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红创金服”这个p2p平台您还记得吗?在当时虽然算不上大台子,但也吸引了近万人注册,至案发,导致1200余人损失近5200万元…
下面是单钱君、高海鸿、程垦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红创金服”非法集资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22刑初230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钱君,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租住宁波市鄞州区,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曾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饶进平、朱岚清,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高海鸿,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吴国伟,浙**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程垦,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杭明,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丁柳,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回族,大学文化,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勤犇,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方倩,女,****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汉族,大学文化,租住宁波市鄞州区,户籍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志峰、鲍光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凯,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周彦霖,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大学文化(硕士研究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4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曙、王剑洪,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钱君、高海鸿、程垦、丁柳、方倩、陈凯、戴清扬、周彦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1日、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钱君、高海鸿、程垦、丁柳、方倩、陈凯、周彦霖及辩护人饶进平、朱岚清,吴国伟、周杭明、赵勤犇、沈志峰、鲍光亮、苏继苍、张曙、王剑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清扬脱逃,本院对被告人戴清扬中止审理。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2次;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杭州红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创金服”)成立于2015年5月,原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银丰大厦。2017年6月,公司变更住址住所及经营地为桐庐县东方君兰中心1705室。2018年4月25日,股权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沈阳国储汇金科技有限公司占股91%,奚某占股9%,法定代表人由何某1变更为被告人高海鸿,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单钱君,运营负责人是被告人程垦,公司主要经营地杭州市滨江区,并于4月27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被告人单钱君通过张宋安(另案处理)购买企业标的资料上标到红创金服网络平台,由原先单一的车贷标向企业借款标、个人借款标发展,通过红创金服手机应用市场上架前置、红创金服微信公众号、“小美积分”APP、“今日头条”“网贷之家”等网络媒体推广,通过组织召开沈阳国储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与红创金服“战略合作”现场发布会,通过红创金服官网美化、提升客服服务客户体验,通过推出一系列新手标、加息、红包奖励等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广并吸储资金,承诺投资人年化收益10%至15%,在平台标的满标后,资金划转至红创金服账户形成资金池,后将少部分满标资金放款给借款人(企业),大部分资金转至关联公司自用,另支付高额推广服务费、标的中介费(通过中介获取借款企业资料、包装借款需求合同)。2018年7月开始,红创金服网络平台不能兑付投资人资金。
被告人高海鸿帮助被告人单钱君参与平台收购谈判、担任红创金服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管理。
被告人程垦帮助被告人单钱君收购红创金服网络平台、策划发布会、客服维护、平台维护、自媒体推广、网络媒体推广、介绍丁煜为平台提供假车贷标及联系介绍被告人丁柳为平台做渠道推广,收取服务费。
被告人丁柳在被告人程垦的介绍下,帮助被告人单钱君做渠道推广,以红创金服平台吸储的投资人资金量4%收取提成费用共计620万余元,并给予被告人程垦回报160万余元。
被告人方倩为红创金服后期财务人员,用虚假身份“沈静儿”“王小姐”对红创金服网络平台的标的进行管理、办公经费调配、人事安排、推广费用结算、后期个人标资金调配划转。
被告人陈凯为红创金服后期员工,并在被告人单钱君的安排下担任关联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恒能投(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国恒能投(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帮助被告人单钱君为红创金服网络平台对接渠道中介、收集、制作、发送标的。
被告人周彦霖受张宋安指派,负责对接红创金服网络平台,为被告人单钱君提供标的(企业标、个人标),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343万元。
根据后台数据的审计结果显示,2018年4月25日后,红创金服网络平台注册用户10429人,排除没有资金收支及系统测试账户后的用户后,实际用户为5473人。各用户的实际充值总额为199318151.27元、提现总额141300290.65元,其中:实际发生损失的用户1641人,实际充值总额96618248.50元,提现总额37207828.07元,实际损失总额59410420.43元;未发生损失的客户3832人,实际充值总额102699902.77元,提现总额104092462.58元。
案发后,被告人单钱君、高海鸿、程垦、陈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方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丁柳、周彦霖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辩称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邵某、李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4、王某4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视频刻录光盘、红创金服服务器电子数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单钱君、高海鸿、程垦、丁柳、方倩、陈凯、周彦霖及同案犯张宋安、邬武斌、丁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单钱君伙同被告人高海鸿、程垦、丁柳、方倩、陈凯、周彦霖,未经依法批准,采用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单钱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海鸿、程垦、丁柳、方倩、陈凯、周彦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单钱君、高海鸿、丁柳、方倩、陈凯、周彦霖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程垦辩解,其不是红创金服公司后期运营负责人,其为红创金服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收取服务费;其不知道丁煜向红创金服公司提供的车贷标是假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答辩情况
被告人单钱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单钱君认罪认罚,积极退赃1500万元;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平台存在职业投资群体。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吸收的资金向集资人员支付的利息、分红、以及其他回报应当依法追缴,本金尚未提取可以折抵本金。本案集资参与有重复投资问题。案发前已经通过网络平台和线下积极退还投资人本金及其利息9000余万元,6月初桐庐县金融办约谈单钱君之后就主动停止发标,开始陆续兑付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集资参与人的维稳工作。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单钱君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海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海鸿在其参与的全部过程中,都是接受被告人单钱君的指派和指使,担任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是表象,并未起到管理作用,没有领取工资和其他分红,应认定从犯。被告人高海鸿没有前科犯罪记录,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垦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
(1)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程垦为红创金服后期运营负责人,并以此身份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程垦具有运营负责人的身份以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从本案的关联性看,被告人单钱君以及程垦、丁柳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均反映并证明被告人程垦在红创金服没有任何职务,也不享有任何工资福利待遇,也非高层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程垦系红创金服后期运营负责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2)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程垦帮助单钱君协助平台收购、策划发布会、客服维护、平台维护、自媒体推广、收取服务费等,系平等主体之间履行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履行过程中也未发生违规或者违法等行为,简单部落公司与红创金服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程垦介绍丁煜为平台做渠道推广收取服务费。关于丁煜提供车标的真实与否,能否提供等情况,程垦不知情,也未参与。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程垦联系介绍被告人丁柳为平台作渠道推广,收取服务费的事实。根据本案服务合同的规定,广告投放是其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是一种合同行为,对于被告人程垦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同样也不违法,是居间服务行为,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综上,认为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程垦帮助红创金服平台收购、策划发布会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程垦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丁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柳是本案中唯一一个不认识单钱君的人,他只认识被告人程垦;丁柳为平台推广了二个月后主动不再为平台推广;丁柳一直认罪服法,他一直不知道给被告人单钱君作推广,只知道给红创金服推广。被告人丁柳在本案中是从犯,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丁柳当时就表示自己拿到手的160万元全部退赃(已退80万元)。甚至主动要求其他广告商向公安机关退赃。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丁柳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方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倩没有直接获得非法利益,主观方面一开始没有意识到红创金服平台有违法行为,前期其母亲也参与投资220万元。被告人方倩只参与日常办公经费的调配,没有参与管理红创金服平台的标的。根据被告人单钱君的供述,红创公司的人事管理是张秋月,与方倩无关。由于本案属于非吸,被告人方倩虽然使用过“沈静儿”“王小姐”,但是使用多少无法确定。被告人方倩于2018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立即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应当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倩积极提供财产线索,积极退赔,请求对被告人方倩从轻判处一至三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凯在红创金服地位较低,作用非常小,陈凯只是按照单钱君的安排填写合同金额、借款时间;在红创金服工作时间2018年4月至6月时间短;其不是3家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被告人单钱君将案涉款项转到3家关联公司,陈凯不知情。被告人陈凯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并且当庭表示认罪,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周彦霖的辩护人提出,红创金服最终是向相关提供标的企业借款,被告人单钱君供述这些钱用于生产经营方面。被告人单钱君等人已经退赃3000余万元,相关人员能够减少损失,被告人周彦霖也愿意退出自己的工资收入1.5万元。尽管公诉人认定被告人周彦霖从犯,“斗士企业”是帮助红创金服进行融资,周彦霖在“斗士企业”里是小小的业务员,更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彦霖系自首;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方某、何某2以王旻、刘凌翔为股东,王旻为法定代表人,发起注册成立杭州红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之后,股东、经营地址等多次变更登记,2018年2月11日,该公司登记股东为何某1、奚某,法定代表人为何某1,住所地为桐庐县东方君兰中心1705室,实际控制人为吴某3。
2018年4月,被告人单钱君向被告人程垦提出想收购并利用网络平台集资。4月23日,经被告人程垦推荐,丁煜(已判刑)居间介绍,并与单钱君订立居间合同后,丁煜带领被告人单钱君、程垦到桐庐引见吴某3。被告人单钱君、程垦与吴某3协商后,于4月25日在奚某的杭州大蜂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杭州红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91%股份作价910.91万元(实际支付900.9万元),由被告人单钱君事先联系并指派被告人陈凯与陈某于2018年1月11日经手办理注册成立的“沈阳国储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余下9%股份归奚某。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被告人单钱君让被告人方倩以“沈静儿”名字在财务交接单上签字。被告人单钱君安排被告人高海鸿担任红创金服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于4月27日办理了股权、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被告人单钱君支付丁煜介绍费30万元,丁煜分给被告人程垦15万元。
被告人单钱君实际控制红创金服后,由被告人程垦负责红创金服网络平台运营、推广。为招揽投资人,被告人程垦、丁柳合作,采用手机应用市场上架前置、红创金服微信公众号、“小美积分”APP、“今日头条”“网贷之家”等网络媒体发布“企业借款”“车贷”“个人借款”等理财产品信息;利用“沈阳国储”招牌,奚某站台致辞(程垦备稿),以新闻发布会(吴某3、何某1也在场,事后有关图片发布在红创金服平台上)形式造势,为红创金服网络平台集资做宣传推广。被告人丁柳在帮助被告人单钱君做渠道推广过程中,以该平台吸储的投资人资金量4%收取提成费用,并分给被告人程垦160余万元。被告人丁柳还联系广州的林某2、湖南的李某5、山东的王某5、深圳的李振超帮助红创金服做宣传推广,并支付相应的“反点费”。被告人程垦还向被告人单钱君推荐丁煜为该平台提供“车贷标”。丁煜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出售车贷标资料给单钱君,并介绍张宋安(已判刑)向单钱君提供企业标的资料用于红创金服网络平台吸收资金。张宋安安排被告人周彦霖与红创金服网络平台对接其向被告人单钱君(平台)提供企业标的资料等50余套,涉及金额50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张宋安支付丁煜介绍费15万元。被告人周彦霖以工资方式,从张宋安处获利1.5万元。
被告人高海鸿除担任红创金服公司法定代表人外,还参与收购红创金服“谈判”、推广发布会、接受桐庐县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的“约谈”、提供3张银行卡给被告人单钱君、程垦用于资金走账等;案发后跟随被告人单钱君至北京,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海鸿自认2018年5月,从被告人单钱君处拿到过10万元。
被告人方倩还以“王小姐”身份对红创金服网络平台的标的资料进行管理,以财务人员身份对办公经费调配、人事安排、推广费用结算、后期资金调配划转等。
被告人陈凯在被告人单钱君的安排下负责整理平台“借款标的”资料,通过手机微信“杭州红创金服对接群”或快递等方式,接收被告人单钱君、周彦霖提供的“借款标的”修改处理后(并经张东辉审核)再发到网络平台,供投资人投资,即向社会不特定投资人吸纳资金。自认以工资方式从单钱君处获利3万元。
2018年7月初,红创金服网络平台不能兑付投资人(被害人)资金。为稳定人心,网络平台曾以逾期未兑投资额3%、1.5%的比例进行返还;另经部分投资人上门催讨,线下退款少部分。同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案发后,被告人单钱君、高海鸿、程垦、陈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方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丁柳、周彦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追回或者扣押、冻结被告人单钱君、程垦、丁柳、方倩及丁煜、奚某、程某2、胡露女(单钱君母亲)、叶某3等人(含红创金服及关联公司)的赃款3770余万元。
案涉网络平台经专项审计,2018年4月25日以来,该平台实际投资用户为5114人。各用户的实际充值总额为164297480元,提现总额120399075.54元,其中:实际发生损失的用户1207人,实际充值总额75911236元,提现总额24009996.53元,实际损失总额51901239.47元;未发生损失的客户3907人,实际充值总额88386244元,提现总额96389079元。
结合公安机关调查及部分投资人报案材料,2018年4月25日以来,实际发生损失的用户为1203人,计损失金额人民币51896341元。具体如下:
(见附表一、表二)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倩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周彦霖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单钱君、高海鸿、丁柳、方倩、陈凯、周彦霖对上述事实当庭供认不讳,且与各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期间的供述相符。
2、被告人程垦供述证明,其做“余薪乐”网络平台时认识单钱君,后来单钱君想收购其他网络平台来融资做煤炭生意,就帮单钱君联系收购了红创金服,还参与策划新闻发布会,准备奚某的讲话稿等;与丁柳合作,与“王小姐”对接广告业务,在“今日头条”上投广告,为红创金服做广告推广。管理红创金服微信公众号,安排人黄某5、符某做客服指导,从中获利。红创金服平台不能及时兑付资金,其联系朱某、叶某3维稳,解决群众闹事,帮平台慢慢兑付资金(承认与单钱君合作)。其还从丁煜处拿了15万元好处费。
3、同案犯丁煜、邬武斌、张宋安供述证明,程垦、丁煜帮单钱君收购红创金服网络平台,单钱君所付的30万元居间费平分。丁煜向单钱君提供车贷标的资料、张宋安向单钱君提供企业标的资料并安排被告人周彦霖与红创金服平台的人员对接,标的资料被用于网络平台招揽投资人投资的情况。邬武斌根据被告人方倩的指示,操作网银转账到浙江国能企业管理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后改为转到华夏银行账户等情况。
4、证人潘某、叶某2、高某1、郭某2、林某2、李某5、王某5、王某6、王某4、黄某4等人证言证明,被告人丁柳让林某2、李某5、王某5等人为红创金服网络平台做推广,揽客投资;王某6、王某4等人收集的企业借款标的资料提供给张宋安,张宋安转让给被告人单钱君用于红创金服平台集资。
5、证人陈某、单某2证言证明,根据被告人单钱君安排,陈某与被告人陈凯一起到辽宁省沈阳办理注册沈阳国储汇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某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6、证人何某1、程某2、吴某3、方某、奚某、何某2、赵某3等人证言及公司注册、变更登记信息证明,红创金服成立、变更及关联公司情况,在互联网设立网络平台融资,平台吸收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转到红创金服相关账户及关联公司。2018年5月,红创金服平台转让给被告人单钱君的“沈阳国储”,并与受让方在桐庐雷迪森大酒店开发布会推广,何某1、奚某、吴某3等人与受让方人员一起站台。
7、证人黄某5、符某证言证明,受被告人程垦指派,黄某5到杭州红创金服做客服咨询,指导话术;符某为红创金服做宣传推广。
8、证人李某4、张某3、姚某1证言证明红创金服平台资金运作情况。
9、证人李某6、梅某证言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经王亚东介绍,经手为被告人丁柳的网络平台推广费开税票及红创金服与“上海开游”资金往来的情况。
10、证人史某、张某4、刘某5、贾某证言证明,2018年7月在桐庐达曼酒店28楼,为维稳帮高海鸿接待来红创金服公司的投资人。贾某应单钱君要求到安徽,在安徽省安庆,与刘某5等人对上门来的投资人进行维稳,称“慢慢兑付”。先后兑付陶文菊、石珍、姚入庭、刘飞龙、陈源、李扬、章玉清(郑某2)共9.8万元。
11、证人姚某2证言证明因红创金服网络平台事件,约谈高海鸿、戴清扬、吴某3、何某1等人2次。6月12日第2次约谈后,该平台停止发标,开始兑付,兑付10余天就停止兑付了。
12、微信聊天记录(手机中截图)证明,被告人程垦、丁柳合作为被告人单钱君收购红创金服及为红创金服网络平台做宣传推广,利用奚某站台,博取信任,揽投资人投资等事项;被告人方倩核对投资人金额;平台启用发56元、88元的红包。被告人方倩提供戴清扬签字的借款业务审批单。
13、证人朱某、叶某3证言证明,被告人单钱君控制的网络平台出现兑付逾期后,单钱君说愿出300万元请人处理,在杭州蓝山咖啡店里,给了叶某350万元帮助找律师和关系,叶某3又找马雄伟,说要200万元,还是在杭州蓝山咖啡店,单钱君将10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马雄伟。第2天又在杭州九龙仓小区门口,单钱君将50万元交给马雄伟。之后叶又向单钱君拿过100万元,将其中的15万元给舒孟康,50万元给吴国民,都说这事帮不了。
14、被害人邵某、单某1、秦某、张某1、李某2、刘某1、赵某1、袁某1、胡某、黄某1、曾某、黄某2、袁某2、徐某1、吴某1、续雅东、孛凡、罗某、闫某、金某、杜某1、杜某2、阚某、郭某1、郑某1、衡某、董某、李某3、戴某、杨某、林某1、郑某2、程某1、卢某、储某、岳某、陆某、余某、叶某1、丁某、王某1、孙某、王某2、闵某、赵某2、许某、刘某2、刘某3、张某2、王某3、黄某3等陈述;证人黄某6、顾某、徐某2、高某2、彭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证人提供的手机账户照片“红创金服*让安全理财从红创开始”的页面、投资账户明细、广告推广图文、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合同等,证明投资人在红创金服网络平台下载手机APP注册后,利用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即可进行投资及投资的具体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15、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显示,投资者所投资金,经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富友”“天津融宝”汇给红创金服有关账户。2018年4月25日之后,根据红创金服平台导出数据,实际投资用户为5114人,各用户实际充值总额164297480元、提现总额120399075.54元,其中,实际发生损失用户1207人,实际充值总额75911236元,提现总额24009996.53元,实际损失总额51901239.47元;未发生损失客户3907人,实充总额88386244元,提现96389079元。
16、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扣押被告人单钱君退赃1500万元;丁柳退赃80万元;程垦退赃30万元;奚某退款1400万元;林某2退赃7.6万元;李某5退赃2万元;王某5退赃1万元。扣押叶某3、马雄伟等人共216万元、贾某1.8万元,均转入桐庐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另,公安机关还扣押了被告人方倩现金43万元、被告人单钱君现金6000元、高海鸿现金2000元及查封程垦妻子王蕾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港城国际二区1幢18-2的房产(该房已设立抵押)。
17、辩护人当庭提供的季某、杜某1等人收条等证据证明,2018年8月3日、8月7日,线下兑付被害人季某、刘某4、吴某2等人共计676400元。
18、工商注册资料证明,红创金服及关联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时间、股东信息、变更登记信息等。
19、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公安机关追赃、冻结涉案财产情况。其中,冻结被告人丁柳在招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62258……08262账上的43957元及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货币基金75.6万余元。冻结程某2在工商行杭州钱江支行6222081……90047账户内149.7万余元;胡露女(单钱君母)62353……10982的银行卡内177.59万余元。
2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单钱君、高海鸿、程垦、丁柳、方倩、陈凯、周彦霖归案过程。
21、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关情节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钱君、高海鸿、程垦、丁柳、方倩、陈凯、周彦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利用红创金服网络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高利为诱惑,通过网上、网下推广,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设立资金池,吸储的资金自融自用,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单钱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海鸿、程垦、丁柳、方倩、陈凯、周彦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单钱君退赃1500万元;被告人高海鸿、方倩、陈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丁柳、周彦霖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单钱君、丁柳及同案犯丁煜的供述及证人吴某3、黄某5、符某等人证言,可以认定被告人程垦直接参与了被告人单钱君利用红创金服网络平台公开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资金。故被告人程垦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丁柳、方倩、陈凯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彦霖以“打工者”身份帮助从犯所实施的共同行为,参与程度有限,情节相对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单钱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海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程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丁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羁押2个月14日天折抵刑期后,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方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周彦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各被告人退缴于桐庐县公安局及被桐庐县公安局扣押、冻结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九、责令被告人单钱君、高海鸿、方倩、程垦、丁柳、陈凯将剩余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高良
人民陪审员 阮大鸣
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蒋玲燕
来源: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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