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突然被冻结,查询后得知自己竟然成了被执行人,而这背后竟是前夫在离婚后以自己名义贷款购车,未及时还款造成。对于生活本就拮据的鲍某来说,如今又无故背上万元债务,这一消息无疑是雪上加霜。好在在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的监督下,2021年7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为鲍某免除了共同还款责任。
原来,早在2013年,在鲍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前夫以鲍某的名义共同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购车贷款。当时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和鲍某向被告某汽车公司购买汽车一辆,余款10万元信用卡贷款,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该汽车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仅偿还部分贷款,至2015年1月6日,透支信用卡本金12823.54元,利息1428.23元及滞纳金1283.33元,合计15535.1元,银行尚未发放贷款本金为72176元。该银行遂将王某、鲍某和该汽车公司诉至法院。并不知道自己被诉至法院成为被告的鲍某未当庭参加庭审,原审法院审理认定鲍某应对上述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得知这一结果后,鲍某深感委屈,自己既没借钱也没签字,却成了被执行人,遂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对该信用卡贷款合同的签订鲍某是否知情,合同生效时双方婚姻状况如何,案涉贷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先后到法院、银行、民政局、派出所等单位调取大量证据,通过司法鉴定、询问当事人、听取承办法官意见等方式,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明,上述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审批时间是2014年1月23日,第一批贷款发放时间是2014年3月10日,而鲍某与王某离婚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即上述贷款的审批和实际发放时间均在离婚之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经鉴定,案涉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上的签字并非鲍某本人所签。
事实明晰后,该院依法向六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六安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并向六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六安市中级法院指令裕安区法院再审该案。
今年7月,裕安区法院对该案再审,认为原审被告王某、鲍某已经登记离婚,原审依据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上鲍某的签名经鉴定非本人所签。王某亦当庭陈述鲍某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故原审判令鲍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为鲍某免除了共同还款责任。
至此,这起由鲍某申请法律监督,裕安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信用卡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依法获得改判,当事人的申诉也终获圆满结局。
(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方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