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4日09时03分许,涵江区江口镇石狮村路口,张某驾驶闽H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AH***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福昆线自涵江往福清方向行驶,遇关某列驾驶011***号二轮电动车自左向右横过公路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关某列受伤和011***号二轮电动车损坏的后果。
后经涵江医院抢救,关某列于2021年08月04日11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涵江交警也第一时间发布了警情通报,内容如下:
经交警部门调查:
1、在本事故中关某列存在驾驶机动车行经出事路段违反禁止标线、且穿越道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2、张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行经出事的桥头路段,疏于观察路面车辆动态,未确保安全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事发路段位于国道228线4747KM(即福厦路涵江区江口镇石狮村路口)路段,道路中间无隔离,划有中心双实线,事发路段系双向共四车道。该路段位于国道324线与国道228线重叠路段,来往车流量极大,通行的车辆类型多为重型货车,中间无物理隔离,道路较为宽敞,来往驾驶员容易思想麻痹造成行车速度较快,附近有村居居民生活出行且较多通过二轮电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代步车进行交通通行,存在安全隐患。
交警部门针对该路段附近村居居民及附近工厂员工开展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定期配合乡镇及工厂开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学习并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涵江交警大队加强对该路段巡逻及查纠,针对该辖区内的货车超速、超载、二、三轮电摩驾驶人车辆横穿、逆向行驶及未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专项整治,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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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综合涵江交警微发布、福建法治报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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