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刚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系统地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权利、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通过立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切中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在数据领域的立法体系,全方位构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网”,从隐私权保护到个人信息权、个人数据权保护,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实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跨越。
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时代悄然而至,信息与信息之间的互通使其本身价值与日俱增,通过信息流通产生巨量利益。但对个人信息来说,本人自己使用是人格自由实现的方式,而若以任意方式轻易获得信息主体的完整信息,并未经本人同意,或以强制条件使信息主体本人被迫同意而使用该主体信息,则每个人都变成了透明人,不但影响信息主体生活感受,也因此而产生了诸多不安全因素。因此,设立专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将个人信息权纳入法律权利利益的约束区域之内,通过法律杠杆达到平衡,就成为信息时代的必然要求。
传统时代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进行了完整的法律设计,但隐私权过于明确的界限、单一的属性和被动的权利特性在大数据运用的背景下,遭到了时代变革的严峻冲击。在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时代中,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不再是单一的人身属性,也蕴含了一定财产属性。如“大数据杀熟”,通过大数据自动收集消费者信息,运营商通过服务平台对熟客的消费信息进行筛选、预测,强势地通过掌握全方位的信息抽取信息流失而不自知的身处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消费能力的大小、消费爱好的划分,演算消费空间、推导输出价格,从而将同类消费者圈定在同一框架内,在其相中的购物单品中不断提高价格区间,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毫无疑问,从隐私权保护到个人信息权保护,将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界定范围,立法范围扩大了。同时,在救济方面,增加了知情同意原则等方式作为主动防御,增强了可操作性,也使该法更符合现实需求。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利益权衡并不单一、而是追求多元平衡,个人利益通过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得到了较好的法律保护,而个人利益的过度保护反过来又会影响新型“数据”生产力资源的流动与使用。因此,从隐私权到个人数据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同样需要寻找法律杠杆的平衡点。
《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范围,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发挥了指导作用。而如上述所言,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权、个人数据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有其特殊性,做好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必须与大数据时代的特质相接轨。从这个角度看,能否达到二者最终的杠杆的平衡,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适应时代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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