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8月2日晚,被告人潘某在其居住家中,容留何某某、李某、徐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被告人潘某于2020年11月11日在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沙堰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劝说并陪同吸毒人员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虽不构成立功,但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被告人潘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因碍于情面,未阻止李某在其家中邀集其他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吸毒害人害己,并可能诱发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请广大市民一定要认识毒品危害,提高抵御能力,珍爱自己的生命。
(记者 黄茵 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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