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钟法 滨法
近几日的降温,让人感受到了换季的快乐,然而过季的商品却不快乐。
近日,杭州滨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连衣裙逾期交货引发的纠纷。
A公司是杭州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公司,因为业务互补,多年来和从事服装加工生意的李老板经常合作。
2021年1月,A公司提前布局夏装市场,拿着看好的连衣裙样式,带着合同,找到了李老板。
多年合作经验,双方彼此信任,很快就达成约定:A公司负责提供面料,李老板负责加工连衣裙,连衣裙一共两款1325件,加工费分别为18元和21元,合计约3万元,于收货次月结算。
考虑到连衣裙上市具有季节性,双方还约定了交货时间的限制,即超出约定交货日期5天后A公司将不予收货。如果违约,将分别按照连衣裙的零售价268元、299元进行赔偿,赔偿金共计约37万元。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货期,李老板并没像往常一样按时交货。
其间,A公司不断催促,李老板也不予理会。原来李老板生意火爆,订单量巨大,整整逾期12天后才把全部连衣裙加工完成。
自知理亏的李老板担心被A公司扣除逾期违约金,于是提出要求,让A公司先支付加工费后再交货。
A公司坚决拒绝,认为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李老板需按照合同约定先发货再付款。双方一再僵持的结果是,直到那批连衣裙彻底过季也没有交货。
眼看商品过季,交货即库存,A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接收货物。
为了挽回公司损失,A公司将李老板诉至滨江法院,请求按照合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李老板作为承揽方,主要义务为按约交付加工好的连衣裙,其要求A公司先付款后发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然而据A公司提供的合同,双方对赔偿标准的约定过高,法院结合李老板的过错程度、给A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案涉合同金额等因素,最终判决李老板赔偿A公司损失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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