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聊城交警曝光一批典型企业个人,以作警示:一男子醉驾还超速,致两死两伤,终身禁驾...
聊城一男子醉驾还超速,致两死两伤
一路口发生车祸,两死两伤
2020年03月06日00时37分许,刘某龙驾驶沪B9***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未悬挂号牌)(载兹某洋、王某、沈某),沿振兴街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心市场北门处时,与张某超驾驶的停驶的鲁PP***5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致兹某洋、王某死亡,刘某龙、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6mg/100ml,属于醉驾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调查结果
经调查,刘某龙醉酒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刘某龙超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刘某龙观察不当违反观察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刘*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超停车妨碍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张某超违反禁令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张某超驾驶与准驾驶车型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刘某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超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兹某洋、王某、沈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刘*龙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2021年2月18日,刘某龙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5月1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聊城交警重要发布
聊城交警部门曝光一批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为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辖区实际,结合“宣传警示曝光行动”,聊城支队本月曝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现公布如下:
多处事故多发路段,路过千万当心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畅通,全力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市交警部门通过对全市范围内道路排查,发现以下路段(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据了解,我市交警部门已经在隐患路段,加大了巡逻力度,加强了指挥疏导和秩序管控,在此提醒驾驶人通过事故多发路段时减速慢行,谨慎驾驶,尽量选择绕行路线。
聊城交警曝光一批突出违法车辆
为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近日,我市交警部门召开新闻通气会,曝光一批辖区内突出违法车辆,以此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务必安全行车,守法出行。
以上文章来源于聊城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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