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事业单位“聘干”人员可以进行公务员登记吗?
按照《公务员登记办法》 的规定,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公务员登记,登记为公务员的,执行公务员法规定的职务和职级、工作待遇等相关规定,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那么,在进行公务员登记的过程中,对于原工人身份但在管理岗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聘干”是否能够进行公务员登记呢?对此,我们可以看一看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首先,我们对于对事业单位“聘干”需要有一个大致了解。所谓的“聘干”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一般是指在事业单位具有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经规定的程序聘任为干部,因具备一定的学历,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可以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使其在聘期内享受干部待遇。基本上是在2007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已经取消“聘用制干部”这一称谓。虽然已取消了聘用制干部这一称谓,但在对身份认定上还是会存在工人身份的一些限制。比如在实践中聘干身份人员在被提拔任用方面,因属于工人身份,往往受限较多。在下面所讨论的参照进行公务员登记实践中,也会遇到现实操作障碍。
其次,法律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登记的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公务员登记办法》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上述两个办法明确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对上述人员参照《公务员登记办法》进行公务员登记。登记对象除现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还包括了以下几类人员:1、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2、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3、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4、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任职的人员;5、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公务员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范围,并未以干部或工人身份来确定登记范围,而是以工作人员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进行确定。
《公务员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15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工勤人员”的表述,在《公务员法》第106条中也有体现,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里虽然没有对“工勤人员”的范围进行明确,但从法条文义及目的解释来看,“工勤人员”是指工作内容为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因为这类人员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不从事公务活动。
对于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的界定,《公务员调任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该规定虽未明确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但是中组部在关于《公务员调任规定》有关问题答复意见中明确:“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指在上诉单位中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第三,事业单位的聘任制干部可以进行公务员登记相关政策。
1、在《公务员登记办法》附件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中,填表说明第6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聘任制工作人员应在备注栏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聘任制工作人员”。
2、中组部、人社部、公务员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0〕22号)中:“对原来没有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实施公务员法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以下简称“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的聘用制干部是否予以登记?答: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l〕88 号)下发之前(此前已停止“聘干”的省区市,以各地发文确定的时间为准),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于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聘用制干部的有关规定,从工人身份人员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目前仍在聘期内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中,达到调任规定职务层次要求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其他人员经考试并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各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依此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3、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4号)规定:“工人身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采取考试的办法过渡:(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在市、县河务局机关工作,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理工程师(含相当专业技术
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一。”。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 )
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2、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44号 )
从工人中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从工人中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登记时分别注明“聘用制干部”和“聘用”字样。
3、《重庆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渝组发〔2006〕17号)
对于渝委发〔2006〕22号下发(2006年7月8日)前,正式在编在职,现仍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不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46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考核,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后再按规定进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不合格人员,要调整到不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或岗位工作。
4、《江西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至今已在本单位编制内,受聘担任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使用工勤编或在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除外),执行机关职能工资、事业单位职员工资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人员。
从以上国家和地方层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进行公务员登记并不于身份来确定是否符合登记条件,而是以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虽然在档案身份中属于工人,但是其履行的职责的公职,就应当进行公务员登记,也是国家制定《公务员登记办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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