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18日发布案件信息,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被告人白某某,196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8日15时56分,被告人白某某持“C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架号尾数为*****的无牌二轮电动车沿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村无名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组路段时,遇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二人在其前方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因被告人白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非法加装伞具、前轮无行车制动,具有安全隐患,被告人白某某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当,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道路安全,致使人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胡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交警表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遮阳伞的做法,不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破坏车辆自身平衡。二是干扰驾驶人行车视线。三是增加路面交通压力。车辆安装这种伞,会加大路面机动车密度,给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带来新压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三)项规定: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而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遮阳伞的高度明显超过了1.5米,属于非法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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