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海关总署出台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依据《办法》介绍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相关事项及具体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范围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除外,如胶合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要求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标识加施企业应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在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并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通过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企业申请材料
标识加施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林晨 吴傅荣(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1年8月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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