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因此不论是初入社会的职场“萌新”,还是打拼多年的职场“老炮”,相信对于“试用期”这个名词都不会陌生。
但是!
试用期期限的长短应该如何确定?
哪些情况下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又该怎么发?
试用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带您一起了解关于“试用期”的那些知识点。
01
什么是试用期?
依据通常理解,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由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考察期,其目的在于一方面用人单位可在此期限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职业素养、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能否胜任岗位工作,另一方面劳动者则可考察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是否达到招聘承诺、劳动者自身与岗位的匹配程度等,因此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具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就对试用期制度进行了法律规定。
02
两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
案例 2021年7月1日小甲经过层层面试顺利入职A公司,当天公司便与小甲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的试用期为6个月。
解读
试用期虽然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但其与试用期期满后的劳动合同期限相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试用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也有不同,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而规避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A公司与小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A公司与小甲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
试用期≤6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
03
签了份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案例 2021年7月1日B公司与小乙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年。
解读
试用期期限除了受上述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仅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若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B公司与小乙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1年,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约定不成立,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04
每次签劳动合同时都有试用期?
案例 2020年7月1日C公司与小丙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2021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次日双方续签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试用期为1个月。
解读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有利于双方进行考察了解,进而作出继续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此前已约定过试用期,双方之间已有充分了解,在此情形下再次约定试用期既违背了立法本意,也没有现实必要,反而会造成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因2020年7月1日C公司与小丙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约定试用期,2021年7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同样,从试用期制度的立法目的及其功能作用的角度出发,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约定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05
试用期工资打五折?
案例 2020年7月1日D公司与小丁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期限为2个月,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万元。后D公司根据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了小丁2020年7月和8月的工资。
解读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侵害劳动者权益,法律对于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也有所规定。本案中,D公司向小丁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仅为劳动合同约定的50%,低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06
试用期内不缴社保?
案例 2020年7月1日E公司与小戊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期限为2个月。后来小戊在查询自己社保缴费记录时发现,E公司并没有为自己缴纳2020年7月和8月的社保,小戊于是找到人事,人事答复说公司规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
解读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当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一段期限,但其本质仍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内,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诚信守法,如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履职,而用人单位则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缴纳社保等。
本案中,E公司以规章制度规定为由,不给小戊缴纳其试用期内的社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小戊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E公司限期进行改正。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07
试用期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F公司与小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25日,F公司当面给小己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写明因小己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当天解除与小己的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过程中,F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解读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误区:认为在只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以“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上,用人单位要以上述理由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解除事实发生在试用期内,即在符合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至劳动者。若超出试用期期限,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
其次是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招聘岗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程序。用人单位没有事先告知考核标准或者无法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若发生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争议,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最后是劳动者确实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需求进行设置,且合法、合理,尽可能是可量化、可执行的,且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上述标准,若用人单位仅以个人喜好、主观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考核标准,则解除劳动关系同样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F公司以小己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小己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也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因此F公司解除小己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文 | 何元龙
编辑丨麻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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