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7月19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谭丽 通讯员 王伟忠)7月16日,收到62万元执行款的李先生向韶山法院的法官表示感谢,这起历时15年的合伙争议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2006年9月,李先生、万先生和彭先生合伙到安徽承揽工程业务,根据签订的合资协议,由李先生兄弟出资大部分,其余资金由后两者筹集,并负责现场管理。
之后,双方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李先生提出退伙。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李先生退出经营,万先生和彭先生共同退还李先生兄弟所投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润共计131万元,这笔钱在2008年底前分期支付。由于多种原因,万、彭并未按约定支付,李先生于2009年4月起诉至韶山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131万元在2010年6月前支付的协议,法院确认协议内容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然而,这份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内,万、彭两人仍未支付,李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韶山法院办案人员分别强制传唤万先生和彭先生,并扣划了万先生10300元的存款及他妻子名下的一套房屋,之后万先生交了30000元;同时法院根据线索到安徽,向万、彭所在的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几经周折,由公司协助将37万余元工程款支付至法院。由于万、彭再无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3年6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5月,李先生向韶山法院执行局反映,万先生生意有起色具备一定履行能力,要求法院恢复该案的执行。韶山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调取了原来的执行案卷,并向原承办人了解熟悉案情,同时与万先生电话联系要求其主动履行,但是对方躲避。6月22日,韶山法院恢复执行,并网络查询到万先生账户内有几万元的资金,当即冻结。3天后,万先生得知账户被冻结,主动与法官电话联系。
6月29日,双方达成协议,由万先生在已执行到位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62万元,其他部分及对彭某的主张予以放弃的协议。协议达成后,62万元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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