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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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屋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租赁交易中被“跳单”问题屡见不鲜,委托人是否应对其“跳单”承担责任?《民法典》合同编中设置了专章对中介合同进行规定,新增了关于“跳单”的规定。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中旬,刘某因有购房需求,找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该公司客服人员带刘某实地查看公司房源后,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约定: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己带其看房,所看房源信息均为首次获得并带看;刘某保证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的1.5%缴纳中介服务费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一次性缴清;所看房屋均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信息资源,未经其同意,从看房之日起两年内,刘某不得私自与房主进行联系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交易,不得将信息转告他人或另找其他中间人进行交易。
2021年3月下旬,刘某私自与房主联系,并以122万价格购得该房产。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知消息后,多次向刘某催要佣金,刘某拒绝支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遂将刘某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刘某按实际成交价1.5%支付佣金18300元并按佣金数额的20%支付违约金366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承办法官王峰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法官说法
“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人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也会增加交易的风险。如何保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人们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民法典》施行之前,法院主要根据《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
《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只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对“跳单”行为作出了否定性价值判断,统一了对“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突出强调此种情形下的委托人义务,确认了中介人报酬请求权,对于保护中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多重现实意义。
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行为,首先要看中介合同是否生效,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其次要看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而订立合同,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的关键;再次要看委托人是否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只有严格符合这几个条件,委托人才负有报酬支付义务,几者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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