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发布。
《办法》指出,实施老年人高龄津贴是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关爱老年人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为推动幸福和谐新莱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 到 89 周岁为无离退休金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80—8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 200 元;百岁以上(含百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据区卫生健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区划调整后,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与济南市等高对接,就高落实。发放标准依据原济南市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济老龄办字﹝2018﹞2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9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政策不受有无离退休金限制,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的申请、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及发放工作。随着全区机构改革,大部分镇街老龄工作职能也相应转入镇街卫计办。
《办法》规定,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如是代理人提出申请,需提供可以证明与本人关系的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高龄津贴需以村(社区)为管理单位集中上报。
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自生日的当月起开始享受,由各街道(镇)老龄工作机构根据核实后的享受待遇人数和标准采取“一人一折(卡)”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符合条件未及时申领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高龄津贴后,由所在街道(镇)老龄工作机构查明原因,报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发。
对高龄津贴的变更和终止,《办法》规定,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如出现跨地区户籍迁移的,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区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老年人高龄津贴。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区内跨街道(镇)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街道(镇)出具停发高龄津贴证明,并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街道(镇)凭证明续接发放。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一周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社区)报告。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村(社区)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在1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莱芜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高龄津贴发放制度,规范了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对下一步全区高龄津贴精准发放,全力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来源:新莱芜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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