相关费用612300元的事实。

8、海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员因本案被判处刑罚。

9、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吕虹威系主动到案

10、证人杨新(因本案被判刑)的证言,其负责海南星期九公司在福山星期九休闲农业园项目的现场建设,地点在澄迈县福山镇225国道65公里处,总占地面积130亩左右,已建设约20 亩,主营果蔬、花卉、树木种植、家禽、水产养殖、种养技术咨询,生态农业开发与旅游观光等。公司项目建设办理了营业执照、 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县政府项目立项申请书复函,但没有向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农庄的道路水泥硬化、化粪池、游泳池、道路、会议室房屋底下等有用水凝混泥土硬化,面 积大概有8亩多。公司实际老板是吕虹威,也是财富之家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都是挂名。吕占岭系吕虹威老乡,负责向工人支付工资以及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工资由其审核签名确认后由吕占岭发放,但不清楚如何发放,其的费用支付经吕虹威同意后从吕占岭处领取。

11、证人唐庆典的证言,2016年12月底刘湧才找其,要在福山找块地注册公司开发建设休闲农庄,让其帮忙办理政府部门相关证件,其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2017年9月中旬,因手续问题跟公司产生分歧,手续办不了,但是公司还是继续动工修建道路、房屋、喷泉和游泳池等硬化设施,其就离职了。星期九公司真正老板是吕虹威,农庄的宿舍区、道路、房屋、喷泉和游泳池等硬化设施是由吕虹威交代给杨新负责在现场指挥建设的。2017年9月县林业局跟政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农庄叫停施工,但公司还继续建设,

12、证人刘湧才的证言,其是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系吕虹威雇请其到公司工作,南海家园公司在澄迈县福山镇投资开发了星期九休闲农庄项目,项目用地是向澄迈县福山镇居民黎军、陈良机承包的,由其负责找唐庆典办理后经吕虹威同意并谈好价格后与黎军、陈良机签订了一份橡胶园鱼塘转让协议书,转让的地块面积为150亩,费用2227500元, 费用由深圳总公司直接转账给黎军,南海家园公司平时资金也是由深圳总公司转过来,包括当时南海8家公司,如需发票,抬头名称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公司。南海家园公司银行账户U盾也在深圳总公司,工资由深圳总公司支付的,都要经吕虹威批准。星期九农庄具体建设、费用都直接由深圳总公司负责,杨新负责现场具体指挥。农庄大门的水泥路、宿舍区、池塘等硬化设施都是吕虹威和杨新设定并要求工人照此施工的。

13、证人吕占岭的证言,杨新雇其在星期九休闲农庄干活,从事福山镇星期农庄的道路水泥硬化,化粪池、游泳池、水池、草地绿化等工作,其按照杨新的指示安排工作。

14、证人黎军的证言,其跟陈良机于2016年11月将涉案土地转让给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兴建星期九农庄,其不清楚谁负责兴建星期九农庄,不清楚谁负责现场指挥施工,不清楚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老板是谁。15、证人陈良机的证言与证人黎军的证人证言基本一致,16、证人冯通弓的证言,其老乡吕占岭叫其在星期九农庄工作,吕占岭是一个班组的组长,不清楚农庄老板是谁,杨新负责现场指挥和管理,不清楚工资由谁发放,其将银行卡账号交给杨新。星期九农庄内有木屋(数量不详)、办公楼、水泥路、游泳池等基础硬化设施。

17、证人孙东红的证言,其在星期九休闲农庄做工,负责种树、草地绿化浇水等工作,其工资账户告诉吕占领后交给杨总不清楚具体由谁支付工资;福山镇星期九休闲农庄有池塘、房屋、道路等水泥硬化。

18、证人曹小平、范向华、吕玉林(均在星期九农庄做工) 等人的证言,证实内容基本同上,星期九农庄存在地面硬化事实。

19、被告人吕虹威的供述与辩解,其是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星期九休闲农庄的集资参与人,以海南星期九公司名义开发,涉案土地租期30年,前期由刘湧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对外事务,后来其请杨新为项目负责人,从2017年3月12日开始修建,有宿舍区、房屋、木屋等,但不知道有多少硬化设施。其有到过现 场7、8次,也有通过杨新了解施工情况,建设资金由其调拨,2017年3月到2018年5月期间约有7000多万。其交过二次罚款,2017年10月交了13万,2018年7月3日交了61万的恢复造林费用。

2018年3月、4月份,澄迈县国土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相继到星期九休闲农庄干涉不许继续施工并处罚后,其才知道这块地上有林地,但其以为罚款过后就合法了,所以就继续施工了,没有去核定土地性质。

20、调查评估意见,证实涉案地块被星期九公司非法占用林地严重损坏、难以恢复种植条件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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