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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日发布的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中,杨先生的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2013年7月,杨先生入职某运输公司担任司机,2018年7月23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假期过后,因疫情原因杨先生一直在家待岗。2020年6月8日,该运输公司向杨先生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杨先生为此于6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在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等。该运输公司认为公司已在疫情期间安排杨先生休完2019年和2020年的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并就此提交了《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和年休假抵扣办法的通知》《关于延迟复工期间考勤管理的通知》、待岗通知和发布上述通知的微信工作群截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的年假,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运输公司安排杨先生在2020年2月已休上述期间的年休假,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当年(或跨1个年度)具体休带薪年休假的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休带薪年休假。
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延迟复工,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优先使用年休假等各类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 年度内休息日,并按相关休假规定或其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因此,运输公司在未复工期间,已安排杨先生调剂使用了2019及2020年年休假,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并且运输公司已经发布相关的通知告知了杨先生本人,所以杨先生要求支付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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